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應如何判斷?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74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3-7-5 09:05 
210.59.168.29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應如何判斷?
文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台灣法律網】



A: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如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即推定其顯失公平。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危險分配不合理: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者。
三、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不相當情事: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者。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5,7,&article_category_id=504&job_id=15981&article_id=1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