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3 講 - 結婚要件的違反與結婚的普通效力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78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2-23 18:13 
219.85.130.232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第 03 講 - 結婚要件的違反與結婚的普通效力


講次摘要
一、違反結婚要件時,其效力為無效或得撤銷。結婚的無效,我國民法採當然無效、絕對無效及自始無效。結婚的撤銷則採不溯及既往,自婚姻撤銷時起往後發生效力,以保護子女的婚生性(民998條)。


二、依民法第988條的規定,違反結婚要件時,婚姻無效有三種情形。其一,違反民法第982條形式要件的結婚戶籍登記。其二,違反民法第983條禁止一定親屬結婚的規定。其三,違反民法第985條重婚的規定。但重婚的無效因有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而有例外的情形。先是有釋字第362號解釋:略謂重婚的相對人如為善意且無過失者,後婚姻應受信賴保護。但其後又有釋字第552號解釋,變更釋字第362號的解釋意旨,其略謂釋字第362號解釋的後婚雙方當事人均須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始能與前婚姻同時並存,但為貫徹一夫一妻的婚姻政策,究應維持前婚姻或後婚姻乃立法政策的考量。為此立法院增訂民法第988條之一,使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時起視為消滅,但對無過失之前婚姻配偶應為相當的補償。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78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2-23 18:14 
219.85.130.232

第 03 講 - 結婚要件的違反與結婚的普通效力 評量題目

友善列印


一、是非題

1.婚姻當事人結婚時,其中一方因無意識而結婚時,其婚姻為無效。
(  )1. 是
(  )2. 否

2.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的成立得舉行二人以上証人的公開婚禮或有二人以上証人之簽名及雙方結婚的當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
(  )1. 是
(  )2. 否

3.司法院釋字第552號解釋的意旨,在重婚成立之要件,與釋字第362號不同之處,在於必須後婚雙方當事人應善意且無過失,其後婚始能維持。
(  )1. 是
(  )2. 否

4.婚姻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受他方的脅迫時,其婚姻為得撤銷。
(  )1. 是
(  )2. 否

5.夫妻非在婚姻住所履行同居義務不可。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違反下列何種結婚要件,將使男女當事人的結婚無效
(  )1. 違反法定結婚年齡
(  )2. 違反近親結婚
(  )3. 結婚時受脅迫

2.男女創設夫妻身分後,其最重要的權利義務是
(  )1. 夫妻的冠姓
(  )2. 夫妻日常家務的代理權
(  )3. 夫妻同居的義務

3.下列何種情形為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非正當理由
(  )1. 夫妻之一方出家為和尚或為尼
(  )2.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虐待
(  )3. 有不治的惡疾

4.夫妻結婚後,其冠夫姓或妻姓得
(  )1. 自由口頭約定
(  )2. 以書面約定,並得法院的同意
(  )3. 以書面約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5.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  )1. 由夫獨自負擔
(  )2. 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或家事勞動分擔
(  )3. 依夫妻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分擔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婚姻當事人結婚時,其中一方因無意識而結婚時,其婚姻為無效。
2. 否

2.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的成立得舉行二人以上証人的公開婚禮或有二人以上証人之簽名及雙方結婚的當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
2. 否

3.司法院釋字第552號解釋的意旨,在重婚成立之要件,與釋字第362號不同之處,在於必須後婚雙方當事人應善意且無過失,其後婚始能維持。
1. 是

4.婚姻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受他方的脅迫時,其婚姻為得撤銷。
1. 是

5.夫妻非在婚姻住所履行同居義務不可。
2. 否

二、選擇題

1.違反下列何種結婚要件,將使男女當事人的結婚無效
2. 違反近親結婚

2.男女創設夫妻身分後,其最重要的權利義務是
3. 夫妻同居的義務

3.下列何種情形為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非正當理由
1. 夫妻之一方出家為和尚或為尼

4.夫妻結婚後,其冠夫姓或妻姓得
3. 以書面約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5.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2. 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或家事勞動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