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探析民事訴訟中的“本證”與“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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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事訴訟中的“本證”與“反證”

   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各方為了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都必須向法庭遞交訴訟證據,證據就是能讓法官認清客觀事實與主管判斷的橋梁。  按訴訟證據與當事人主張事實的關系,證據可分為本證和反證。

    那麽本證即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的用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

    反證是指沒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為推翻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

    訴訟活動是一個攻擊和防禦的過程,實際也是本證和反證互相交鋒的過程,沒有本證和反證的相互對立和相互作用,要進行訴訟活動是不可想象的。實踐中,區分本證與反證有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區分本證與反證的標準是證據提供人與舉證責任的關系。本證與反證並不是從證據提供人原告或者被告來劃分的,也不能從是對原告有利還是對被告有利的角度來劃分;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具體的訴訟來加以說明。在原告訴被告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中,原告應當對存在借款關系負證明責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夠證明該借款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據,則該證據就是本證。而如果被告提出試圖證明該借款關系不能成立的證據,則該證據是反證。如果被告主張已經還款,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則被告對這一事實的主張應當負有證明責任,而被告為證明這一主張所提出的證據依然屬於本證,而原告提出的否認該事實主張的證據又是反證。

    本證與反證區分理論上的意義是:本證必須完成對案件真相的證明才算盡到舉證責任;如果本證僅使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那麽法院仍應認定該事實不存在,不利訴訟後果由應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而反證的目的在於推翻或者削弱本證的證據力,使本證的待證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即可達到提出反證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依職權不能調查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查明案件真相,應依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判定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其不利後果仍應當由提出本證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例如,原告主張被告借款未還,以借據為憑,該借據屬於本證。如果被告提出證據證明該借貸關系不成立,該證據就是反證。如果被告主張借款已清償完畢,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並出示原告給他的收據,該收據仍然屬於本證。因為被告對主張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的事實有證明責任。如果原告否定被告主張的事實,並提出證據,該證據則屬於反證。所以不僅原告為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是本證,而且被告為了證明作為答辯的基礎事實存在履行其舉證義務所提出的證據也是本證。

    反證也並非抗辯。反證必須提出與本證相反的新事實,而抗辯則否認本證本身的證據力即可,不必另行提出新的事實。(文/許小軍)

來源:中國法律網
作者:許小軍
編輯:魏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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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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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使用除了一般證據外   還有一些證據也是值得我們思索與使用

那就是『反證』  在說明反證的重要性之前  先說明一下一般證據

一般證據就是直接證據   舉例來說  我們要說明下雨的現象

可以烏雲密佈  溼度增加  或是其他下雨前的自然現象

經由這些直接證據  我們就能推論出可能會下雨的情況

而『反證』就是跟直接證據相反的證明   在使用『反證』時

有些事情必須先注意

第一  這個反證我們必須先證明它是可靠的  不可靠當然什麼都不必說了

第二  這個反證不能違反一般的通則或原理   如果違反了   

它的可信度自然大打折扣

如果我們看到一個證據   確定了它很可靠   又沒有違反一般的通則或原理

那這個證據我們就得好好檢視一下了

舉例來說  我們如果在一個考古現場   經由測定之後判斷出土文物是漢代的

那麼可以確定這個現場應該都是漢代遺留的  可是  就在這時

現場出現一座古砲    正常來說   漢代是不會有砲的

如果我們仔細檢查  確定這座砲的年代是漢朝的話      那麼

中國人用砲的年代可能就會因此往前提早了

再舉一例   如果有很多文本都指出粱武帝崇敬佛教   那大家應該可以確定

粱武帝是崇佛的   然而   若是我們在其他文本發現與這件事實不符的記載

首先我們得先檢驗這個記載的真確性   如果是假的   那就是偽證

不必理會   但如果是真的    那我們可能就得重新評估一下粱武帝的崇佛行為   

有時一個反證  可能會顛仆一項我們既有的認知

但是   只有一個反證時   還是不足以影響既定事實

例如  有人做了一百件善事  做了一件壞事   我們雖然可以不認定他是善人

但也不能只憑一件壞事  就將它定位為惡人   畢竟孤證的佐證力有限

所以  任何的證據  我們都得好好的使用   否則可能歸納出錯的歷史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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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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