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與爭點效
彭醫師問 聽過 爭點效 嗎 ? ~~
在說明 爭點效之前, 必須 先知道 既判力 --- 判了就是判了 一事不再理 ...
既判力 是 為了節省訴訟資源 ... 也是讓當事人雙方 不再(法律上)就同一件事 互相糾纏 ... 否則告來告去 沒完沒了 ...
民事訴訟程序上 很重視的就是 訴之聲明 ... 妳為什麼要告他 ? 譬如他欠我錢沒還, 而他說已經用某某貨物代替錢還, 但他這貨物 根本不值這個價, 所以 我告他 ...
由訴之聲明 可以明顯整理出或看出 "爭點" --- 也就是 要求法官做定奪的點 ... 譬如前例中的爭點就是 : 還原來該還的錢 --- 要求債務履行 ...
"爭點" 知道了, 那什麼是 爭點效 呢 ? ~~
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 爭點效
一個判決書 分兩部分 一是判決主文 二是 判決理由 ... 判決理由 通常會詳述 關於"訴訟標的" 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爭點 以及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 ...
"甲告乙 告什麼" 這是一起看的 一個群組觀念 ... 對 "甲告乙 告什麼" 的判決不服, 就可以上訴; 直到 三審或二審定讞 就不可再告 ...
再告, 就會被法院 以既判力為由 不受理 ... 這裡提到的再告, 包括 "甲告乙 告同樣的事" 或 "乙告甲 告的是同一事實" ...
但, 就是有人 在一件事 司法告一段落後, 還是不平 想再起爐灶的啊 ! ~~ 不告判決主文 與 主文相關的爭點 (既判力管轄範圍); 那就告 判決理由 中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 嘛 ! ...
這也不行 ! 爭點效 告訴各位, 這裡是我管的 ... "您 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而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 除非, 這裡有例外條款, 除有 1. 顯然違背法令,或 2. 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 ...
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 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 --- 1. 既判力管判決主文 2. 爭點效 在民事案件中 管 判決理由 中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 ...
舉個民事案件 大家來看看 就完全透了 ...
甲本於物上請求權,以乙為被告請求「被告乙應將A地上之建物拆除,將A地返還原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 乙復以甲為被告請求「確認被告甲A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前訴之訴訟標的為「甲對A地之物上請求權(有無)」,後訴之訴訟標的為「甲對A地之所有(有無)」,訴訟標的不同,但由於關於前訴之"先決問題",乃後訴之A地之所有權,並且後訴之訴訟標的乃前訴「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若謂前訴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對於後訴不生既判力之作用,則當事人仍得於後訴作相反之主張,前訴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對於後訴法院無羈束力,則可能產生裁判上之矛盾.
在這個舉例中, 大家可以明瞭 民間 大家冤冤相告 的常態 ... 甲告乙 確定判決後, 乙不能就同一事實再告, 來翻盤, 必須 拆屋還地給甲 ... 乙當然不服氣 想用刨根法 來個大翻盤, 也就告 甲的土地所有權 根本不存在 ...
若告贏 甲根本沒有土地所有權; 當然也就沒權利 叫乙 拆屋還地給甲 ! ...
也就是 後訴 打的是 前訴之"先決問題" ...
法院若受理 這種先決問題之訴訟 會有如 懷抱燙手山芋 ... 而這類訴訟 打的又不是 "同一事實" 不受既判力之束縛 ... 所以, 就由 爭點效 來當法院卻敵之武器 ... (LOL)
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 ... 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 爭點效 ... 完全透了沒 ? ... (tongue)
http://blog.yam.com/joinjoin/article/3813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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