標題: 第 08 講 - 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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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收養


講次摘要
收養是收養他人子女擬制為自己之子女,而法律視同自己之婚生子女,此稱為法定血親。我國民法上之收養法在民國19年制定以來,於74年及96年分別修正過二次。尤其96年之修正,其幅度甚大。從而現行民法在未成年人收養之認可或同意終止收養之認可,均以其最佳利益為裁定之依據。

收養契約,除雙方當事人須具備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外,尚須聲請法院之認可,始生效力。前者須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相差20歲、收養親屬要輩份相當、夫妻要共同收養、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有配偶而被收養,應得配偶之同意及子女出養應得本生父母之同意等。至於形式要件為收養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為收養之認可。違反此要件時,有的無效,例如違反年齡之差距或收養輩份不相當之親屬。有的得撤銷,例如夫妻未共同收養或收養滿七歲未成年人時,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等。

收養一旦被法院認可後,溯及至收養契約訂立之時起,發生收養之效力。養子女對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從養親之姓,也可保有原來之姓,養父母對養子女行使親權。養子女對養父母之其他親屬間也發生親屬關係。至於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於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反之,養子女對其本生父母及其他親屬之間,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完全停止。

收養關係成立後,因發生一定事由,雙方無法繼續維持親子關係時,依法消滅收養關係,稱為收養之終止。此分為當事人合意終止、法院裁定終止及法院裁判終止。此收養之終止方法,在民國96年修法時,以未成年養子女之利益,有大幅度之改善。收養終止後,有一方陷於生活困難而無謀生能力,得請求相當之金額。又養子女斷絕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一切關係,而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他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戴東雄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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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收養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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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民國19年制定民法親屬編時,為配合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之親屬,故在收養有親屬關係時,不得收養輩份不相當之親屬。
(  )1. 是
(  )2. 否

2.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但也有例外之情形可單獨收養。
(  )1. 是
(  )2. 否

3.民國74年修正屬編時,增訂收養行為除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合意之契約外,還需要聲請法院為收養之認可,始生效力。
(  )1. 是
(  )2. 否

4.養父母收養已成年之子女,而該成年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之效力也及於該直系血親卑屬。
(  )1. 是
(  )2. 否

5.養父母先後已死亡時,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養父母收養有親屬關係之親屬時,不必注意下列各情形之輩份與親等
(  )1. 血親之配偶
(  )2.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3.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2.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乃收養無效
(  )1. 一人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2. 成年人被收養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  )3. 夫妻收養未共同收養

3.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收養一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後,其效力
(  )1. 自認可收養後,向將來發生效力
(  )2. 溯及至收養契約訂立之時期
(  )3. 溯及至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認可之時期

4.依現行民法之規定,養父母均死亡時,養子女聲請法院裁定終止收養之事由 為
(  )1. 養子女陷於生活困難
(  )2. 養子女無謀生能力
(  )3. 只要對養子女有利均能提出聲請裁定

5.依現行民法之規定,裁判終止收養之例示事由為
(  )1. 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
(  )2. 養子女有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3. 養父母有重大虐待養子女之情事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民國19年制定民法親屬編時,為配合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之親屬,故在收養有親屬關係時,不得收養輩份不相當之親屬。
2. 否

2.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但也有例外之情形可單獨收養。
1. 是

3.民國74年修正屬編時,增訂收養行為除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合意之契約外,還需要聲請法院為收養之認可,始生效力。
1. 是

4.養父母收養已成年之子女,而該成年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之效力也及於該直系血親卑屬。
2. 否

5.養父母先後已死亡時,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1. 是

二、選擇題

1.養父母收養有親屬關係之親屬時,不必注意下列各情形之輩份與親等
3.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2.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乃收養無效
1. 一人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3.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收養一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後,其效力
2. 溯及至收養契約訂立之時期

4.依現行民法之規定,養父母均死亡時,養子女聲請法院裁定終止收養之事由 為
3. 只要對養子女有利均能提出聲請裁定

5.依現行民法之規定,裁判終止收養之例示事由為
3. 養父母有重大虐待養子女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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