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爭點整理與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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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起訴禁止及判決效力——如何避免訴訟制度被濫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r3WKAsn2ek


集中審理之意義https://ksh.judicial.gov.tw/chinese/CP.aspx?s=124&pa=10057&n=10214
當事人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開庭時不用再審理,法院只就當事人有爭執的部分來進行審理。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該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的爭執點,將訴訟案件雙方爭執的地方,告知當事人,只就有爭執的事項來審理,使案件不會散漫的進行而沒有效率。遇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是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使當事人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的真意能向法院完全的表明,法院也不致誤解當事人的意思。如此,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舟車勞頓及費用,提高民事審判的效率。

集中審理文字說明:
1.對於訴之聲明明確及訴訟標的特定之案件於收案後採集中審理。
2.兩造在開庭前先行就言詞辯論、準備程序及書狀先行程序作爭點整理並提出證據。
3.爭點整理包括事實上的爭點、法律上的爭點及證據上的爭點。
4.經由幾次開庭調查證據,兩造言詞辯論只需就爭點提出攻防即可判決,結束訴訟程序。
集中審理,係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暫不開庭,由兩造先行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再由法官定期審理,在開庭前,雙方已先將爭點釐清,並提出證據,待正式開庭時,只需就爭點提出攻防,如此,只需集中開幾次庭,即可以結束。 為使訴訟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書狀致遭受不利益,當事人提出於本院之準備書狀、上訴理由狀、答辯狀、爭點整理狀、爭點整理結果摘要狀,請依相關方式記載,並以影本直接通知對造;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書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又所提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所提書狀及書證如有不能直接通知對造之情事,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聲請由本院送達;如無法提出該相關書狀時,應具狀向本院說明理由。



2020學稔小私塾 主題串流班 X 民訴講座3-爭點整理與闡明-霖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qdoCt8IE8E


民事訴訟法熱門爭點│爭點整理及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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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爭點講堂│民事訴訟法重要爭點│宋定翔老師│FUNK法課 爭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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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準備技巧,建構你的思辨能力與答題架構-保成名師宋定翔(王俊翔)老師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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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星老師│如何發現爭點與增進答題技巧-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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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流程_01爭點關鍵字

民訴流程_02爭點整理

民訴流程_03最上位之爭點整理

民訴流程_04主張階段與證據階段之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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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流程_09爭點整理範例2_主張階段之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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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整理之方法及程序 https://www.easylearn.com.tw/BookStudy/140

一、爭點整理之目的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96-1條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亦即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乃係採取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又所謂集中審理,係指集中調查證據,而法院為進行集中調查證據,首先須整理兩造之爭點,確認兩造對於何部分事實有爭執,再就有爭執部分應用何種證據加以證明,最後集中就有爭執之事實為調查證據[1]。透過前開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可排除不必要之審理,而達成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目標,以下就訴訟標的相對論如何進行爭點整理之程序為說明。
二、爭點整理之步驟
(一)最上位爭點之特定(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何?):
在討論訴訟標的係採取「權利單位型」抑或「紛爭單位型」特定之前,應先考慮題目中原告陳述之內容是否足以特定訴訟標的,例如有無陳述特定時點,而達足以和其他紛爭相區別之程度。相對而言,訴之聲明部分則需具體明確可供執行。

次討論當事人欲以何種方式特定訴訟標的,若提示特定權利,或已為權利上定性,屬權利單位型,應進行論理型爭點整理;若未提出具體主張之權利而係以紛爭事實作為單位,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加以分析、釐清,進行事實型爭點爭理。

若有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或攻擊方法,則有客體合併及不真正客體合併的問題,在處分權主義下應尊重原告之意思由其選擇合併型態及審理順序,若原告意思未明,法院應闡明之。

