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7 講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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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講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公司是一個法人,國家是一個大的公法人,公司是一個小的私法人,從分權制衡的監督制衡角度觀察,在公司的營運上,意思機關類似股東會、執行機關類似董事會、監督機關類似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原則下,股東是出資者,董事是執行者,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是法定的必要且是最高意思機關,此為股東會設立的重要性理由。


貳、講次提綱
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二、股東會的意義及召集權人
三、股東會的職權
四、股東會的表決權及決議方法


參、重點提示
股東是股份的所有人,股東權的主體,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主。每一股份的股東權應一律平等,此稱為「股東平等原則」其權利有:1.自益權與共享權。2.固有權與非固有權。3.單獨權或少數權。4.普通權與特別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負的責任為有限的間接責任,所以其對公司所負的責任,即為完成出資義務。股東的出資,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同時股東名簿是公司記載股東及股份的簿冊。

一、股東會的意義及召集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原則下,法律規定公司的必要機關有三,即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
(一)股東會的意義及種類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織,而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必要的最高意思機關。其種類有:
1、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是以股東會召集時間的不同為區別標準,每年
至少一應召集一次,且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召開的股東會。臨時會是於必要時臨時召集的股東會。
2、一般股東會與特別股東會,是以股東會的股東範圍的廣狹為區別標準,一般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特別股東會是專由特別股東組成的。
(二)股東會的召集。
1、召集權人:(1)董事會。本法第一七一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令有規定外,由董事召集之。」所以股東會員則上由董事會召集。(2)行使少數股份的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3)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必要時召集之。另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察人來檢查,法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4)重整人。(5)清算人,清算人為便利清算事務的進行,自得召集股東會。
2、召集程式。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應於三十日前公告。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應於十五日前公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3.臨時動議:選任或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變更公司章程、解散或合併、分割公司均不能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
公司議案之提出,為了使公司股東能更參與公司之經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出議案以一案為限。股東提議不得超過三百字。若超過則不列入議案之內。

二、股東會的職權
(一)查核董事會所造具的表冊。(二)聽取董監報告。(三)決議。股東會的決議事項,依其決議方法不同,可分為:1.通常事項:一九二、一九六、一九九、二0九條五項、二一三條參照、二一六、二二七、二二五條參照、二三0條一項參照、一八四條一項、一七三條三項、一八四條二項、三三一條二項、三二二、三二三、三二五條。2.特別事項:一八五條一項一款、同條項二款、同條項三款、二0九條二項、二四0條、二七七條、一八五條五項。

四、股東會的表決權及決議方法
(一)表決權的行使:
是依股份權多少來計算,基本上是一股一表決權,但有下列限制
1、表決權的限制,一七九條二項。2、表決權行使的迴避,一七八條。3、特別股的表決權,一五七條三款。4、政府或法人股東的表決權,一八一條。5、表決權的代理行使,一七七條二項。
2、表決權的行使,為鼓勵股東參與,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要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表示撤銷,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二)決議方法:股東會的決議方法,因其決議事項的不同,有通常決議與特別決議之分;又因出席股東不足定額的關係,而有假決議。茲分述如下:
1、通常決議:
通常決議即對公司通常事項所用的決議方法。股東會的決議,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半數的同意。例如:董事之任免或報酬,或董事不正競業之禁止之歸入權、監察人之報酬等。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即對公司特別事項所用的決議方法。特別決議,僅需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但公司章程對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有較高的規定時,從其規定。例如:締結變更或委託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一部之財產等。
3、假決議:假決議是指應經過通常決議的事項,因出席股東不足法定額數,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如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決議公告。再行召開的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視為正式的通常決議。
(三)股東會的出席: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五日,將其股票交存公司,出席股東會。股東不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但應出具公司印發的委託書,並載明授權的範圍,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四)股東會事項的公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前項公告之時間、方式、議事手冊應記載之主要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五)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的保存上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六)股東會違法
1、程序違法:決議日起三十日內,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之,並非完全無效。法院對於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至於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2、實質內容違法:此乃當然無效無需等待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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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講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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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股東會決議違法的救濟程序為何試分述之?
(一)程序違法: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一八九條)。
(二)內容違法:股東會決議的內容,若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無效是當然無效,與程序違法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才失效不同。


2.股東會之召集權人除董事會外,監察人及重整人得召集股東會之規定為何?
(一)監察人,其召集股東會的情形有二:為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開股東會。此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二)重整人,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由法院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股東會選認董事、監察人。

  
陳宥群  老師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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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講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 陳宥群老師提供
補充教材(公司法修正重點理由)
一、明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召集開會)(公一七0Ⅱ)
二、調整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通知開會時間(公一七二Ⅲ)
三、增加股東的提案權(公一七二之一)
四、增加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公一七七之一、二、三)
五、強化事前資訊公開之範圍及對象(公一七二Ⅴ)
六、眀定少數股東得自行召集之事由(公一七0Ⅳ)
七、增訂股務代理機構亦得擔任股東出席股東會之受託代理人(公一七七Ⅱ)
八、解除對大股東表決之特殊限制(公一七九Ⅰ)
九、明定股東會主席之決定方式(公一八二Ⅰ)
十、增訂公司應訂定股東會議事規則及主席違規宣布散會之處理(公一八二Ⅱ)
十一、修正股東會議事錄分發給股東之期限、方式及保存期限(公一八三Ⅰ、Ⅱ)
十二、釐清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公一八四)
十三、增訂法院得就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規輕微駁回撤銷決議之訴(公一八
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