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假扣押?辦理假扣押時該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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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假扣押?辦理假扣押時該注意事項為何?「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極道極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什麼是假扣押?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由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假扣押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如果在訴訟之前就聲請假扣押,應該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是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就必須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假扣押的聲請
假扣押聲請狀內容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的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
如果您要假扣押的標的是房地產,還必須附帶提出買賣契約影印本、公告現值、房屋稅證明等文件資料,讓法院可以核定擔保金額。
聲請假扣押時,您必須向法院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假扣押的聲請費用是新台幣1000元。

收受假扣押裁定後續動作
當法院准予假扣押聲請後,會將假扣押裁定送達聲請人,最常見的記載是要債權人供擔保後始得為假扣押執行,此時聲請人要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擔保金額後,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假扣押執行
收受假扣押裁定,並在規定期間內繳交擔保金以後,還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才能夠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請注意,這是有期限的,債權人在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
聲請假扣押執行必須要繳交執行費,金額是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八,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就免繳執行費。
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執行聲請。

限期起訴
當您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就將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固然是債權人法律上的權利,但是如果事後沒有進行民事訴訟,那麼對債務人來說就是侵害他的財產上權利,為了保障債務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尚未提起民事訴訟前就假扣押債務人財產,當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果債權人遲遲未提起訴訟,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在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財產。

您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聲請假扣押與執行,只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脫產,但是能不能確實得到債務人的財產,關鍵在於民事官司的輸贏,只有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確定,才能獲得最終的勝利,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您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不利益的判決結果,讓您辛辛苦苦做的假扣押程序化為烏有!
發表於 2008/03/11 05:50 PM



詳全文 什麼是假扣押?辦理假扣押時該注意事項為何?-姜律師法律部落格-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entryid=57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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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程序》回知識庫總覽
何謂假扣押?其功用為何?
假扣押的聲請時機?
假扣押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法院許可假扣押之裁定,其聲請程序為何?**
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其聲請程序為何?**
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假扣押之財產有哪些?
聲請假扣押是否會開庭?
約需多少時間才能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
聲請假扣押為何須提供擔保?能否儘量降低擔保金?
假扣押之擔保金如何辦理提存?
除了現金,能否提供其他有價證券為假扣押之擔保?
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
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轉讓他人?
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封條能否隨意除去或遮掩?
債務人遭到假扣押時,得如何應對?**
假扣押查封之財產過多,債務人如何救濟?
假扣押查封之財產,能否聲請變更?
假扣押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所有人如何救濟?
已遭債權人假扣押之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已遭債權人假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以確定之終局判決,再對該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已遭終局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之財產,其他債權人得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當事人和解應如何撤回假扣押及領回擔保金?
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遭敗訴判決確定,債務人如何請求賠償?
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遭敗訴判決確定,債權人如何領回擔保金?
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獲勝訴判決確定,債權人如何領回擔保金及實現權利?
領回假扣押之擔保金有無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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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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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
  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又聲請假扣押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而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第一項)。不過一般只要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大都會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
  是故,為避免債權人在依法請求保護債權之程序進行中,因債務人財力問題、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漫長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而使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強制執行法
第四條規定之執行名義時(例:勝訴之確定判決),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債權人空有債權卻無法獲償之損害,債權人得適時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權益。因此,假扣押主要目的可歸納以下幾點:
  1.防止債務人脫產。
  2.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重視債務解決。
  3.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致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窘境。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txtgp=&groupkd=0
8民事訴訟法 4第七編 保全程序 §522
第522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所有條文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3條(假扣押之限制)  所有條文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所有條文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解釋.判例-- *27年抗713 *53年台抗279 *61年台抗589
102年5月8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92年2月7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8強制執行法 4第一章 總則 §1
第4條 (執行名義及有條件開始執行之限制)  所有條文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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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的聲請時機?
 假扣押既然是在保全債權日後之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脫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參照),所以最好搶在第一時間,即債務人之給付已發生異常,如未按時清償、要求分期清償、已發生滯欠或退票時,即提出聲請。並且應儘快完成聲請手續,方能適時防止債務人脫產。實務上,多於起訴前,在債務人仍未有警覺時辦理,比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同時,假扣押之聲請貴在出其不意,因此,毋庸於事先告知對方或讓對方查覺,以便利順利以假扣押查封到債務人之財產

