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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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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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
  行為人用虛偽不實的罪名故意向該管轄之公務人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而致使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使被害人有刑事上或懲戒處分的可能性即稱之誣告。
  其中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懲戒處分則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當告訴其中的內容全部或一部有虛構就有成立本罪的可能。
  若為自行提出告訴之後為使誣告成立,而偽造變造證據則當成立該條文中第二項的準誣告罪的可能。刑法一百六十八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第二項」
  例如,甲為買賣糾紛,而甲因不滿乙所賣出之物品金額過於高昂且品質不佳,而控告乙強盜罪。當偵查過程中發現並無強盜罪的成立事由,則甲當論處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87


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亂告他人詐欺,犯了誣告罪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幾天以前,報上登出一則消息,高雄市有一位蔡姓小姐,先前曾經接獲詐騙集團的詐騙電話,結果歹徒的行詐伎倆被機警的她識破,不但沒有到提款機前聽由歹徒擺布去猛按按鍵,還用:「老娘不吃這一套!」的話來相譏,結果惹毛了歹徒,在電話中與她大吵一架,囂張的歹徒在口頭方面當然占不到便宜。不過事情並沒有就此了結,蔡姓小姐從此以後先後接獲各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傳票,要她前往應訊,原因是有不同的人出面向檢察官告她詐欺。讓她莫名其妙的四處奔波,前往不同的地方接受檢察官的訊問,甚至其中還發生撞期,不能兩地跑,必須向其中一地的檢察官請假,真是煩不勝煩。這天,她又因撞期無法前往板橋地檢署應訊,便打電話向檢察官請假,並向檢察官表明自己不認識告訴人,也不知道為什麼會被告。相同的情形,已經先後接到十多件不同檢察官的傳票。因此,她極度懷疑是與她吵過架的詐欺集團中的歹徒夾嫌惡整她,檢察官聽了以後,雖然半信半疑,仍然向各地檢署查證,結果證明蔡姓小姐所言非虛,都有地檢署所在地的當地人士向蔡姓小姐提出詐欺的告訴。而這件案件的告訴人也向檢察官說明,並不認識蔡姓小姐,對於被問到要告蔡姓小姐詐欺的事情,更是一頭霧水,什麼都不知道。

     ***     ***     ***

  由新聞報導所提到的種種跡象看來,這位蔡姓小姐懷疑她被許多人控告涉嫌詐欺,是曾經打電話向她施詐的詐欺集團所為,衡情度理,她的推測可信度該是很高。因為,只有那些喪心病狂,鮮廉寡恥的詐欺慣犯,才會認為拆穿他的騙人伎倆,便是擋他們的財路,腦羞成怒之下,不擇手段尋求報復。也惟有這些歹徒,為了行詐,利用各種非法途徑,取得許多個人資料,作為犯罪工具,才能隨手利用手頭的個人資料,多次冒用不同的他人名義胡亂告人。至於實際情形是否都如那位蔡姓小姐所說,因為案件已經進入檢察官的偵查中,不論正面反面,都會查個一清二楚,偵查結果認定的確是受到歹徒的夾嫌誣告,必定會還蔡姓小姐一個清白,一個公道。下文如何?暫且不表。這裡先來談談歹徒冒用別人名義來亂告他人犯罪的囂張行徑,該受到那些刑事罪名的處罰。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所以,人民認為自己合法的權利受到侵害,當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訴訟,尋求國家給予法律上的保護與保障。相反地,如果人民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是蓄意要侵犯他人的權利,除了民事訴訟是採取收費的有償制度,提起訴訟的人需要自己負擔訴訟費用的損失以外,有時還要負起侵害他人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所提的是刑事訴訟,則要負起刑法上的誣告罪的刑責。

  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兩種,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歸納成二點: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刑法所稱的意圖,通常是指期望的意思,也就是犯罪的目的。學說上稱為主觀的違法要件。刑事處分指的是依據刑法或者特別刑法給予處罰的意思。懲戒處分的對象,則限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就是要公務員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罰而言。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謂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具有主管這種事務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具有偵查犯罪職掌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與擔任刑事自訴審判職務的法官等是。在使公務員受到懲戒處分方面,則包括被控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上級有監督權的主管機關長官,具有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行使彈劾權的監察院監察委員等是。至於誣告,是指虛構事實主動提出申告的意思,如果是面對該管的公務員的調查或者推問的時候,編造謊言扭曲事實,誣指某人涉嫌犯罪,這種情形是不能成立誣告罪的。申告的方法,包括告訴、告發、自訴、報告、舉發等等,申告的具名是不是使用本人名義,或者匿名,或者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均非所問。只要查出的證據可以認定是某人所為,這人就得負起刑事責任。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名義具狀來誣告,另外還犯了偽造私文書的罪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算是輕罪。刑法上的誣告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除非是能夠得到法院的同情從輕發落,宣告緩刑。只要是受到有罪的判決,都必須要進入監獄裡過蹲苦牢的日子,真可以說害人不成反害己!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job_id=57307&article_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2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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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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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充份證據後 可向專業律師多多詢問 之後再請警方寫筆錄送件 是比較不會有誣告罪的
若你告的"被告" 有一種超壞的 還請律師(雖是他的權力) 但他一不起訴 馬上就控你"誣告" 也不用害怕 最好還去出停 看對方怎麼說!! 庭上都有錄音 如果你並非無中生有 反倒是他們在無中生有 說你誣告他 最後你不起訴! 也可告他們誣告(他們無中生有說你犯罪) 誹謗(看他們在庭上有沒有亂講些不是事實的話) 防礙名譽(找出反證 再叫他賠錢和登報道歉) ....
回覆 · 2012年6月28日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