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5 講 - 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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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講 - 兩合公司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兩合公司之所以成立,往往是因「無限責任股東」具有專業的技術或經營的才能而缺乏資金,「有限責任股東」雖有資金卻又不願擔負重大的責任或花費太多的時間,因而各獻所長,互相合作,以經營共同的事業。兩合公司事實上與民法「隱名合夥」中,「出名營業人」和「隱名合夥人」的關係相似。


貳、講次提綱
一、兩合公司的意義
二、兩合公司的特色
三、兩合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四、兩合公司股東的入股、退股與出資的轉讓


参、重點提示
一、兩合公司的意義
兩合公司是由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股東至少各一「合」組成,間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所負的責任,和無限公司的股東所負之責任者相同,即對公司債務,須直接負擔連帶無限的清償責任。而有限責任股東的責任,又與有限公司的股東相同,只對公司負擔繳納股款的義務,對公司的債務,並不直接負責。此外,公司的業務也全交由無限責任股東負責,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參與其執行。

二、兩合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無限責任股東的權利與義務:(1)出資的義務。(2)不競業的義務。(3)無限責任股東,依章程規定,不執行公司業務的時後,則有監察公司營運之權,得隨時質詢公司的營業情形,查閱公司的財產文件、帳簿即表冊。(4)依請求分配盈餘的權利。(5)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和義務:(1)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2)有限責任股東也有出資的義務。(3)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營業,也有某種程度的監督權。(4)有限責任股東,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5)有限責任股東有盈餘分派的請求權。

三、兩合公司股東的入股、退股與出資的轉讓
1、入股應得全體股東的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有限責任股東只就其出資對公司負責,繳足股款,責任即了。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也要直接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無限責任股東的退股有:(1)自願退股。(2)股東有死亡、破產、受禁治產宣告當然發生退股的效力。(3)經其他全體股東的決議除名而退股。
3、有限責任股東的退股,本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4、無限責任股東出資的轉讓,也應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即非經其他全體股東的同意,不得以其他出資的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6、有限責任股東的轉讓,依本法第一一九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然而,不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有優先承受該出資的權利;如果其亦無意承受,則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事項。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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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講 - 兩合公司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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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試述兩合公司設立的原因與程序?

2.試述兩合公司股東入股的程序與效力?
  
陳宥群  老師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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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講 兩合公司 陳宥群老師提供
補充教材(公司法修正重點理由)
一、 第一項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
度」,統一法律用語。
二、 第二項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爰增列「拒絕或規避」文字,以
資周延,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將同項刑事法規定,修正為
行政罰緩。又罰緩數額酌作調整,並將罰緩之比例修正為一比五,並
採連續罰。
主管機關依法檢查公司時,條文第二項原規定公司不得妨礙,然除妨
礙外,公司可以積極拒絕或消極規避,解釋上,拒絕或規避其實均屬妨礙
之一種態樣,但此次立法為求周全,仍將其加入,免生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