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9 講 - 公司債與發行新股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6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3-9-29 19:47 
61.62.151.63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第 09 講 - 公司債與發行新股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公司債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與大眾成立的一種金錢債務關係,募集公司債的優點在於,除公司組織不變外,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及經營權,均不受影響。另外,公司發行新股亦為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之一,其種類有二:一、依一五六條二項之發行新股。二、增資發行新股,目的在於以股票向股東募集資金,其與公司債以金錢債務之方式向大眾募集資金之方式不同,惟前者須經變更章程之程序;後者,僅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告股東會後,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審核即可,但此兩種程序均為健全公司財務,募集資金的方式。


貳、講次提綱
一、公司債的意義
二、公司債募集的程序
三、發行新股
四、發行新股的程序
五、發行新股的效果


參、重點提示
一、公司債的意義
公司債,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依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向不特定之多數人為金錢借貸,亦即與大眾成立的一種金錢債務關係。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鉅額資金運作時,得利用舉債、發行新股或發行公司債等方法籌措。公司債的募集,雖使公司債務增加,然而公司可以從容償債,且募集公司債,公司組織不變,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及經營權,均不受影響;尤其當公司業績良好時募集公司債,更能以低於股息的利率籌得資金,對公司甚為有利。

二、公司債的種類有
(一)有擔保公司債與無擔保公司債:前者公司必須拿出一定之金額或資產作為償還之擔保;後者以之公司信用為擔保。
(二)轉換公司債與非轉換公司債:前者指債權人得轉換為公司股份之公司債;後者指債權人無轉換之選擇權。
(三)一般公司債與參加公司債:以公司債所享有的利益是否確定做為標準,還本期限若期限屆滿則公司應以一定給付,在期限未屆滿前公司應以一定金額做為給付利息。後者以公司利益的有無來做為公司債,含有類似股息的分派性質,此為公司債股份化的立法。
(四)記名公司債與無記名公司債。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是公司全體債權人的總擔保,因此,公司債的發行總額應予適度的限制,以保護公司的債權人。此為公司法第247條所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三、公司債發行之限制
(一) 有擔保公司債的情形有:1、前已發行的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經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尚在繼續中。2、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的開業年度,課稅後的平均淨利,未達原訂發行的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二) 在無擔保公司債的情形有:1、前已發行的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現已了結。2、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的開業年度,課稅後的平均淨利,未達原訂發行的公司債應負擔年度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五。

四、公司債募集的程序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債採取歐美的受託人機制,募集公司債的公司募集之前應與受託人成立一項利他性質之信託契約,使受託人代表全體公司債之債權人,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受託人應以應募人之利益為限,得查核、監督、及發行公司債事項之權利,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權利並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亦得召集同是公司債之債權人會議。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的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本法為保護公司的債權人,特仿英、美、日的立法例,採受託人制,規定募集公司債的公司,在募集前應與受託人成立一項利他性的信託契約,使受託人代表全體公司債的債權人。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的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受託人對於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另外,公司須備妥並公告公司債之應募書供參考。應募人有依所填應募書之金額負繳款的義務,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後,董事會應向未交款的各應募人請求繳納其所認金額。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公司債券是表彰公司債權利的要式的流通的有價債權證券。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無記名債券,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改為記名式。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五、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人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人有三:1、發行公司債的公司。2、公司債債權人的受託人。3、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公司債債權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出席,並經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另外,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須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且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均發生效力。

六、關於保護公司債債權人的方法為:提高公司債的募集條件與募集限制、貫徹公司營業公示原則、強化公司債的物上擔保,及採納公司債債權人團體化等。公司債債權人團體化的方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是採取受託人方式,在大陸法系則是採取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方式,我國與日本均是兩者兼採。

七、發行新股
(一)發行新股的意義
發行新股,指股份有限公司於成立後再度發行股份。此外公司增資也可以發行新股,但增資發行新股,必先經股東會為變更章程增加資本股份總數的特別決議。
(二)發行新股的種類
1、以公司發行新股是否增加股份總數為區別標準可分為:(1)增資發行新股:章程所訂應發行之新股已發行完畢。(2)非增資發行新股:在授權資本制分次發行之下,在第二次發行即是。
2、以發行目的是否在籌措資為區別標準可分為:(1)通常發行新股:以籌措資金為目的。(2)特殊發行新股:不以籌措資金為目的,而另有其他目的,例如以分派盈餘、以公積撥充資本發行之新股等。
3、以其發行是否公開向大眾募集為區別標準可分為:(1)公開發行新股:除員工認購或股東認購外,其餘向不特定多數人認購。(2)不公開發行新股:由股東或員工認足,餘額由特定人認購即是。

八、發行新股的溢額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原有股東認股得以事業財產為出資。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的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發行新股的程序
(一)共通程序須經董事會的決議,先由員工承購,股東認股。
(二)不公開發行的程序。公司發行新股,若由員工及股東認足,或未認足而餘額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者,即屬不公開發行。公開發行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公開發行則否。公開發行,公司仍應備妥認股書,如以現金外的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中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的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及公司核給的股數。
(三)公開發行的程序。1、須無公開發行的禁止之規定。2、公開發行的限制。3、主管機關的核准。4、公開發行認股與公告。
公司發行新股的認股人,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獲利時會有盈餘的分享,此外股價會有波動。反之,公司債的債權人不管公司的獲利與否,均可以收取利息,但無法參與公司盈餘的分配,而公司債利息的支付是優先於公司盈餘的分配。因此不管投資人或公司都必須就整體利弊得失來做考慮。



陳宥群老師提供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6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3-9-29 19:47 
61.62.151.63
第 09 講 - 公司債與發行新股 評量題目

一、問答題

1.試簡述公司債發行之限制為何?
「答案請參考講次摘要內容」


2.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召集權人、會議之召開、決議之效力為何試簡述之?
「答案請參考講次摘要內容」  

3.發行新股的效果為何試簡述之?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股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為出資。新股認定時,公司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的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  
  
陳宥群老師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