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6 講 -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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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講 -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股份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所謂股份有限公司,係指兩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股東資格,並無一定的限制,凡具有權利能力的人,即得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股份的總數及每股的金額,均應於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並不直接發生任何法律關係,公司債務均以公司的財產清償,股東對公司債務,僅負間接的有限責任而已。


貳、講次提綱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参、重點提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資本結合為中心的公司,不重視股東個人的聲望、地位、資力。其中一大特色是股東權利的證券化,股份以所持股票為證明,且因股票得自由轉讓,非持有股票者,不得行使其股東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散,持有股票者,人數眾多,其中不少志在企業利潤,而不在企業的業務經營,造成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的資合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
(一)資本確定原則
在制度上其細分為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認許資本制及折衷授權資本制。
1、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又稱為「確定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應於章程中載明「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股份應全部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但可分次繳納。
2、授權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雖須於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但不必全部認足或募足,只需認足第一次發行的最低數額,即得設立;其餘為認足的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公司業務需要,隨時發行新股,以募集資本。
3、認許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應將全部股份發行、認足,股款可以分期繳納,另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五年內,在原資本額的二分之一範圍內,授權董事會得不經股東會的決議,以增資的程序,發行新股。
4、折衷授權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須認足、繳足股份總數的四分之一,以奠定設立基礎,藉杜浮濫;其餘四分之三,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靈活資金,裨利經營。我國舊公司法採定法定資本制;之後為使公司資本機動化、效率化,改採折衷的授權資本制,晚近為使公司籌資更為迅速、成立更為方便,避免公司閒置資金過鉅,現行公司法改採授權資本制。
(二)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則又稱資本拘束原則或資本充實原則,係指公司在存續中,應維持與資本額相當財產而言。例如我國現行公司法中要求公司發行時不能折價、公司債必須有總額限制等規定,即採此制度。
(三)資本不變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係指公司的資本總額,非依法變更章程的程序不得任意變更,以防資本的短少或過剩。
之前公司法尚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但在九十八年修法時已經刪除,改採公司資本揭露,讓投資人知道公司資本的狀況,不再限制公司的最低資本額。
股分有限公司在立法原則上採取法規強行性立法,當事人不能以意思來加以調整;經營上要求公示,讓第三人可以從外觀上窺悉公司的情況;並且採取公益性的監督,避免投資人受到影響。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係由發起人訂立章程,招募股份,收足股款,聲請登記而後成立,茲就發起人、訂立章程及設立程序分述之:
(一)發起人:所謂發起人,是指參與公司設立事宜並且簽名於公司章程的人。除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外,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1.公司。2.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3.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至少應有二人。另外,本法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發起人為公司的籌備機關,本法允許發起人得求報酬,公司並得給予特別利益,但不能浮濫。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以現金為原則,但發起人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抵繳。
發起人的責任有:1.連帶認繳股款責任,第一次發行的股份,有未認足的部份或已認足而為繳款的部份,或已認股而經撤回的部份,均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2.損害賠償責任,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應對公司負連帶責任。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中所取得的權利及所負擔義務,於公司設立後,均移轉給公司享受或負責;但公司若未能成立,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的行為,及設立所需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4.刑事和行政責任:發起人不備認股書的情形時,則由主觀機關處罰,發起人對創立會的報告有虛偽不實時,需負刑事責任。
(二)章程:章程是公司成立很重要的規章具有重要地位,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等部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缺少,則章程無效;至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是必須記載但如果缺少,法規則有補充的規範,任意記載只要不違背法令或善良秩序等,均可以記載。
(三)設立程序:1、發起設立的程序:(1)訂立章程。(2)認足股份。(3)繳足股款。(4)選任董事及監察人。(5)設立登記。2、募集設立程序:(1)訂立招股章程。(2)申請主管機關核准。(3)招募公告。(4)認股。(5)繳納股款。(6)召開創立會。創立會是由公司設立中由全體認股人所組成的議決機關。認股人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創立會的決議,原則上準用股東會的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董事及監察人的選任,採累積選舉制。創立會的權限有:(1)聽取報告。(2)選任董事、監察人。(3)調查設立經過。(4)裁減報酬及費用。(5)修改章程。(6)決議公司設立與否。但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股份的意義:(1)股份是資本的成份。(2)股份是表彰股東的資格。(3)股份是表彰股票的內涵。(4)股份的有限性。
2、股份的種類:(1)記名與無記名。(2)有無面額。(3)有無表決權(4)新舊股。
3、股份的銷除:股份的銷除,必將使公司的資本減少,致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故公司非依減少資本的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
4、股份的收回、收買及收質: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自行將股票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因為股份含有股東權的性質。而股東權須向公司主張,公司如收回自己的股份,則公司向自己主張權利,權利義務同歸一人,股份因混同而消滅。再者,公司如收回、收買或收質自己的股份,則股價可以自行控制,足以擾亂股票市場,所以原則上禁止股票的收回、收買與收質;但例外情形有:(1)特別股的收回。(2)少數股東請求收買。(3)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4)員工庫藏股。
5、股份轉讓: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但仍有限制,包括(1)公司設立後才能轉讓、(2)發起人的股份要在公司設立後一年內才能轉讓、(3)股東會召開前一定時間也不得轉讓。


陳宥群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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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講 -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股份 評量題目
一、問答題

1.股份有限公司之優缺點各為何試分述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
1.資本集中,集資容易,得以經營大規模企業。
2.危險分散,股東所負的責任僅為有限責任,得以危險分散且分擔有限。
3.營業公開。
4.轉讓自由。
5.勞資調和,員工得以認購股份,使勞動者也能成為資本家。
6.財富平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
1.設立容易流於氾濫濫權。
2.機關複雜、效率低落。
3.股票易哄抬炒作助長投機。


2.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意義為何?轉讓之效力為何?
股票是顯示股份及表彰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的發行,對股東權的保護及公司制度的維護,均甚重要。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証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股票係顯示股份及表彰股東權的有價證券,所以股票轉讓時,股份及股東權也同時一併轉讓。股票既然是有價證券,所以股票的持有人員則上可以自由轉讓,公司不得以章程禁止或加以限制。無記名股票之轉讓,因交付股票即生效力;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並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另外,股東需要通融資金時,亦可以將表彰股份的股票讓與他人,以求變現。  
  
陳宥群老師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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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講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股份 陳宥群老師提供
補充教材(公司法修正重點理由)
本次公司法修正為最重大變革之一,便是承認形式意義的「一人公司」。新修正
公司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有限公司允許自然人或法人一人股東之存在,
而股份有限公司雖要求須有二人以上股東,惟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僅須一人股
東即為已足。是故,公司法第一二八條為針對上述第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原條文
條第一項之「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改為「二人以上為發起人」,以資配合。且為因
應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國際化,自由化之趨勢,特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發起人須「半
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之規定刪除,以符合企業發展國際化之潮流。
原公司法第一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是為公司
權利能力目的上之限制規定。換言之,公司僅得經營其依第一二九條第二款記載於
章程中「所營事業」範圍內之業務,亦即公司之目的事業。本項規定採源自英國法
上「能力外行為理論」,認為公司之權利能力,應受公司章程所規定目的事業規範之
限制。惟此次公司法修正第一八條第二項為「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眀於章
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則如係許可業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有許可法令管理,爰
將原公司法第一五條第一項刪除,以資配合。是故,新修正公司法刪除原第一五條
第一項後,已無公司權利能力目的上之限制,則於公司章程中,第一二九條第二款
之「所營事業」應如何登記,便成為一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