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8 講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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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本講次的重點在於在公司自治原則之下,董事的職權、義務、選任的程序與董事長的選舉規定在公司法規範內容為何,以及監察為公司之常設機關,監察人其業務內容、對外代表公司與董事興訟、交涉之規定,另外,董事與監察人違反公司法之規定且造成公司之損害時,其應對公司應負之責任與競業禁止之規定亦為本講次之重點。


貳、講次提綱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

參、重點提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一)董事的資格
董事應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限制行為能力人縱使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也不得當選董事,以避免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家族企業,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外,是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另外,公司法規定不得被選為董事的情形有:1、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排黑條款)。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財產上之犯罪)。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4、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5、使用票據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此外,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公務員亦不得兼任民營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但依法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的董事。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選任為董事,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此外,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也可以由其代表人被選為董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
(二)董事的選任
董事的選任乃屬於股東會的職權,惟公司設立之初,尚無股東會,所以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在發起設立階段,由發起人互選,在募集設立階段,由創立會選任,但是第二任以下的董事及監察人則必須由股東會選任。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其股東比較多,為健全公司發展以及保障股東之權益,推動公司治理,公司法規定為在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選任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應記載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公司應該在股東會召開前停止股票過戶,並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他受理處所,以及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天,持有股份已發行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但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出來的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前項提名之後選人應檢附被提名人之姓名、學歷、經歷、承諾書等,這些有助於當選之後之保障,被提名人為法人或股東,或其代表人者應檢附該法人股東基本資料,及持有股份數額證明文件,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於董事提名人應予以審查,除有下列情形外,則應予以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2.違反依公司法第165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3.提名人超過董事應選名額。4.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除以上情形董事會均應將候選人列於候選人名單。
然而,為保護少數股東,亦有當選董事的機會,採累積投票法,亦即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至少為三人,董事的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缺額如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予以補選。董事與公司的關係為有償的委任,所以董事能請求報酬,其報酬依章程的規定,或由股東會決議。
(三)董事的解任
董事的任期為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期屆滿,董事自動解任。另外,董事亦得由股東會的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予以解任。董事經選任後,任期中其股分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其選任當時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額,在任期中不得轉讓其二分之一以上,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董事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因此董事有委任終止的事由時,董事當然解任。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視提前解任。
(四)董事的責任
董事執行業務,如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的決議,自有抽象輕過失,其致公司受到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的責任。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的所得,是為公司的所得。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事召集,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如果人數不夠則必須再為召集。董事會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但公司章程規定得由其他代理人出席亦可,視訊會議亦可,但需出具委託書。另外,董事若居住國外亦得委託國內董事代理。代理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的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的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應有董事過半數的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董事會決議除有公司法特別規定外,以普通決議為之。
而需要特別決議之情形如下:1.公司為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2.讓與公司全部主要營業或財產提案。3.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於公司之營運有重大之影響之提案。4.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舉。5.募集公司債。6.發行公司新股。7.申請公司重整等。
公司法採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原則,為貫徹加強董事會職權、限縮股東會職權的旨意,在董事會與股東會間的權限分配,採取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事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另外,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其未設常務董事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代表公司的董事,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的權限。公司對於董事代表所加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
監察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常設必要的監察機關,監督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監察人應由股東會選任,當選的監察人其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司至少須設監察人一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其所選任的監察人須有兩人以上,如果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前述董事會的相關規定。監察人的任期不得逾三年,但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監察人的報酬,應訂明於章程,未經章程明訂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董事會執行業務,本應受股東會的監督,然而股東會並非公司的常設機關,因此由股東會另選監察人,為公司常設的監察機關。監察人得代表公司之情形:1.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2.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3.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為審查工作。另外,監察人與公司間之關係為有償委任。此外,公司監察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間注意義務,監察人在應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導致公司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股東會得決議將其解任,監察人於執行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若造成第三人損害,則第三人得要求公司與監察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對監察人之訴訟,在經股東會會議之提出,得於決議起三十日內提起,由董事長代表公司提出,若公司坦護監察人,股東會亦得於董事外另為選任,此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出訴訟。監察人應由股東會選任,當選的監察人其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司至少須設監察人一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其所選任的監察人須有兩人以上。監察人的任期不得逾三年,但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監察人的報酬,應訂明於章程,未經章程明訂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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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 評量題目

一、問答題

1.關於董事職務為何?其應盡之義務又為何試簡述之?
董事的職權有:1、出席董事會。2、調查報告。3、經理人的任免及報酬的決定。4、股票及公司債的簽發。5、報酬的請求。6、代表公司對監察人起訴。關於董事會的義務有:1、備置章程及各項簿冊的義務。2、報告股東會的義務。3、聲請公司宣告破產的義務。4、通知公告公司解散的義務。5、提出公司分割計畫、合併契約的義務。6、編造會計表冊送交監察人查核的義務。7、備置會計表冊及供股東查閱的義務。8、請求股東會承認會計表冊及將其分各股東的義務。董事的義務除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外,董事為執行公司業務的機關,對公司的業務秘密及財務狀況,知之最詳,為維護公司利益計,董事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此競業禁止之義務。


2.關於監察人之義務及解任的情形為何試簡述之?
 關於監察人的職權:1、查核發起人報告。2、調查業務及財務狀況。3、制止不當行為。4、查核表冊。5、召集股東會。6、審查清算表冊。7、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9、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監察人。關於監察人的解任:監察人的解任,其情形與董事同計有:1、任期屆滿解任。2、股份轉讓而解任。3、股東會決議解任。4、法院裁判解任。5、委任終止事由之發生而解任。6、重整完成而解任。

  
陳宥群  老師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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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講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 陳宥群老師提供
補充教材(公司法修正重點理由)
一般而言,監察人制度之改革,至少可以從下列四點思考方向出發:
(一)強化監察人之獨立性;
(二)適時且完整地取得監控所需資訊;
(三)監控之效率性;
(四)充實的監控權限。
本次修正,基本上亦對應於此等思考模式,而就監察人制度作出各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