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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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的勞工在拿到薪資單時,常會發現除了本薪及一些其他加給或名目以外的給付外,還有一筆幾乎所有員工都固定1,800元的「伙食費」,而薪資單的名目還加註此項目是「免稅所得」,很多員工疑慮就是,這不就一樣是薪水嗎?多這一條費用的目的是什麼?對於勞工有什麼差別性呢?
其實,一般勞工的所得於所得稅法中就已有所多類別,勞工的所得一般為第十四條中的第三類「薪資所得」的項目中,而各類別又有區分其所得之特定項為應稅或免稅,而伙食費之項目,規定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標準第88條:
「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而同準則中之86-1條裡的伙食費是列為訓練費、93條裡的伙食費是列為燃料費,屬於企業之費用項目。
由於這個項目對於企業來說同樣是要報支為員工薪資費用,另兩個相關問題是:基本工資可以包含伙食費嗎?平均工資及投保薪資須包含伙食費計算嗎?
如果依法來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且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故伙食費算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產生雇主必需給予勞工用餐的需求(雖然只是給錢不一定為此用途),所以伙食費的部份應可包含於基本工資中,當然也視為平均工資【勞委會761016台勞動字第3932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膳)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二、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同樣要納入勞健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撥中,對員工來說卻是可以節稅的,端看雇主是否為此薪資項目在扣繳憑單開立免稅所得。
http://tw.myblog.yahoo.com/fight0083/article?mid=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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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列入綜所稅-薪資所得(參考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伙食費---每月1,800免列入綜所稅(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每月超過46小時】列入綜所稅-薪資所得
加班費免稅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  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二)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
  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附上相關法令提供您參考!因法條相關規定比較多,若有不暸解之處,歡迎再至節稅部落詢問!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27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