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1 講 - 公平法的立法起源、目的、結構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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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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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講 - 公平法的立法起源、目的、結構及適用範圍


講次摘要
一、公平法的立法起源
公平交易法與我們的日常生活看似不相關,但我們可以發現就像是政黨的競爭是需要公平及自由以使政治輪替,同樣的道理也可以適用在我們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納入法律規範不易,會隨著對角色扮演、長短期計劃、國際情勢等各方面的觀點不同而異,因此無法說出會有一個絕對的對錯,這裡所能提供給大家的是一種評斷及討論的方法。其背景是十九世紀末以來市場經濟成為影響我們生活的大宗,為了防止限制市場競爭或是不公平競爭等手段的產生,所以在一般的民商法外,有所謂的「競爭法」的產生。台灣在民國60年代後也有普遍的公營事業獨佔、國內市場競爭不夠效率、仿冒倡狂等問題,故於民國69年開始起草「公平交易法」,而於80年完成立法,81年正式施行。

二、公平法的目的
其立法目的在公平交易法的第1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乃在希望透過市場競爭機制能發揮優勝劣敗的淘汰機制,提昇市場效率,保障市場的參與者。因此公平交易法非消費者保護法,為間接的、反射的保護。

三、公平法的結構
共分七章,57個條文,與西方不同之處在於乃是將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競爭防止法合併在一起規定。第一章為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定義、主管機關;第二章為反托拉斯的部分即限制競爭;第三章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第四章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設置及職掌;第五章為損害賠償;第六章為罰則;第七章為附則。第二章及第三章為立法重點。

四、公平法的適用範圍
公平法的適用範圍乃市場上的行為,即供給行為、需求行為及干預市場行為。尤其以干預市場競爭的行為為重,包括有政府的管制、寄發不明的警告函以影響對手的交易人等。而本法的適用極限為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及第46條:「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此二法條乃在處理公平交易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而除了這兩個法條外,尚有憲法第十三章的基本國策條款本於高位階之法律而優先適用,另在法理上對於行使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為、消費者團體的行為、勞動關係、國家基於統治權所做的高權統治行為皆應脫離公平交易法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