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在警詢與檢察事務官作偽證無法以偽證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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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1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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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llprolaw.com.tw/allpro-case-1-14.html

案例14、偽證罪
案例:白賊吳因鄰居西施對東施公然侮辱的案件被以證人身分通知到警局做筆錄,因白賊吳傾慕西施已久,所以虛偽供述對西施有利的證詞,後來在檢察事務官面前也一樣虛偽供述,一直到法院審理交互詰問時,白賊吳才如實招供,請問白賊吳是否成立偽證罪?

解析: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有其「構成要件」,這些要件須同時成立,才會構成刑法偽證罪,例如:一、在執行審判職務的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二、陳述者為證人、鑑定或法院通譯人員;三、作虛偽陳述;四、陳述內容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五、合法具結。如果欠缺一個「構成要件」,就不會成立偽證罪。本案白賊吳雖然在警察及檢察事務官面前以證人身分虛偽供述,但在法官面前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則據實陳述,因此並不會成立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