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事訴訟法∼『爭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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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效
當事人在前訴作為主要爭點加以爭執,且法院就該爭點亦加以詳細審理而下判斷者,在以該爭點為先決問題或訴訟標的之後訴的審理上,則不許為與前訴訟就此部份判斷為相反之主張,亦不得為與該判斷為相反之判決,此等拘束後訴訟之效力即稱為爭點效。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713


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於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7號判決要旨參照)。

http://tw.myblog.yahoo.com/jw!wY8JRfeREQNMn56nV7ANXoU-/article?mid=3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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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5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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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與爭點


彭醫師問 聽過 爭點效 嗎 ? ~~

在說明 爭點效之前, 必須 先知道 既判力 --- 判了就是判了 一事不再理 ...

既判力 是 為了節省訴訟資源 ... 也是讓當事人雙方 不再(法律上)就同一件事 互相糾纏 ... 否則告來告去 沒完沒了 ...

民事訴訟程序上 很重視的就是 訴之聲明 ... 妳為什麼要告他 ? 譬如他欠我錢沒還, 而他說已經用某某貨物代替錢還, 但他這貨物 根本不值這個價, 所以 我告他 ...

由訴之聲明 可以明顯整理出或看出 "爭點" --- 也就是 要求法官做定奪的點 ... 譬如前例中的爭點就是 : 還原來該還的錢 --- 要求債務履行 ...

"爭點" 知道了, 那什麼是 爭點效 呢 ? ~~

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 爭點效

一個判決書 分兩部分 一是判決主文 二是 判決理由 ... 判決理由 通常會詳述 關於"訴訟標的" 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爭點 以及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 ...

"甲告乙 告什麼" 這是一起看的 一個群組觀念 ... 對 "甲告乙 告什麼" 的判決不服, 就可以上訴; 直到 三審或二審定讞 就不可再告 ...

再告, 就會被法院 以既判力為由 不受理 ... 這裡提到的再告, 包括 "甲告乙 告同樣的事" 或 "乙告甲 告的是同一事實" ...

但, 就是有人 在一件事 司法告一段落後, 還是不平 想再起爐灶的啊 ! ~~ 不告判決主文 與 主文相關的爭點 (既判力管轄範圍); 那就告 判決理由 中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 嘛 ! ...

這也不行 ! 爭點效 告訴各位, 這裡是我管的 ... "您 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而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 除非, 這裡有例外條款, 除有 1. 顯然違背法令,或 2. 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 ...

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 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 --- 1. 既判力管判決主文 2. 爭點效 在民事案件中 管 判決理由 中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 ...

舉個民事案件 大家來看看 就完全透了 ...

甲本於物上請求權,以乙為被告請求「被告乙應將A地上之建物拆除,將A地返還原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 乙復以甲為被告請求「確認被告甲A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前訴之訴訟標的為「甲對A地之物上請求權(有無)」,後訴之訴訟標的為「甲對A地之所有(有無)」,訴訟標的不同,但由於關於前訴之"先決問題",乃後訴之A地之所有權,並且後訴之訴訟標的乃前訴「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若謂前訴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對於後訴不生既判力之作用,則當事人仍得於後訴作相反之主張,前訴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對於後訴法院無羈束力,則可能產生裁判上之矛盾.

在這個舉例中, 大家可以明瞭 民間 大家冤冤相告 的常態 ... 甲告乙 確定判決後, 乙不能就同一事實再告, 來翻盤, 必須 拆屋還地給甲 ... 乙當然不服氣 想用刨根法 來個大翻盤, 也就告 甲的土地所有權 根本不存在 ...

若告贏 甲根本沒有土地所有權; 當然也就沒權利 叫乙 拆屋還地給甲 ! ...

也就是 後訴 打的是 前訴之"先決問題" ...

法院若受理 這種先決問題之訴訟 會有如 懷抱燙手山芋 ... 而這類訴訟 打的又不是 "同一事實" 不受既判力之束縛 ... 所以, 就由 爭點效 來當法院卻敵之武器 ... (LOL)

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 ... 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 爭點效 ... 完全透了沒 ? ... (tongue)

http://blog.yam.com/joinjoin/article/3813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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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5.198.183
【祭祀公業裁判選輯75】爭點效、既判力等
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摘要】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七、本件是否受前案所拘束?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30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前案確定判決依據被上訴人主張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判命吳○英應塗銷系爭房屋於91年5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見不爭執事項(三));嗣被上訴人持前揭判決回復登記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見不爭執事項(四))。則吳○英仍謂被上訴人不得訴請塗銷系爭房屋91年5月20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見本院卷第94頁背面);顯與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相違背。故非可採。
  (二)次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當事人及法院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82、2569號、73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要旨參照)。
此與學說上所謂爭點效理論相仿,亦即當事人在前訴訟以重要爭點加以爭執,經法院審理及判斷,所發生之通用力,於不同之後訴,如以同一爭點為重要之先決問題加以審理時,當事人不得為與其判斷相反之主張、舉證,並禁止法院為與其相矛盾之判斷之效力。
  (三)查前案二審判決認定系爭房屋係被上訴人所出資購買,並非關得基購買後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且被上訴人並未同意系爭房屋與地上權移轉至吳○英名下,亦未授權關得基處分前開不動產物權。故關得基所為上開移轉登記實係無權處分,對被上訴人不生效力,被上訴人得請求塗銷前述不動產登記等語(見該件判決第5至9頁即原審卷(一)第19至21頁)。
依上述說明,兩造於前案已就重要爭點加以攻防,前案二審判決所為判斷對本件具有爭點效,本院應受其拘束。上訴人固謂被上訴人於前案起訴主張解除與吳○英間買賣契約,嗣於更審程序改稱關得基無權處分系爭房屋;但是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房屋過戶程序均明知,且同意、授權相關人士辦理登記事項,關得基顯非無權處分系爭房屋。前案二審判決並未說明採信被上訴人陳述之緣由,且被上訴人於前案多項主張違反常情,前案相關判斷並無爭點效云云(見本院卷第87至94頁)。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197,&job_id=185502&article_category_id=392&article_id=1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