8民事訴訟法 4第七編 保全程序 §522
第523條(假扣押之限制)  所有條文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txtgp=&groupk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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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假扣押之聲請法院可分為裁判的管轄和執行的管轄。前者係指可以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假扣押聲請的管轄法院,後者則指可以受理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的管轄法院。在程序上債權人須先聲請並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始得據此假扣押裁定(即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以查封債務財產。茲分述如下:
(一)裁判管轄:
  關於聲請假扣押裁定之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亦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係指債權人就雙方紛爭應向之提起民事訴訟之管轄的第一審法院。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則指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欲行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所在之地方法院。兩處之法院均得管轄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案。
(二)執行管轄:
  關於聲請執行假扣押裁定事件之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即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其欲查封之標的物在何處,債權人即應向該處之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2&txtgp=&groupk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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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許可假扣押之裁定,其聲請程序為何?**
有關許可假扣押之聲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以聲請書狀或言詞提出聲請(事實上,絕大多數都是由債權人以提出聲請書狀之方式為之),內容須表明下列各項: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必須列法定代理人):除表明姓名外,尚須表明住所或居所。
  2.請求:即債權人在本案訴訟請求的標的,以及請求的原因事實。
  3.假扣押的原因:即有釋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若債權人願意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的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則須表明願提供擔保的意旨。事實上,債權人多表明“債務人有脫產跡象,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方式為之。
  4.法院及年月日:聲請狀狀尾須記載「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字樣及聲請的年月日。
(二)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現行標準是新台幣壹仟元。

(三)向法院提出聲請:
  可親自向管轄法院收狀處遞狀或以郵寄方式為之。遞狀時,應連同裁判費收據暨聲請狀,提出於法院,並應按照對造人數提出聲請繕本。有釋明或附屬文件應一併提出,可以影本代替。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3&txtgp=&groupkd=0

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其聲請程序為何?**
當事人在向法院請求為假扣押後,收到法院裁定,依假扣押裁定內容,提供擔保,才能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

壹、提存程序

一、應備文件
(一)提存書
  聲請提存應向法院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以複寫或打字,依式逐項填明,姓名、住址須與身分證相符,由提存人簽名蓋章,若委任代理人,並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二)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應附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為影本)。
(三)依假扣押裁應供擔保之金額

二、向管轄法院辦理
  依提存法第五條規定,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流程
  收到裁定,填妥提存書,檢附提存原因證明文件(即裁定書)、供擔保之金額、身分證、印章,向管轄法院提存所繳納擔保金辦理提存。

貳、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

一、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
  聲請執行,應備書狀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地址
2. 聲請之事項(實現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載債務應給付金額)
3.執行名義(即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4.執行標的物及所在地(欲查封的項目)
5.事實及理由
6.法院(受理執行之法院)
7.聲請日期;除了提供聲請執行書狀並檢附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已提存之證明、查封債務人財產證明等付於書狀,併送法院。
二、向管轄法院辦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三項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三、繳納執行費
  九十二年九月調整為以請求金額千分之八計算繳納。
四、流程
  提出聲請執行書狀並檢附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已提存之證明、查封債務人財產證明等付於書狀,送管轄法院並繳納執行費用,即完成聲請執行程序。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735&txtgp=&groupk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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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假扣押之財產有哪些?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後,便可據此假扣押裁定(即執行名義)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個人為身分證字號;法人為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薪資等)資料,以便查得債務人究竟有哪些財產,俾利強制執行。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4&txtgp=&groupkd=0

聲請假扣押是否會開庭?
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蓋其本質屬於非訟事件而且因假扣押執行具秘密姓(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參照),應不適宜命行言詞辯論,即無開庭的必要,以免債務人獲悉聲請的事由,而有所準備。但法院命債權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則無不可。
  又法院仍須就假扣押之聲請作成形式上的審查(包括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無訴訟能力者,有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聲請是否具備法定的程序及其他要件等)和內容上的審查(例如:債權人之請求是否存在、有無假扣押之原因)。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要件有欠缺時,其可以補正者,法院須先定期命其補正,未如期補正者,則以裁定駁回。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5&txtgp=&groupkd=0
8強制執行法 4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第132條 (執行之時期及撤銷執行)  所有條文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http://www.rclaw.com.tw/6laws.asp?Ftype=detail&LawId=391&Swtype=2&ItemType=2&ItemId=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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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需多少時間才能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
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又假扣押之執行因在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具有緊急性,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的規定,假扣押執行事件應於聲請狀後五日內辦理完畢,如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及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二日內辦理完畢。
  
