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手機研發技術疑外洩 檢調搜索H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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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研發技術疑外洩 檢調搜索HTC中廣 潘千詩 2013年08月30日 23:24
手機大廠HTC傳出有員工疑似洩露商業機密,台北地檢署在今天股市收盤後,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搜索HTC公司跟員工住處等地,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說,相關涉嫌人與證人移送北檢後,承辦檢察官要詳加釐清案情,全案將朝背信、詐欺、洩密等罪嫌偵辦。
據了解,此案是今年八月由「宏達電」主動出面向檢方告發,宏達電指控,公司研發部門2名主管與1名工程師,涉嫌竊取宏達電下半年要推出的新款手機介面資料。檢調下午搜索完,即約談四名涉嫌人與四名證人到案說明,預計深夜移送北檢複訊,訊後不排除做出強制處分。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E6%89%8B%E6%A9%9F%E7%A0%94%E7%99%BC%E6%8A%80%E8%A1%93%E7%96%91%E5%A4%96%E6%B4%A9-%E6%AA%A2%E8%AA%BF%E6%90%9C%E7%B4%A2HTC-20130830004356-260402
宏達電機密疑外洩 檢調兵分4路搜索 【2013/8/30 18:09】〔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宏達電( hTC)懷疑公司研發部門有內鬼,將今年下半年將推出新手機祕密武器的螢幕介面功能外洩,同時研發部門員工疑將公司自行設計的機殼,謊稱是委外設計,再向其他廠商購買發票,詐款千萬元,台北地檢署下午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兵分4路搜索宏達電研發部門3員工辦公室及住處等地,全案朝背信、詐欺及洩密等罪偵辦,稍晚將移送北檢複訊。

 據了解,此案是由宏達電主動出面告發,為避免驚動股市,檢調刻意在股市結束交易後才展開行動。

 檢調兵分多路前往宏達電研發部門搜索,查扣涉案的簡姓等3員工的電腦和手機,辦案人員懷疑關嫌疑人可能將宏達電的公司機密以電子郵件傳出或將資料儲存在其他硬體設備,因此,將全面過濾查扣的電子設備,以釐清究竟宏達電內部有無商業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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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862139&Slots=Live
揪內賊/檢調搜索 宏達電:偵查不公開、不便進一步評論楊伶雯2013年8月30日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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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宏達電正在積極準備下半年要發表的新機,卻爆出有3名高階研發人員疑似竊取商業機密,且勾結廠商開立假發票詐領設計費,還計畫在台灣及大陸開設新公司,檢調30日前往新店宏達電總部搜索涉案人辦公室,且將3人帶回偵訊;宏達電則是發出聲明強調,因偵查不公開,不便進一步評論。

檢調30日下午收盤後前往宏達電位於新北市新店的總部搜索3名研發部高階人員辦公室,查扣3人的電腦及手機,進一步清查是否複製或以e-mail寄出商業機密,同時將疑涉竊取商業機密及詐財的3名人員帶回偵訊。

檢調指出,日前接獲宏達電控告研發設計部3名高階人員,涉嫌勾結廠商開立假發票近1000萬元,據以請領費用,在宏達電撥款後,再把錢交給3名涉案人;另外,3名員工計畫在台灣、大陸開設手機設計公司,恐有竊取下半年新手機「關鍵新介面」機密的嫌疑,控告3人涉嫌背信、詐欺、洩密。

宏達電疑爆商業間諜案,主動報請檢調偵辦,檢調在蒐證後,為了保全證據,30日下午前往搜索;宏達電對這起內賊疑似洩密案則是發出聲明表示,因偵查不公開,不便進一步評論。

