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Now.in 委任律師陳鎮宏:面對 IFPI 提告之三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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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in 委任律師陳鎮宏:面對 IFPI 提告之三點聲明    於 2012-03-07 23:53:32 發布


Now.in 在上週遭調查局搜索之後關站,Now.in 官網也無法連結。沉寂多日後,稍早 Now.in 網頁上出現中、英文關站聲明:
Now.in關站聲明:由於「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IT(原IFPI)」對 Now.in 提出「侵犯著作權」與「疑獲取不法商業利益」等控訴,
本站為配合檢警調查,自 2012 年 3 月 2 日起停止服務,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在過去幾天內我們收到了非常多 Now.in 用戶的關心與支持,
我們要在這邊向大家表達由衷的謝意,但因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也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有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論。
為了保障眾多電台 DJ 與聽眾的權益,Now.in 正努力尋求法律協助當中。
Now.in 粉絲團網址: http://www.facebook.com/www.now.in?sk=wall&filter=1
Now.in法律顧問:得力商務律師事務所 陳鎮宏律師
Now.in Closure Notice:
Now.in has been shut down by the Investigation Bureau of Taiwan’s Ministry of Justice & IFPI on Mar 3 2012,
due to the suspected “copyright infringements” & “profiting from illegal commercial activity”.
We are now in the legal process and will try our best to maintain the rights for our users.
Thanks for your concern!
Now.in 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www.now.in?sk=wall&filter=1
這則訊息證實,「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IT(原IFPI)」已經正式向 Now.in 負責人 Victor 提告。Now.in 也已經委託陳鎮宏律師為法律顧問,協助未來訴訟相關事宜。陳鎮宏同時也是多年前 IFPI 控告 ezpeer 侵權案時,ezpeer 負責人吳怡達的辯護律師。
TO 在今天傍晚與陳律師取得聯繫,以電話採訪的方式,了解未來 Now.in 動向。
以下三點聲明,整理自電話採訪內容:
1. Now.in 由於使用者成長愈來愈快速,創辦人深知必須儘快著手處理版權問題。今年農曆年前,即由 Now.in 創辦人自行和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版權授權事宜,正逐步與 MUST 取得版權授權的共識。由於當時 Now.in 創辦人並未先聘請法律顧問,因此不清楚在法律上,台灣音樂市場版權還分多重類別,且著作財產權分屬不同協會組織,並非故意忽略或不向 IFPI 聯繫。
2. Now.in 自開站以來,接受過來自國外著作財產權單位針對平台上電台播放侵權著作的聲明,Now.in 皆在接獲通知後,皆立即關閉該侵權電台,在防範侵權並非沒有作為。唯獨至調查局同時派人搜索 Now.in 創辦人住所及老家之前,從未接獲過來自 IFPI 的任何聲明。陳律師認為,ezpeer 案時,IFPI 在提告前皆曾向 ezpeer 提出警告,唯獨對仍在就學、只有技術背景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 Now.in 創辦人採取未通知即搜索、提告的強硬作法,令 Now.in 創辦人即使有心與 IFPI 合作,在不知情也不熟法律規範的狀況下,也難以即時有積極作為。
3. Now.in 目前已經關站,Now.in 創辦人對於 IFPI 所代表之著作權利人表達誠摯的歉意。也希望 IFPI 能撤銷告訴並在雙方善意互動的前提下溝通,Now.in 也願意保證在取得 IFPI 授權前,絕不會再復站。
此外,陳律師也說明,他在接受委任之後,即著手了解 Now.in 案的詳細狀況,並與 Now.in 創辦人協調後續處理事宜,他將與 IFPI 法律代表積極聯絡,尋求雙方共識。
由於全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序,陳律師不便針對案情細節多談,只簡單針對 Now.in 創辦人的狀況做了描述,「這當然對他是個很大的打擊,無法入眠、焦慮擔心是一定的,但他一定會盡力尋求各種可能的方式解決問題。」
我們另外與其他法律專家聯繫,並分析 Now.in 案的可能發展。
  • MUST 和 IFPI 有什麼不同?
首先,相信很多讀者與 TO 一樣,對 MUST 和 IFPI 在音樂授權領域的角色有疑惑。
MUST 主要代表詞、曲創作者,提供詞、曲創作的授權,而 IFPI 則代表將這些詞、曲等創作錄製下來的唱片公司或製作這些著作出版物的發行商,提供錄製著作的授權。Now.in 在尋求授權時,誤以為只要獲得詞、曲授權即可,卻不知道將這些創作產製的產品本身和詞曲的著作權是分開的,因此忽略了必須優先積極與 IFPI 聯繫。
  • Now.in 未來若真的上法庭,最大的挑戰是什麼?
原告最有可能以著作權法 87 條 1 項 7 款為主要控訴依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與 ezpeer 案一樣,證明沒有「意圖」成了最重要的關鍵。曾打過類似官司的律師表示,「意圖」是最難證明的,不管是證明有、或是沒有,幾乎必須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Now.in 在台南地方法院提告,就要看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對於意圖的價值判斷了。
不過,我們在採訪法律專家時,也意外得知,著作權法 87 條 1 項 7 款是由美國的民事判例移植而來,但搬到台灣後卻變成刑事法條款,對於被告影響變得極為巨大。
  • Now.in 如果輸了?
若輸了,可能會有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重或輕就看法官怎麼判。不過,一位創投業者認為,Now.in 的服務仍具有高度價值,且一開始就能以全球化市場為經營規模,若能與版權商取得共識,以台灣為基地重頭開始發展當然是好事。若真的不適宜,也可以考慮向外發展。根據 TO 側面了解,Now.in 在被搜索前的確有來自國外的投資人表示興趣,未來在台灣以外的市場重新立足也不無可能。
(圖片來源:Clearly Ambiguous

http://techorange.com/2012/03/07/three-statements-from-now-ins-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