  又須注意的是,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其理由為假扣押既具有緊急性,如債權人取得准許假扣押裁定後,卻久不執行,即與保全之目的有違。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6&txtgp=&groupkd=0

8強制執行法 4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第132條 (執行之時期及撤銷執行)  所有條文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聲請假扣押為何須提供擔保?能否儘量降低擔保金?
聲請假扣押須提供擔保在於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應釋明之。如果沒有提出釋明,而向法院陳明願意就債務人可能因假扣押受到之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來補釋明的不足;或者雖然已有釋明,而法院認為仍然有定擔保的必要者,法院均得令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許可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法院定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額的多少,理論上,應以債務人因為假扣押可能蒙受的損害,作為衡量的標準。然而,實務上由於考量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在估算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大多以債權人要保全的債權金額之一定比例,定為擔保金額(目前一般都以假扣押保全債權的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標準)。但是,於特定情況時可能有所增減。例如:車禍事件,若肇事者之責任甚為明確,所定的擔保金額,常常只要保全的債權金額的十分之一。釋明不足者,則可能提高至債權金額的二分之一。

另依新增訂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所以,前述請求之假扣押,即可獲得法院裁定較低之擔保金。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7&txtgp=&groupk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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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擔保金如何辦理提存?
假扣押裁定內所命提供的擔保,如果是現金或有價證券,債權人應依法辦理提存。首先應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向法院售狀處購買),填寫後,附具下列文件:
 1.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2.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3.書名提存人姓名、住址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一個。
  然後向提存所聲請提存,提存所會開立繳款書,由聲請人向法院內之行庫繳款後,再將收據繳回提存所即可。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8&txtgp=&groupkd=0

除了現金,能否提供其他有價證券為假扣押之擔保?
關於命提供擔保的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原則上,提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所謂有價證券,係指股票、債券(公債)、金融機構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等。究竟是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由法院自由決定。但聲請人亦得預先表示願供擔保之種類為何,俾利法院依其意願裁定擔保品。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949&txtgp=&groupkd=0

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
假扣押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故僅止於查封,並不進行拍賣,惟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茲分就動產、不動產分述如下:
  (一)就動產而言,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得許債務人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故查封之動產,例如家具、電視機、電冰箱等因耗損甚低,自得許其使用。但如為消耗品,如食品、原料等,性質上自不允許債務人使用。至於,查封之動產若交由債權人或其他特定人保管,則債務人已喪失該動產之占有,當亦無法繼續使用。
  (二)就不動產而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理,若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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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轉讓他人?
假扣押係在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防止債務人脫產,是故,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當然不能轉讓他人。強制執行法即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對查封物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參照)。若有違反者,債務人所作之行為對債權人並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依然得就查封物取償。因此,受讓財產時,最好能夠先行了解或調查該財產是否遭到假扣押,以免自己之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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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封條能否隨意除去或遮掩?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衊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註:例如予以遮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故,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封條不能隨意損壞或除去或予以遮掩,否則將觸犯前述刑法規定。實務上,債務人若不想讓封條貼在明顯處,則必須於法院查封時在場並適當表示意見,一般情況則法院多會參酌意見而將封條貼在較不明顯處。如果法院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而將封條貼在門口,則事後債務人不得擅自將封條撕下、移去他處或予以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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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遭到假扣押時,得如何應對?**
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已無保全之必要,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1、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以便確定債權人之請求權是否存在。若債權人不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又所謂起訴係指提起給付之訴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第四十四號判例參照),倘提起確認之訴,不得認為已於法院裁定之期間起訴。
  2、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例如:債權因清償、抵銷或其他事由歸於消滅或經本案判決確認其請求不存在等)。
  3、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提存者,此時假扣押之原因已不存在,無為假扣押之必要,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又假扣押之裁定,經裁定撤銷確定後,得提出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債務人自行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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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查封之財產過多,債務人如何救濟?
假扣押之執行,依法律之規定,準用動產、不動產執行的方法(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而查封動產或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三條的規定,以價格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為限,此稱為過度查封之禁止。這是因為強制執行係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如已足夠保障債權人之債權,自不許過度查封,增加債務人的負擔。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超額查封,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俾便除去超額部份之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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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查封之財產,能否聲請變更?
假扣押查封之財產,若債務人能提供同等價額的財產,經法院認定足供確保債權者,法院可允許其聲請變更。實務上,債務人因抵押物被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因恐債權銀行要求其清償,故可能另行提供其他財產供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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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所有人如何救濟?
假扣押應就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為查封。例如對動產之假扣押執行,係以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事實為標準,用以判斷該動產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實務上一般對於房屋內之動產係推定為戶長所有。但有時,外觀之事實和實體的事實可能不一致,所以,此時准許第三人(即所有人)基於實體法的權利,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此即為第三人異議之訴。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之結果,所有人於假扣押查封之財產有誤時,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且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行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方為終結。原判以假扣押查封完畢,認為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自難謂合(四十四年台上第一三二八號判例)。
  因此,所有人只要於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即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前,均得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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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債權人假扣押之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例如一位債務人先前因貸款未繳,銀行向法院申請就其唯一的房子進行假扣押,現在另一位債權人可否再就該棟房子申請假扣押?
假扣押只是一種保全將來金錢請求為執行目的之保全執行,所以數個假扣押的執行是可以同時並存的,當然可以就已遭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再聲請假扣押,只不過法院不會再查封一次。

