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7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二號
上 訴 人 王林秀子
被 上訴 人 許 燦 塘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查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
表示之規定。又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於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達到,於表意人係以書面等物件為意
思表示時,固以其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
客觀狀態為已足,而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即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惟於表意人
係以言詞(口頭)之非書面等物件,於相對人住所向相對人之家屬或其受僱人等為表
示時,因該家屬等未必轉達,且其情形又非如書面等物件得置相對人於隨時可了解其
內容之客觀狀態中,應以相對人已獲知其意思表示時,始可謂為達到。
06.
第五章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總論(一) 2時00分鐘
民事訴訟136與141條_達到
民事訴訟136條送達與營業處所
民事訴訟
第 136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
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民事訴訟
第 137 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
第 141 條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空大橋~法律你和我: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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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稅捐文書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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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示送達」?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一般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方法,是先採用郵務方式,寄送給當事人親自簽收,以達到送達的效果,公文書送達於當事人後,即開始計算該當事人聲明不服的法定期間。舉例而言,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是二十天,自判決書送達於原告、被告之翌日(次一日)起各自計算期二十日之上訴期間,逾期,上訴即不合法律規定,或逾期當事人未行上訴,該法律事件即告確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即生高度拘束的法律效果
然而,「郵務送達」原則上係向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未必能親自送到當事人手中,文書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當事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
倘文書仍不能依上開方法親自送達於當事人,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即得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此送達的方法,法律上稱「公示送達」。當文書依法行公示送達後,自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聲明不服之期間。
很多人在受強制執行時,才知道自己受處分或受司法判決,或許即因法律上負有義務,經處分機關,或權利人提起訴訟,該等公文書因送達至義務人之戶籍所在地,而未能送達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