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二審是事實審,第三審是法律審。 何謂事實審與法律審?
個人┌事實審:認定事實 + 適用法律
心得└法律審:適用法律
( 資料來源:史慶璞,法院組織法新論,修正三版,P.86 、87)
(一)事實審與法律審
1. 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除適用法律外,並以認定事實為審判之重點,係為事實審。
2. 若法院於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時,不再審究與本案有關之事實,而僅側重於審查法律之
適用及嚴謹法律之見解,則為法律審。
3. 事實審並非忽視法律,尤非不適用法律,乃係以事實之正確認定,
為法律適用之先決條件,如證據之調查即屬之。
4. 法律審並非忽視事實,尤非與事實無關,而係以法律之正確適用,
為事實認定之堅強基礎。
5. 關於法律審之法律依據,臚列如下:
(1) 民事訴訟法第467 條、第468 條、第469 條:略
(2)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第378 條、第379 條:略
(3) 行政訴訟法第242 條、第243 條:略
(二)覆審制、續審制、事後審判制(與事實審上訴制度有關者)
1. 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或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不服
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案件時,得對於第一審法院已審究
過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重予審理,稱為覆審制。
2. 僅得就當事人未於第一審法院提出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予以審理,
稱為續審制。
3. 第二審事實審法院僅得審理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當事人不得於事實審上訴程序中再行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等新訴訟資料,
則稱為事後審判制。
4. 站在保障人權之立場,事實審上訴法院應採覆審制;站在訴訟經濟之立場,
事實審上訴法院又應採續審制;然如欲兼顧保障人權與訴訟經濟兩大利益,
則似應採事後審判制較妥。
何謂“法律審”。以下簡單說明:法律審與事實審。
所謂事實審 : 就是我國第一審跟第二審法院
他所要判決的是實體 , 依當事人所做的言詞辯論判決
EX:甲告乙 , 請求給付A車 , 乙主張買賣契約不存在
法院就要去審理甲乙間買賣是否存在 , 及甲有沒有給付請求權
法律審就是第三審
第三審法院只審查第一審跟第二審法院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
也就是程序上是否合法(民訴第468 ,469條)
EX: 判決是否違反專屬管轄 , 或甲告乙依767 請求反還A 地 , A 地位於板橋 , 則專屬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如果受訴法院不是板橋且法院都沒有發現 , 那就是判決違背法令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51100376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1828/post/6454/19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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