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遭停飛期間跳槽 機師判賠華航16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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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停飛期間跳槽 機師判賠華航169萬四月 11th, 2013
【聯合晚報2012.5.4/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與購物一姐孫嘉禾傳出外遇糾紛的華航楊姓機師,因個人因素屢屢被爆上新聞版面,遭華航以影響飛安為由停飛,由於楊姓機師在停飛機期跳槽到大陸的航空公司,遭華航以違約為由訴請損害賠償,台北地院理後,判決楊姓機師及其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賠償華航169萬餘元。
華航起訴主張,楊姓機師是於87年,從空軍轉任進入華航服務,雙方當時約定的服務年限為15年,期間提供楊相關飛航訓練,及在職訓練,隔年底完訓後擔任機師。
華航說,在97年間,楊姓機師因家庭及私人官司事件屢屢上新聞版面,華航考量楊或有經常出庭必要,且家事煩亂如麻,恐心理狀態受影響而危及飛安,因此要求他停飛。後來華航讓楊姓機師復飛,楊卻反過來指控華航停飛是不當處分,要求終止雙方合約。不過,華航了解後發現,原來楊早就被挖角,因此以他違約為由,提告要求賠償200多萬元。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楊姓機師當時涉及感情糾紛,被媒體跟拍大幅報導,華航評估他不適合執行飛航任務,停飛處分並無不當;而華航後來讓他復飛,楊姓機師卻未到班,反而跳槽到大陸的四川航空任職,法官認定楊姓機師違約在先,華航終止勞動契約屬於合法。
由於雙方當初簽訂合約是服務滿15年,楊姓機師提前離開已屬違約,法官最後判決楊姓機師及其連帶保證人,必須賠償華航機師訓練費用和違約金共169萬多元。
【本案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
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
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民法》
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 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航空法》
第41條之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責,並依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航空器飛航作業、飛航準備、航空器性能操作限制、航空器儀表、裝備與文件、航空器通信與航行裝備、航空器維護、飛航組員作業、駕駛員資格限制、簽派員、手冊表格與紀錄、客艙組員、保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務作業,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其飛航:
一、航空人員未持有效檢定證。
二、航空器駕駛員生理、心理狀態不適合飛航。

http://civil.wnblf.com/%E8%B2%B7%E8%B3%A3%E6%89%BF%E6%94%AC%E5%80%9F%E8%B2%B8%E5%8B%9E%E8%B3%87/%E9%81%AD%E5%81%9C%E9%A3%9B%E6%9C%9F%E9%96%93%E8%B7%B3%E6%A7%BD-%E6%A9%9F%E5%B8%AB%E5%88%A4%E8%B3%A0%E8%8F%AF%E8%88%AA169%E8%90%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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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0 Sat 2011 16:44華航機師提前離職 判賠263萬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新進機師簽署聘僱契約,明訂「最低服務年限為十五年」,若違反須賠償,一位黃姓機師經過一年多的受訓、學成後工作三年多即離職,華航因而提告求償三百四十四萬兩千餘元;板橋地院法官認為該契約並未超過必要限度,且是黃所本於自由意志簽立,屬合法有效,判決黃及其兩位保證人,須連帶賠償兩百六十三萬餘元,可上訴。
華航指出,黃進入華航後,先經過四個月的民航駕駛員資格訓練,再經八個月的B738機型新進訓練,九十七年底又接受B738副機師轉訓為B744副機師訓練,但黃在去年間,僅服務(包含受訓)三年十一個多月,故要求黃與其連帶保證人賠償。
黃某主張,賠償規定未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他離職時填交的「離職手續單」上明確敘明離職原因為「公司違反勞基法」,依據勞基法「被迫辭職」規定,無須負最低服務年限的違約賠償責任;但華航否認違反勞基法一說。

