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2 講 - 婚約與結婚的要件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78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2-23 17:16 
219.85.130.232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第 02 講 - 婚約與結婚的要件


講次摘要
一、婚約是男女當事人將來以結婚為目的所訂立的身分上契約。因婚約為身分行為,有其專屬性,故應由當事人自行訂立,不得由他人代理之(民972條)。婚約的訂立受法定年齡的限制,男須年滿17歲,女須年滿15歲(民973條)。未成年人訂婚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其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民974條)。婚約訂立後,當事人不得訴請法院強制履行(民975條)。婚約訂立後,一方有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的法定事由時,他方得解除婚約,如一方就此有過失時,他方更能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但以實際所遭受的損害為限,不包括期待的利益(民977條)。其次,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無民法第976條第一項 之法定事由,而無故不結婚時,他方得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權利人又無過失時,亦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二、結婚的要件,民法分為實質的要件與形式的要件。就實質要件來說,當事人須有結婚能力、須達男年滿18歲,女年滿16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民980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981條)、須非禁止結婚的親屬(民983條)、須無監護關係(民984條)、須非重婚(民985條)、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民997條)、須非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民996條)及須非不能人道(民995條)。至於形式要件,民國96年5月22日從禮俗婚改為登記婚,即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証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982條)。


戴東雄教授提供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78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2-23 17:44 
219.85.130.232
[tr][td]

第 02 講 - 婚約與結婚的要件 評量題目

友善列印


一、是非題

1.訂立婚約時,因當事人履行交換戒子的儀式,故為要式契約
(  )1. 是
(  )2. 否

2.婚約為高度的身分行為,故不得訴請法院強迫履行
(  )1. 是
(  )2. 否

3.婚約解除時,過失小的一方當事人對過失大的他方,得請求因此所受的損害。
(  )1. 是
(  )2. 否

4.結婚的法定年齡為男滿17歲,女滿15歲。
(  )1. 是
(  )2. 否

5.甲男收養乙子後,乙子已成年。甲男有一表兄之女兒丙,其已成年。乙男與丙女結婚時,牴觸了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的禁婚親屬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對有過失之他請求賠償
(  )1. 消極的損害
(  )2. 積極的損害
(  )3. 消極的損害與積極的損害

2.結婚的要件應具備
(  )1. 僅實質要件即可
(  )2. 僅形式要件即可
(  )3. 同時要具備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3.以下要件不屬於結婚的實質要件
(  )1. 結婚的戶籍登記
(  )2. 不得重婚
(  )3. 法定結婚年齡

4.以下何人不得相互結婚
(  )1. 六親等外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
(  )2. 五親等內輩分相同的旁系姻親
(  )3. 五親等內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

5.以下何人得相互結婚
(  )1. 己身與兄嫂之女兒
(  )2. 己身與舅父死亡後之舅母
(  )3. 己身與外曾祖母同一人的表妹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訂立婚約時,因當事人履行交換戒子的儀式,故為要式契約
2. 否

2.婚約為高度的身分行為,故不得訴請法院強迫履行
1. 是

3.婚約解除時,過失小的一方當事人對過失大的他方,得請求因此所受的損害。
2. 否

4.結婚的法定年齡為男滿17歲,女滿15歲。
2. 否

5.甲男收養乙子後,乙子已成年。甲男有一表兄之女兒丙,其已成年。乙男與丙女結婚時,牴觸了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的禁婚親屬
1. 是

二、選擇題

1.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對有過失之他請求賠償
2. 積極的損害

2.結婚的要件應具備
3. 同時要具備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3.以下要件不屬於結婚的實質要件
1. 結婚的戶籍登記

4.以下何人不得相互結婚
3. 五親等內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

5.以下何人得相互結婚
1. 己身與兄嫂之女兒

[/td][/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