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3 講 - 無限公司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無限公司是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織,並由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的公司,其特色有:1、股東的責任最大,公司的債權人在公司資產不足履行其債務時,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的每一個股東,清償其全部的債務。2、無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和公司,公司的基礎,不在公司資產的多寡,而在股東的信用與技術,因此頗有合夥商號的性質。3、無限公司是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即享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地位。
貳、講次提綱
一、無限公司的設立
二、公司內部關係
三、公司的外部關係
四、無限公司股東入股與退股
参、重點提示
一、無限公司的設立
1、無限公司的股東。2、無限公司的章程:(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3)任意記載事項。(4)章程應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表示已得全體同意。
二、公司內部關係
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是指公司與股東,以及股東與股東相互之間,彼此權利義務的牽連而言。因為無限公司為典型的人合公司,其股東間的關係非常密切,故本法第四十二條明文定:「公司之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因此,本法對於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則有如下的規定:
1、出資的履行:分為財產、信用與勞務出資。
2、業務的執行:指公司一般事務的處理,及內部組織關係的維持而言。原則上,無限公司的全體股東,都有執行業務的權利和義務。股東在執行業務時,自應依照有關的法令、章程的規定,以及全體股東的決定,否則對於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關於執行義務的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在解釋上,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執行業務股東的權利,依本法的規定,有下列四項:(1)報酬給付請求權。(2)墊款返還請求權。(3)負債清償或提供擔保之請求權(4)損害賠償請求權。
3、章程是公司組織的基本規定,也是股東共同目的的具體表現,雖非絕對不得修改,但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4、出資的轉讓:無限公司是人和公司,以各個股東的信用作為基礎,若許股東個人任意將他人的出資讓與他人,勢將動搖公司的基礎,並影響其他股東的關係。
5、盈餘的分派:公司為營利社團,目的即在謀取經濟上的利益,並分配該
利益於股東。本法對公司盈虧分派的比例,均依章程的規定。
三、公司的外部關係
外部關係,指無限公司或其股東,對於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牽連而言。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以代表公司。」可知原則上全體股東都有代表權。不過,代表公司的股東,必須半數以上國內有住所。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乃指一切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訴訟外行為與訴訟上之行為,原則上均得為之。
四、無限公司股東入股與退股
1、入股:指在無限公司成立以後,取得股東身份的行為。一經入股,取得股東身份後,自應履行股東的義務,並可享受股東的權利。不過,本法為保障公司的債權人,特規定股東對於入股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也應負責(六一條)。故一人若不想對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就不應加入該無限公司為股東。
2、退股:退股指特定股東在公司存續中,喪失其股東身份的情事。其原因有:
(1)聲明退股,指「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之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已書面向公司聲明。」「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2)法定退股,即因法定的事項而喪失股東身份的情形,其程序無須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即可發生。
(3)退股之效力,退股股東姓名之停用,退股出資之返還與退股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的關係。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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