  換句話說,債務人之財產經前一位債權人實施假扣押後,再經後一位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在後者,併前案辦理,前案查封的效力,及於後案,後案不得再為查封行為,而且,同一筆土地之前已有假扣押登記者,登記機關就不會再受理假扣押登記,不過會復知法院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實務上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法律問題座談會結論:「可以再聲請假扣押」、「於前案假扣押撤銷後,假扣押查封之效力對後案仍然存在」,72.8.23(72)廳民二字第五七六號函復台高院即認為:「按同一不動產,不得重複查封,且不動產經假扣押查封登記後,如法院再囑託為假扣押查封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亦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所明定。故同一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查封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再聲請假扣押查封,如有聲請,執行法院應併同前案處理,此時前案假扣押查封之效力,對於後案假扣押債權人仍然存在,故前案假扣押裁定經撤銷或債權人撤回執行,仍不得啟封發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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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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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債權人假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以確定之終局判決,再對該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關於此一問題,得以後一位債權人之終局判決執行名義是「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或「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

1、如果後一位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是「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例如甲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屆期未能清償,經乙銀行請領其所有之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時,始發覺甲之上述不動產業經其他債權人丙聲請法院執行假扣押,此時乙銀行就該被扣押之不動產聲請查封拍賣,法院可否准許?由於先執行之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債權,當然可以跟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名義並存,所以後一位債權人是可以對已遭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再以確定判決之終局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五十五年民事執行座談會第八十號提案研究結果、台灣高等法院五十六年民事執行座談會、前司法行政部研究室台五十八發字第○七○號函、雲林地院五十七年十月司法座談會)。
實務上,後一位債權人對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聲請為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時,毋庸重複踐行查封程序,得直接進行換價程序,即通常由終局判決之債權人,聲請調假扣押卷宗,就已查封之財產,實施換價。如果查封物是動產(例如汽車),執行法院於調卷後即指定拍賣期日實施拍賣;如果查封物是不動產(例如土地一筆),執行法院則先鑑定不動產價格後,再指定拍賣期日;如果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則要發換價命令。不過,假扣押的債權人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保障的,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即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換言之,假扣押債權人就其保全之債權,當然發生參予分配之效果(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只是應受分配的金額必須要提存。

2、如果後一位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是「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例如甲向乙請求交付汽車一台,在獲得勝訴之終局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始發覺乙之汽車業經其他債權人丙聲請法院執行假扣押,此時甲就該被扣押之汽車聲請查封拍賣,法院可否准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決之意旨「關於假處分與假扣押執行之競合,我國係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假扣押執行應該無排除終局執行之效力,遇有此種情形時,應將假扣押標的物之執行處分除去,而實施終局執行,而且由於執行標的物未換為金錢並不實施分配,所以假扣押的債權人只好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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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終局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之財產,其他債權人得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關於「已遭終局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之財產,其他債權人得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執行」此一問題,應區分在先的終局執行名義是「金錢債權」或「非金錢債權」。

1、如果在先的是「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則其他債權人仍得聲請假扣押執行,司法院八十七年三月第三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結論認為,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參與分配之規定辦理」、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依上開規定,金錢債權終局執行之財產,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應視為參與分配,並將其分配之金額提存(台灣高等法院五十七年第二次法律座談會結論、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台(65)函民字第○二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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