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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財政部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新 聞 稿 八十七年三月九日 財政部為因應未來保險市場自由化、國際化之
發展及金融、保險、證券可能形成跨業經營之趨勢
,並配合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
核准得以附加方式經營產、壽險特定業務之立法,
財政部自即日起,准許保險業務員經取得產、壽險
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
務員,以提供保戶完整之保險規劃。 本次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主要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之業務員經取得產、壽險業務員資格者
,並經所屬公司同意,可同時擔任為財產保險及人
身保險業務員,但為便於管理,其同時登錄之產、
壽險公司各以一家為限。(第十四條) 二、所屬公司對其跨業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
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以期保障保戶之權益。(第十五條) 三、除保險公司之業務員具有資格者,可同時招攬
產、壽險業務外,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代理人公司之
業務員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至於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問題,在此次
修訂過程中,壽險公會曾建議於管理規則中明定業
務員與所屬公司間之勞務契約得有「僱傭」、「承
攬」、「居間」或「委任」等方式,但經保險司於
八十六年十二月及八十七年元月中先後兩次與業者
及學者研商結果認為應依民法等規定辦理,即不必
另列於管理規則中,其原因如下:
(一)、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為保障保戶權益而
訂定之行政監理規定,對於業務員與所屬公司間之
勞動契約關係不宜予以限制;
(二)、業務員與所屬公司間之勞動契約關係除僱
傭契約外,得否以法規命令方式訂定承攬、居間或
委任等契約關係,尚有可議之處;
(三)、業務員與所屬公司間之勞動關係是否為僱
傭關係之問題係依所屬公司之實際管理情形決定;
(四)、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之問題,財政
部並非主管機關,亦不適做法律上之訂定,故非修
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即可解決,且各類勞務契約
型態,民法已有規定,宜依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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