http://s5bc469.pixnet.net/blog/post/8250309-%E8%8F%AF%E8%88%AA%E6%A9%9F%E5%B8%AB%E6%8F%90%E5%89%8D%E9%9B%A2%E8%81%B7-%E5%88%A4%E8%B3%A0263%E8%90%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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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遭停飛 跳槽反控華航違約中廣新聞網 – 2012年5月4日 下午4:48
華航前楊姓機師四年多前爆發不倫戀,遭華航停飛處分。楊姓機師在停飛機期跳槽到大陸的航空公司,遭華航以違約為由,訴請損害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楊姓機師要賠償華航169萬多元。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楊姓機師與購物頻道孫姓主持人的婚外情,在民國九十七年間登上新聞版面。為避免楊姓機師的心理狀態影響飛安,華航提出停飛要求,直到官司告一段落才答應讓他復飛。沒想到楊姓機師卻反控華航的停飛是不當處分,要求終止雙方合約。不過華航後來私下了解,發現楊姓機師早被其它航空公司挖角,認為是楊姓機師違約在先,因此提出反告。
北院審理後認為,楊姓機師當時因家庭、私人官司等事件,屢遭媒體跟拍,華航評估認為以當時心理狀態不適合執行飛航任務,華航停飛處分並無不當;至於楊姓機師復飛後,卻沒有正常到班,因為他早已到大陸四川航空任職。法院認定,楊姓機師違約在先,因此反而要賠償華航一百六十九萬元的違約金和機師訓練費用。

http://tw.news.yahoo.com/%E5%A9%9A%E5%A4%96%E6%83%85%E9%81%AD%E5%81%9C%E9%A3%9B-%E8%B7%B3%E6%A7%BD%E5%8F%8D%E6%8E%A7%E8%8F%AF%E8%88%AA%E9%81%95%E7%B4%84-084806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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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3 Mon 2010 10:05培訓玩脫衣!女機師判賠華航215萬
一名遭退訓的華航楊姓女機師,2005年在澳洲受訓學開飛機,卻跟男學員大玩宿舍脫衣派對,脫到只剩下底褲,加上個人資料填寫不實,華航認為女機師根本不具備「誠實、足以信賴」的人格要件,因而退訓,還向她索賠215萬,最高法院定讞,女機師要賠償華航215萬。
轟趴玩過頭,華航女機師要賠215萬,因為被華航認定品德有瑕疵,不能好好開飛機,最高法院的判決,華航表示肯定。
華航發言人劉國芊:「一位機師應該是要成熟穩重,應該要考慮周全,不應該有太多隨性的行為,(退訓脫衣女機師)這是顧慮旅客、全機人員安危的事情。」
被認定「不夠成熟穩重」的女機師叫做楊雅如,2005年在澳洲受訓,卻在宿舍跟男學員玩真心話大冒險,High過頭脫衣2次只剩下底褲。華航事後調查還發現,女機師捏造高鐵「行政經理」的資歷,最後以「放浪形骸、罔顧男女分際」,直接退訓。
華航培訓機師(逃生訓練):「1、2、3。」
逃生訓練來真的,華航培訓一名機師成本真的很高,送一位學員到澳洲「阿德雷德」學開飛機,都會要求對方簽下行為準則,先承諾萬一「品德不良」被退訓,要賠償訓練費跟津貼,高調求償女機師215萬,相較於上千萬培訓費,似乎不為過。
畢竟開飛機不像在開玩笑,擔負幾百條人命的女機師,被華航認定不具備機師所需要的「誠實、足以信賴」的人格,行為瑕疵代價真不小。
出處來源:TVBS

http://arklaw.pixnet.net/blog/post/25473027-%E5%9F%B9%E8%A8%93%E7%8E%A9%E8%84%AB%E8%A1%A3%EF%BC%81%E5%A5%B3%E6%A9%9F%E5%B8%AB%E5%88%A4%E8%B3%A0%E8%8F%AF%E8%88%AA215%E8%90%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