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8 講 - 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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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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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次摘要
一、多層次傳銷的規定及發展
公平法並不禁止多層次傳銷,但欲進行多層次傳銷者須先行報備。多層次傳銷(Multi-level Marketing),通常稱之為直銷,是一種特殊的行銷及買賣的有組識行為。多層次傳銷的方式,是藉著直接聯繫購買與銷售者的方式降低產品的銷售成本,並以利潤分享的方式提供銷售者促銷的誘因。因此種契約締結的行為,如在資訊不實或有詐欺情事時會構成大量的紛爭,故公平法予以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的定義
此為特殊的銷售狀態,公平法於第8條定義為:「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其特色在於除了銷售時所得的利益外,另於介紹他人參加時亦能取得佣金。且因其具有組織動員的特色,故亦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第8條第3項)。

三、正當的傳銷組織
正當的傳銷組織不同於所謂的老鼠會。老鼠會又稱「金字塔銷售術」(Piramid Scheme),參加者所以能獲得報酬,完全基於介紹或引薦其他人加入銷售組織,與商品是否銷售無直接關連,商品銷售僅為吸引會員的手段。故於第23條予以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例如以購買會員卡作為獎金取得的手段,而無主要商品,則屬老鼠會的一種。

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於此有三個管制層面:
(一) 資訊揭露。
1. 行為前報備。即於成立前30日向公平會依法提出報備。
2. 資訊適時更新。多層次傳銷事業須經公平會將多層次傳銷事業列為名單後公布,並應將重大業務變更等資訊通知公平會後更新公告。
3. 表明為傳銷事業。於廣告招募時須對大眾表明為傳銷事業。
4. 據實說明。於招募參加人時須據實說明事業內容
5. 書面締約等義務。
(二) 營業行為的標準
違法的類型有:1.以訓練、講習等方式要求繳納顯屬不當的費用、保證金、違約金;2.要求參加人購買過多量的商品。
(三) 授與參加人片面解約權
即公平法第23條之1:「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另就解約後商品的處理,另於公平法第23條之2、之3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