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審查新制 9月上路 90%採備查制 (2006/7/6) | |
為加速保險商品審查需求,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將於9月1日實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保險商品原採核准、核備與備查,新制上路後,改為核准與備查,其中約10%採核准制,如新型態商品;其餘90%為備查。商品核准時間會在90個工作天內決定核准與否。 金管會表示,因應保險業對加速保險商品審查需求與期待,以營造保險業有利經營環境,將在9月1日起實施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建構由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為主的監理模式,逐步調整為保險業承擔專業責任的自律性監理模式。 金管會指出,即將實施的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主要內容,如負面表列,縮小保險商品審查範圍,刪除核備審查方式,縮小核准審查方式保險商品,僅新型態及具特殊性的保險商品須經核准,其餘則由保險業以備查方式辦理。 對於審查時間設定審查期間截止機制,對核准審查方式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日起40個工作天內核復,保險業應在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日起75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主管機關並應在90個工作天內決定核准與否。 另外,張秀蓮表示,為建立保險業獎勵機制,修正現行差異化管理機制,對符合一定條件保險業,在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保險業原應經核准的新型態保險商品,將可以備查方式辦理,以達示範效果,並在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至於需符合哪些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由核准改備查?張秀蓮指出,包括最近一年內,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達250%以上、未因違反保險法令遭主管機關處分者、未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法規定被處分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者、產險業不含強制車險的自留業務綜合率90 %以下者。壽險第25個月的基本保額繼續率達80%者。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率及處理天數的綜合評分值是產險或壽險業由低而高排名的前30%。 除上述條件外,保險公司也需符合最近一年內所有送審保險商品的實際簽署人員,僱用全職的專業資格證照人員需佔簽署人員的75%以上,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A+以上或相當等級,及配合政府政策者等條件,才能由核准制改為備查制。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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