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5 講 -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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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講 - 離婚


講次摘要
離婚為已結婚之夫妻向後消滅夫妻的身分關係。我民法就離婚分為民法第1049條之兩願離婚、第1050條之一之調解離婚及第1052條之裁判離婚。兩願離婚應具備離婚同意書、二人以上之証人及二人前往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能成立。調解離婚則夫妻在法院法官面前達成協議,同意離婚後,由法院依職權為離婚之登記而生離婚之效力。裁判離婚上,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以列舉性的規定十款離婚的事由,即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配偶間之虐待、配偶一方與他方直系親屬間的虐待、惡意遺棄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及因故意犯罪,經判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於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離婚效力上,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原則,該規定不分離婚之種類,均從夫妻平等原則與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由法院全面監督下,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又對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得請求法院行使會面交往權。在財產方面,夫妻離婚時,依民法第1058條之規定,依其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制,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在裁判離婚上,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受有損害時,對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請求權人無過失時,精神上遭受痛苦者,也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又請求權人在無過失,而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時,不問他方有無過失,得請求相當之贍養費。


戴東雄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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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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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講 - 離婚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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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我現行民法上的離婚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調解/和解離婚、及裁判離婚三種。
(  )1. 是
(  )2. 否

2.兩願離婚時,當事人之一方即使未成年,因其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故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1. 是
(  )2. 否

3.夫強暴配偶以外之女性時,因不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發生性交,故妻不得訴請裁判離婚。
(  )1. 是
(  )2. 否

4.夫妻之一方婚後不能人道時,不為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不治之惡疾,但可能成為同條第二項之其他重大事由之概括規定。
(  )1. 是
(  )2. 否

5.因夫妻一方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訴請裁判離婚。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兩願離婚之戶籍登記為
(  )1. 對抗要件
(  )2. 生效要件
(  )3. 成立要件

2.調解離婚之離婚效力發生於
(  )1. 溯及於聲請離婚調解之時間
(  )2. 在法官面前調解成立之時間
(  )3. 在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之時間

3.以下何種裁判離婚之事由,因事後之宥恕而離婚之請求權消滅
(  )1. 重婚
(  )2. 配偶間之虐待或受虐待
(  )3.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4.以下何種事項有錯誤
(  )1. 贍養費之請求,義務人必須有過失
(  )2. 裁判離婚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不妨雙方均有過失
(  )3. 裁判離婚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權利人不可有過失

5.父母親離婚後,其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
(  )1. 由父親優先行使
(  )2. 由法院直接以子女的利益決定
(  )3. 先由父母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始請求法院裁定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我現行民法上的離婚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調解/和解離婚、及裁判離婚三種。
1. 是

2.兩願離婚時,當事人之一方即使未成年,因其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故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否

3.夫強暴配偶以外之女性時,因不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發生性交,故妻不得訴請裁判離婚。
2. 否

4.夫妻之一方婚後不能人道時,不為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不治之惡疾,但可能成為同條第二項之其他重大事由之概括規定。
1. 是

5.因夫妻一方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訴請裁判離婚。
2. 否

二、選擇題

1.兩願離婚之戶籍登記為
3. 成立要件

2.調解離婚之離婚效力發生於
2. 在法官面前調解成立之時間

3.以下何種裁判離婚之事由,因事後之宥恕而離婚之請求權消滅
1. 重婚

4.以下何種事項有錯誤
1. 贍養費之請求,義務人必須有過失

5.父母親離婚後,其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
3. 先由父母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始請求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