關鍵字: 宏達電 中華電 HTC Butterfly s 周永明 蝴蝶機 新HTC One 法說 揪內賊



原文網址: 揪內賊/檢調搜索 宏達電:偵查不公開、不便進一步評論 | 財經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08/30/320-2980731.htm#ixzz2e41PE0gS

http://www.nownews.com/2013/08/30/320-29807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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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主管商業竊秘案 律師:觸犯營業秘密法 最重囚10年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03 15:30:08
HTC首席設計師兼副總經理簡志霖及處長吳建宏,被檢方依觸犯「營業秘密法」等罪嫌收押禁見,案情發展備受關注。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沈以軒律師指出,此案件將喚起企業及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法」的重視。
沈以軒律師表示,為防範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案件層出不窮,不但侵害了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立法院在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案,並於102年2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訂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如不慎觸法,將面臨最重可處10年以下刑事責任,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且若侵害者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更可能處以最高5億元以上罰金的民事罰責。
公司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的資訊(包括客戶資料、研發團隊資料、財務資訊、行銷策略、人事資料),如果符合「秘密性」、「經濟性」與「合理保密措施」等3項法定要件後,即成為營業秘密而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企業的員工或同業,如果無故下載、重製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公司營業秘密,甚至離職員工在公司明確告知應刪除營業秘密檔案而不為刪除或隱匿時,都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沈以軒律師指出,公司如要獲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前提必須先行建立公司內部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並促使員工確實遵行。例如:客戶名單應事先做一定之篩選整理,依照客戶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聯絡及決策名單等分門別類,方具備價值性而可稱之「營業秘密」,如公司怠於建立內部管理機制,反而提供員工可以自外於營業秘密法規範的法律空窗期。
再者,公司營業秘密管理機制涉及層面甚廣,除須對於員工實施教育訓練,使其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以及違反後所衍生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外,同時還必須制訂工作守則與適當之離職程序,並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定與競業禁止約定,上述程序均為公司人資管理部門為因應營業秘密法所不可或缺之步驟。
除員工個人規範之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另有規定,如果公司沒有做到積極監督防止不法資料的使用,也會因為旗下員工帶著前任公司營業秘密來任職甚至分享共用,而必須遭受刑事高額罰金之連帶處罰。沈以軒律師提醒,公司在僱用新進員工時,需採取反向保護措施,證明已盡力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例如要求員工簽署切結書,說明並擔保從未將前任雇主資料帶進新工作職場,否則公司是無法單純以不知情為由脫免責任,公司在建置營業秘密管理機制絕對不能忽略。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依宏達電(HTC)此次案例為戒,企業人資主管必須積極謹慎研擬新修正後「營業秘密法」相關規範條款,以免員工觸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也提供最新修法內容資訊,以期協助企業建構保護營業秘密與制訂相關規章條款。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30903/KHA76JQE5IXL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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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法令解釋
主旨: 關於 貴公司所詢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明:
  • 一、 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建字第九一0六一三號書函。
  • 二、 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復按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著作權法上構想與表達區分之原則,乃指著作權不保護構想,而僅保護構想之表達。按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在保護著作人之精神創作,但亦重視文化之進步,為達此目的,著作權法固保障作者原始之表達,但更鼓勵他人自由利用著作中所傳達之構想及觀念。故著作權法保障著作內容,但並不及於其概念之運用。是 貴公司所詢問題是否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端視貴公司之「新規劃交通車路線表」是否係「著作」而定,如符合本法「著作」之規定,則專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非經 貴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貴公司之著作。若僅依路線表之規劃開闢行車路線,未涉及著作表達之利用,尚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 三、 復按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貴公司之「新規劃交通車路線表」如符合上述規定,得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 四、 又該廠商未經 貴公司同意利用 貴公司規劃之交通路線之行為,是否有違反契約條款(保密條款)之情事?應視 貴公司與該廠商之契約內容而定,併予敘明。
  • 五、 末按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契約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為著作之合理使用?是否為營業秘密?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 //www.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主旨: 函詢未經認許之日本法人之營業秘密是否受我國營業秘密法保護一節,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函。
  • 二、 按營業秘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相互保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觀其規定,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係採互惠原則,原則上,若外國無不保護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而符合我國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者,其營業秘密受我國營業秘密法之保護。經查,日本並未與我國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而日本就營業秘密之保護係規定於其不正競爭防止法中,觀其規定,並無對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之規定,則其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是否保護之見解,攸關我國對日本國民之營業秘密是否保護,尚不因其為未經認許之日本法人而有異。又對具體個案之適用,係屬法院職權,應由法院判斷之,併予敘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02&ctNode=6739&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