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星期三)
上午9時2分至11時2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孫大千 廖正井 林德福 賴士葆 陳淑慧 盧秀燕
黃偉哲 羅明才 陳 杰 余政道 林炳坤 費鴻泰
薛 凌 蔡正元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曹爾忠 羅淑蕾 徐耀昌 林正二 黃淑英 廖國棟
吳清池 楊麗環 林明溱 林滄敏 簡東明 黃昭順
趙麗雲 陳根德 鄭金玲 張花冠 江義雄 洪秀柱
陳亭妃 蘇震清 侯彩鳳 郭玟成 朱鳳芝 王幸男
翁金珠 張碩文 郭素春 陳福海 林建榮 張慶忠
劉盛良 潘維剛 呂學樟 吳育昇 廖婉汝 鄭汝芬
楊瓊瓔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人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 冲
銀行局局長 張明道
中央銀行副總裁 周阿定
法務室主任 吳坤山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處長回部辦事 程其蘅
國際組織司專門委員 黃學敏
法務部參事 彭坤業
主 席 賴召集委員士葆
參 事 劉其昌
主任秘書 鄧陽僖
紀 錄 簡任秘書黃輝嘉 簡任編審鄭翔勻
科 長汪治國 專 員楊詡辰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97年4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經院會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復議:
本會委員陳淑慧等人,針對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第4條照陳委員淑慧等提案通過,惟其中第1項第1款第2目「(二)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有鑑於本修正案,已不含農漁會信用部,建請刪除「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等文字,提出復議案。
提案人:陳淑慧 賴士葆 廖正井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委員廖正井、林德福、賴士葆、陳淑慧、黃偉哲、陳杰、羅明才、孫大千、余政道、費鴻泰、羅淑蕾、薛凌等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周副總裁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淑慧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
1.第1項內容修正如下: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2.第2項、第3項內容均照行政院草案通過。
(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1.第1項內容修正如下: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2.第2項、第3項內容均照行政院草案通過。
二、請金管會會後提供「說明欄」有關聯合國、憲法相關條文,以供列入。
三、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四、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臨時提案
針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6月提出「微型保險」相關執行方案,為保障社會弱勢族群,爰提案要求金管會於提出執行方案報告時,應一併提出「微型保險」有關終身壽險與終身醫療險之規劃方案。
提案人:余政道
連署人:羅明才 孫大千 陳 杰
決議:再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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