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訴訟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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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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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訴訟指揮權指的是什麼?https://kknews.cc/zh-tw/society/xz8y4b9.html
2016-12-25 由 人文之光 發表于社會
訴訟指揮權,是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最能體現職權主義的一個方面。

所謂訴訟指揮權,就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指揮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的權力。

訴訟指揮權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決定日期。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來決定開庭的日期,以及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裁定訴訟時效等相關的問題;
2、指揮辯論。說白了,就是維持法庭秩序,讓當事人雙方依法闡述自己的主張、觀點——畢竟法庭是有秩序的地方,如果沒有秩序,不成菜市場了麼?
3、控制辯論範圍。法庭是有秩序的地方,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受約束,天馬行空誇誇其談,無異於對對方以及法庭都是一種時間浪費、資源浪費,因此法院有權裁決辯論的範圍;
4、督促當事人完善證據。對於當事人來說,打官司最重要的,莫過於證據了,如果出現證據不完整、不能說明自己的立場,或者因證據原因,不能否認對方的控告,那麼,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拿出自己的證據來自圓其說,否則就會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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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階段
5.不公開審判: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民訴§195-1)
6.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1)適時提出主義:當事人須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民訴§196)
(2)訴訟促進義務:適時提出主義,是當事人的訴訟促進義務之一。
7.當事人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民訴§197)。
8.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民訴§200)。
(四)
當事人所為訴訟行為之分類
1.取效性訴訟行為:指該訴訟行為僅為當事人一方向法院之單獨行為,須法院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後方產生訴訟法上之效果,如:當事人所為捨棄認諾聲請、對事實所為舉證等。
2.與效性訴訟行為:指以直接產生特定訴訟上效果為目的之訴訟行為,經當事人為表示即生訴訟法上效果,而無待法院之裁判,如:起訴之撤回、上訴之撤回、撤回代理權之通知、訴訟告知、管轄合意、不上訴合意、訴訟上和解等。
3.訴訟契約:指以產生訴訟上效果為直接目的之當事人合意,如:限縮爭點之合意、證據契約等。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1.概說:訴訟指揮權,指為使訴訟之審理能流暢迅速,並適正的進行及整理,承認法院有審理上之主宰權。
2.性質:訴訟指揮權不僅為法院之權能,同時亦為其責任及義務。
3.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民訴§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