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3 講 -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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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講 - 無限公司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無限公司是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織,並由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的公司,其特色有:1、股東的責任最大,公司的債權人在公司資產不足履行其債務時,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的每一個股東,清償其全部的債務。2、無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和公司,公司的基礎,不在公司資產的多寡,而在股東的信用與技術,因此頗有合夥商號的性質。3、無限公司是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即享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地位。


貳、講次提綱
一、無限公司的設立
二、公司內部關係
三、公司的外部關係
四、無限公司股東入股與退股


参、重點提示
一、無限公司的設立
1、無限公司的股東。2、無限公司的章程:(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3)任意記載事項。(4)章程應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表示已得全體同意。

二、公司內部關係
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是指公司與股東,以及股東與股東相互之間,彼此權利義務的牽連而言。因為無限公司為典型的人合公司,其股東間的關係非常密切,故本法第四十二條明文定:「公司之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因此,本法對於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則有如下的規定:
1、出資的履行:分為財產、信用與勞務出資。
2、業務的執行:指公司一般事務的處理,及內部組織關係的維持而言。原則上,無限公司的全體股東,都有執行業務的權利和義務。股東在執行業務時,自應依照有關的法令、章程的規定,以及全體股東的決定,否則對於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關於執行義務的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在解釋上,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執行業務股東的權利,依本法的規定,有下列四項:(1)報酬給付請求權。(2)墊款返還請求權。(3)負債清償或提供擔保之請求權(4)損害賠償請求權。
3、章程是公司組織的基本規定,也是股東共同目的的具體表現,雖非絕對不得修改,但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4、出資的轉讓:無限公司是人和公司,以各個股東的信用作為基礎,若許股東個人任意將他人的出資讓與他人,勢將動搖公司的基礎,並影響其他股東的關係。
5、盈餘的分派:公司為營利社團,目的即在謀取經濟上的利益,並分配該
利益於股東。本法對公司盈虧分派的比例,均依章程的規定。

三、公司的外部關係
外部關係,指無限公司或其股東,對於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牽連而言。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以代表公司。」可知原則上全體股東都有代表權。不過,代表公司的股東,必須半數以上國內有住所。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乃指一切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訴訟外行為與訴訟上之行為,原則上均得為之。

四、無限公司股東入股與退股
1、入股:指在無限公司成立以後,取得股東身份的行為。一經入股,取得股東身份後,自應履行股東的義務,並可享受股東的權利。不過,本法為保障公司的債權人,特規定股東對於入股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也應負責(六一條)。故一人若不想對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就不應加入該無限公司為股東。
2、退股:退股指特定股東在公司存續中,喪失其股東身份的情事。其原因有:
(1)聲明退股,指「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之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已書面向公司聲明。」「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2)法定退股,即因法定的事項而喪失股東身份的情形,其程序無須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即可發生。
(3)退股之效力,退股股東姓名之停用,退股出資之返還與退股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的關係。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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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講 - 無限公司 評量題目

一、問答題
1.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義務為何?
執行業務股東的義務依本法規定有:(1)遵守法令、章程及股東決議的義務。(2)返還代收款項及挪用之公款的義務。(3)禁止競業的義務,其中,對一般股東所禁止的,只是不許他擔任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其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而已。不過,若曾得到其他股東的全體同意,即可不受此限制。另外,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此外,不執行業務的股東不能直接參與營業的推行,但須同樣對公司的債權人負無限清償責任,本法為保障他們的權益,將賦予他們對公司業務的監察權,以瞭解公司的狀況,提供必要的監督。


2.無限公司的特色為何?
無限公司的特色,就是股東的責任無限,亦即只有在公司負債,且在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該負債時,公司股東才負連帶清償之責。這也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設計,以免股東用退股或轉讓出資的方法,逃避責任。然而,退股或轉讓出資的股東,於完成退股或轉讓出資之登記滿兩年後,其責任即歸消滅,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另外,關於無限公司資本的維持,公司法有兩條強行的規定:
(1)「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六十三條一項)
(2)「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陳宥群  老師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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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講 無限公司 陳宥群老師提供
補充教材(公司法修正重點理由)
一、股東之簽名或蓋章效力:
原公司法第四0 條第二項要求股東應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惟
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或蓋章具同等效力,公司法對此修正規定「簽名或蓋
章」,以資簡化。
二、除罪惡化及罰緩之調整:
於章程有虛偽記載者,原即應依刑法規定處罰,新公司法修法刪除原公司法
第四一條第二項有關「依刑法或特別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對於原先罰緩數
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以為達到法律經濟分析之效應。
三、統一法律用語、明確主管機關:
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修正原公司法第六五條「營業年度」為「會計
年度」,統一法律用語。
四、合併時程之簡化及違反之責任:
原公司第七三條指定三個月以上債權人異議期限,係民國十八年公司法制定
時已有之條文,因當時資訊不發達,需時較久,於今資訊發達,交通又便利,為
利合併時程之簡化,爰予修正指定期限為三十日以上。另外配合刑事罰則除罪
化,又公司負責人之違法行為損害債權人者,原即應依刑法規定追究責任,明文
「依刑法或特別法有關定處罰」,顯為贅文,本次修法爰予刪除。其他第七四條、
第八條之部分同理由修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