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揭開央行面紗_探究法律奧秘_央行法務室主任吳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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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央行面紗 探究法律奧秘【記者何思妤報導】
中央銀行法務部吳坤山主任為元智學子解釋法律的概念。
 中央銀行,簡稱央行,不但是中華民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更具有穩定台灣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及維護新台幣幣值等重要作用。元智大學會計系此次邀請到中央銀行法務部主任吳坤山,於330日晚上帶領元智學生認識我國法制與神秘的中央銀行。    吳坤山首先詢問同學:「六法是什麼?」他指出對法律有基本概念是一件重要的事,平時我們沒有感受到法律的存在,一旦發生事情時,卻處處需要法律概念。吳主任舉例,假設有個學生騎機車趕著上課,這個學生不但闖紅燈,還撞到另一位機車騎士,在這個過程中一共牽涉到刑法的過失傷害罪、行政法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將來如果雙方要打官司,便牽涉到民事訴訟法規以及刑事訴訟法規。
 藉著簡單的例子,吳坤山提出所謂「六法」指的是六類法規,包含憲法、民事法規、民事訴訟法規、刑事法規、刑事訴訟法規、行政法規;除了「六法」之外,吳坤山也告訴同學們法律位階的概念以及法律責任的種類,並提醒會計系同學關於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解釋國內的司法程序,並且告訴同學歐美的陪審團機制是如何運作。
 除了告訴同學法律的相關概念,吳坤山更是舉出自身的例子,告訴同學對法律有基礎的認識是多麼的重要。吳坤山提到,母親的友人需要打民事訴訟,而律師告訴這位友人只要五十萬讓他疏通疏通,這件案子一定成功,這位朋友忍不住抱怨司法竟然如此黑暗;當時吳坤山聽完這個故事後,他告訴這位朋友,只要出庭時對著法官說一句話:「當事人不適格」就可以順利打贏官司。朋友聽了半信半疑,吳坤山解釋,由於對方控告的是公司而不是董事,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所以董事並沒有責任和義務償還這些債務。這位朋友依照吳坤山說的話做,訴訟果真順利成功。吳坤山藉著自己的故事告訴同學,對法律有點了解,就不會喪失自身的權益,也較不會對司法產生誤解。
 接著吳坤山為同學揭開央行的神祕面紗,中央銀行的經營目標就是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持幣值穩定以及協助經濟發展,所以中央銀行的客戶是銀行,不是一般人。吳坤山提到,沒有一個銀行禁得起擠兌,因此銀行一但遇到財務上的問題,就會求助於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也是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對於台灣的財務金融影響甚大,由於我國中央銀行運行良好,所以在一片不景氣的聲浪中,台灣的外匯存底依然排名全球第四位,實屬難能可貴。
 最後,吳坤山提供稀有珍貴的伍拾圓紀念幣,送給答題的同學做為獎勵,他並鼓勵元智的學生們,如果有機會可以到中央銀行工作,一定要好好把握住,因為那將會是一份難得且具有挑戰的好工作。

http://web2.yzu.edu.tw/e_news/597/3_local123.html


央行法務室之職掌

  1.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2.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3.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4.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5. 五、爭訟案件之處理。
  6. 六、大陸事務處理之擬議。
  7. 七、簽署國內、外契約案件之研析。
  8. 八、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業務。
http://www.cbc.gov.tw/content.asp?CuItem=24828


央行 首頁 > 認識央行 > 現任一級主管
現任一級主管名單
業務局 局 長:蔡俊雄 會計處
處 長:吳癸森
發行局 局 長:施遵驊 資訊處
處 長:張俊鴻
外匯局 局 長:林孫源 人事室
主 任:洪志誠
國庫局 局 長:楊蓁海 政風室
主 任:陳范回
金融業務檢查處 處 長:胡亞生(副處長代理) 法務室
主 任:吳坤山
經濟研究處 處 長:林宗耀 駐紐約代表辦事處
主 任:龔新光
秘書處 處 長:徐木良 駐倫敦代表辦事處
主 任:鄭文欽 (副主任暫代)
http://www.cbc.gov.tw/ct.asp?xItem=1451&CtNode=32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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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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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星期三)
上午9時2分至11時2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孫大千 廖正井 林德福 賴士葆 陳淑慧 盧秀燕 
黃偉哲 羅明才 陳 杰 余政道 林炳坤 費鴻泰 
薛 凌 蔡正元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曹爾忠 羅淑蕾 徐耀昌 林正二 黃淑英 廖國棟 
吳清池 楊麗環 林明溱 林滄敏 簡東明 黃昭順 
趙麗雲 陳根德 鄭金玲 張花冠 江義雄 洪秀柱 
陳亭妃 蘇震清 侯彩鳳 郭玟成 朱鳳芝 王幸男 
翁金珠 張碩文 郭素春 陳福海 林建榮 張慶忠 
劉盛良 潘維剛 呂學樟 吳育昇 廖婉汝 鄭汝芬 
楊瓊瓔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人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 冲
銀行局局長        張明道
中央銀行副總裁         周阿定
法務室主任        吳坤山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處長回部辦事  程其蘅
國際組織司專門委員    黃學敏
法務部參事           彭坤業
主  席 賴召集委員士葆
參    事 劉其昌
主任秘書 鄧陽僖
紀  錄 簡任秘書黃輝嘉  簡任編審鄭翔勻 
科  長汪治國  專  員楊詡辰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97年4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經院會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復議:
本會委員陳淑慧等人,針對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第4條照陳委員淑慧等提案通過,惟其中第1項第1款第2目「(二)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有鑑於本修正案,已不含農漁會信用部,建請刪除「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等文字,提出復議案。
提案人:陳淑慧 賴士葆 廖正井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委員廖正井、林德福、賴士葆、陳淑慧、黃偉哲、陳杰、羅明才、孫大千、余政道、費鴻泰、羅淑蕾、薛凌等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周副總裁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淑慧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
1.第1項內容修正如下: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2.第2項、第3項內容均照行政院草案通過。
(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1.第1項內容修正如下: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2.第2項、第3項內容均照行政院草案通過。
二、請金管會會後提供「說明欄」有關聯合國、憲法相關條文,以供列入。
三、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四、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臨時提案
  針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6月提出「微型保險」相關執行方案,為保障社會弱勢族群,爰提案要求金管會於提出執行方案報告時,應一併提出「微型保險」有關終身壽險與終身醫療險之規劃方案。
提案人:余政道
連署人:羅明才 孫大千 陳 杰
決議:再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