(二)一貫性及重要性審查:
一貫性審查:
一貫性審查係從實體法之觀點出發,假定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否該當於其所主張權利之構成要件?若是,則通過一貫性審查;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太少,依民訴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若當事人仍不補充陳述,而使權利欠缺該當性,無法通過一貫性審查,依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重要性審查:又可稱為被告方面的「一貫性審查」,假定被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是否可使原告之請求無理由,若是,即通過重要性審查。

(三)可證性審查:
首先須先確定兩造之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不爭執部分即無須分配舉證責任。
再就有爭執的事實部分依照民訴法第277條以下規定為分配舉證責任。即權利發生要件事實由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否認權利存在或抗辯權利不得行使者,應就權利障礙、權利消滅或權利抑制規定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促使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提出證據以證明待證事實。

負舉證責任之人所提出之證據稱為「本證」,若其未就事實聲明證據,且經法院闡明後仍未盡舉證責任,為「本證懈怠」,又若其亦未提出其他間接證據,或該間接證據所證明之間接事實推認力不足以推認待證事實之主要事實,且法院闡明後仍無其他事證補充,此時不需要調查對造所提出之反證,即可以其未通過可證性審查,未盡舉證責任而判其敗訴。

三、具體操作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車交還甲,事實陳述:A 車為甲所有,乙於 104 年 9 月 5 日向其借用 3 個月,逾期猶未返還,因而請求交還該車。對此,乙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其未曾向甲借用 A 車,而係向甲買受該車,且已付清價金 50 萬元,有 104 年 9 月 5 日匯款單一紙為憑。對此,甲陳稱該 50 萬元匯款係乙為償還其所積欠甲之借款債務,並非交付價金。

(一)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時,如何進行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
(105台大)
【破題眉角】
本題雖僅以如何進行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為題,但首要仍須就最上位爭點整理先為之,於判斷何種訴訟標的後,方能進行聲明及證據之一貫性與可證性審查。


【考場擬答】
(一)受訴法院進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進行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分述如下:
最上位爭點整理:

(1)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當事人起訴時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然依訴訟標的相對論,當事人可選擇以權利或紛爭單位型特定訴訟標的,僅需達可與其他紛爭相區別之程度即可。

(2)本題甲未明確提出所欲主張之權利,依題意應係以紛爭單位型特定訴訟標的,且其聲明亦明確可供執行,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已特定,應進行事實型爭點整理。

一貫性及重要性審查:
(1)甲主張其為A車所有人,與乙訂有使用借貸契約,借期屆滿後乙未返還,上開事實該當要件有「甲為所有權人」、「乙為無權占有」、「兩造有借貸合意」、「借貸契約已屆期」等。如甲主張為真,可支持所有物返還請求及借用物返還請求之權利,甲通過一貫性審查。

(2)乙抗辯甲乙間為買賣而非使用借貸契約,且已交付50萬價金,若乙主張為真,則以非無權占有人而係現A車所有人,甲不得對乙請求交付A車,乙通過重要性審查。

(3)甲再抗辯乙所交付之50萬元非買賣價金而係償還借款,法院應闡明甲就甲、乙之間借款債務存在及匯款單係為償還借款提出一事提出事證以通過一貫性審查。

可證性審查:
(1)不爭執事項:甲乙未爭執A車原為甲所有、甲交付A車與乙、A車現為乙占有中,就此部分不須分配舉證責任。

(2)甲乙間是否存有使用借貸合意契約且借期屆至,為甲主張之據權事實,依本法第277條本文應由甲負舉證責任。另甲主張乙所匯款之50萬元係為償還借款,亦應就甲乙間借款債務一事負舉證責任。

(3)乙主張甲乙間訂有A車買賣契約,然匯款單僅能推認乙交付50萬元與甲,尚非買賣契約存在之直接證據,故乙仍應就雙方具有買賣合意一事負舉證責任。

(4)依本法第296-1條第一項,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是以法院應於此階段應基於同法第199條第一項法律見解表明義務,闡明舉證責任分配之見解,使兩造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以發揮爭點整理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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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4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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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於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7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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