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6 講 - 父母子女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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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講 - 父母子女之關係


講次摘要
一、自然血親之子女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而判定子女是否為婚生,不在於子女出生時,生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而是早在子女受胎時,生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民1063條一項)。依民法第1062條第一項之規定,受胎期間為自子女出生之時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在此122日之任何一日,生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其子女之出生推定為婚生子女。如受胎期間不滿181日或多於302日時,得經証明而受婚生的推定。

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民國96年以前,夫或妻能証明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者,得於知悉自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民國93年司法院以釋字第587號解釋,議決不讓非婚生子女提出婚生否認之訴為違憲。立法院為因應釋字第587號解釋,於民國96年修正親屬編時,在民法第1063條第三項增訂子女與夫或妻並列,亦能提出否認之訴。同時修正該訴訟之期間,修改為自知悉子女出生及知悉其為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提出否認之訴。又對子女之訴訟權,得於子女成年後二年內尚能為之。

三、非婚生子女得由生父為主觀之認領或訴訟之認領,而創設父子身分關係。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依民法第1064條之規定,亦能創立父子身分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之規定,所謂主觀之認領乃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如該認領之生父與非婚生子女無血統連繫時,得由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為認領之否認;如該認領之生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統連繫時,該認領不得撤銷,即使其受詐欺或脅迫亦同。

四、所謂強制認領,又稱訴訟認領,乃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依訴訟方法強制生父表示認領,以創設父子身分關係。舊民法第1067條原規定有關訴訟認領乃從男權至上,但對女性及非婚生子女極端歧視下所規定的法條,此規定極為不合理。故於民國96年修法時,將其為突破性的修改,並以夫妻平等原則與非婚生子女最佳利益為規律的基礎。修正後之民法第1067條分二項規定。第一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第二項: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戴東雄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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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講 - 父母子女之關係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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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民法判定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應以子女出生時,其生父與生母有無婚姻關係。
(  )1. 是
(  )2. 否

2.生母對於其非婚生子女,不經其認領,即能成立母子之身分關係。
(  )1. 是
(  )2. 否

3.生母對於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統連繫之生父之認領, 亦能對其提出認領否認之訴。
(  )1. 是
(  )2. 否

4.非婚生子女對有血統連繫之生父之認領,即使受詐欺或脅迫,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  )1. 是
(  )2. 否

5.非婚生子女未出生前,其生父與生母先行依法結婚者,於該子女於出生時,可視為婚生子女。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我國民法上受胎之推定為
(  )1. 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回溯150日起至300日止
(  )2. 自120日起至180日止
(  )3. 自181日起至302日止

2.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以訴訟強制認領,該生父與非婚生子女
(  )1. 不一定要有血統上之連繫
(  )2. 一定要有血統上之連繫
(  )3. 不得有血統上之連繫始能有勝訴之可能

3.生父對非婚生子女以撫養之事實成立父子身分關係,稱為
(  )1. 主觀的認領
(  )2. 訟訴認領
(  )3. 強制認領

4.現行民法非婚生子女對生父請求訴訟認領之事由為
(  )1.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
(  )2. 由生父所作成之文書可証明其為生父者
(  )3.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

5.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以訴訟請求強制認領之訴訟期間為
(  )1. 自子女成年後二年內
(  )2. 自子女滿七歲後直至其成年二年內
(  )3. 沒有任何期間之限制
           
解答

一、是非題

1.民法判定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應以子女出生時,其生父與生母有無婚姻關係。
2. 否

2.生母對於其非婚生子女,不經其認領,即能成立母子之身分關係。
1. 是

3.生母對於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統連繫之生父之認領, 亦能對其提出認領否認之訴。
2. 否

4.非婚生子女對有血統連繫之生父之認領,即使受詐欺或脅迫,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1. 是

5.非婚生子女未出生前,其生父與生母先行依法結婚者,於該子女於出生時,可視為婚生子女。
1. 是

二、選擇題

1.我國民法上受胎之推定為
3. 自181日起至302日止

2.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以訴訟強制認領,該生父與非婚生子女
2. 一定要有血統上之連繫

3.生父對非婚生子女以撫養之事實成立父子身分關係,稱為
3. 強制認領

4.現行民法非婚生子女對生父請求訴訟認領之事由為
1.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

5.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以訴訟請求強制認領之訴訟期間為
3. 沒有任何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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