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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訴過程中公司更換法定代理人_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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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63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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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1 21:16
111.235.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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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過程中公司更換法定代理人_當然停止
第 170 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71-4378-558a8-1.html
為陳報停止訴訟程序事: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前,當然停止;此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 173 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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