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6 講 - 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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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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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次摘要
一、法規概述
公平法於第三章規定有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禁止,遂條列舉各種不公平競爭的具體禁止行為,並於第24條定有一概括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二、具體禁止與一般禁止規範的關係
兩者並非競爭關係,而係彼此參見的關係,在適用上如違反第18條到23條規者,優先於第24條適用。第24條依法規體系而言主要用於備位性、補充性的案件上,但在實務上卻是公平會用來處分最多的條文。

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考量事項
(一) 社會倫理秩序。如921地震後的屯積居奇,便有高度的道德可非難性。
(二) 商業倫理秩序。如考慮社會影響層面、時間長短、商業行為參與人的多寡。
(三) 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應該區別對待。應就事件的未來發展可能性考慮是否於未來可能影響交易秩序,如僅偏向於個人私權糾紛者,應可放寬。

四、期罔及顯失公平的定義
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判斷欺罔應注意事項:1.重要交易事項;2.量化的錯誤比例;3.視個別案件影響層面認定。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交易。判斷顯失公平應注意事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等;2.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之行為;3.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主觀構成要件的認定,依大法官會議第275號解釋後,對於受行政罰的行為被認為至少要有過失。

五、公平會處分的實務
(一) 不實的贈獎活動。贈品數量不足,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二) 預售屋的契約預審。以往要求契約書僅能於現場審視,不能攜回審視;且亦有土地的區域性質及是否經都市計畫劃分均應提出說明。
(三) 偽裝的銷售行為。如瓦斯偽檢查,真售安全警示器。
(四) 不當的房屋仲介行為。如兩面還價,謀取高額佣金。
(五) 心理受壓制的消費行為。如以愛心為由或是公益目的為由進行推銷。
(六) 攀附行為。襲用著名廠商電話號碼提供同種服務而不加區別。
(七) 濫用智慧財產權保護手段之行為。

六、對未來的展望
公平法第24條過於抽象,對於業者並無確切保障,故建議應由公平會藉由公平法的授權以法規命令的方式,對於可能遭以公平法第24條認定之行為予以具體的規範,以利業者在創業或經營上可以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