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二週、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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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1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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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週、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簡介  http://www.alr.org.tw/news.php?action=cont&sn=58

我國於105年1月1日始開始正式執行每週工時40小時之規定,此舉對於多數服務業產生非常大之衝擊,由於每週工時40小時之規定,對於服務業之排班制度恐產生諸多窒礙,故部分業主便想由變形工時進行制度上之轉變,但一般民眾對於變形工時制度多不了解,為免勞資雙方權益受損,故簡單的介紹一般較常使用之二週、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我國現行工時制度法令規範及依據:

  1. 勞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2. 連續工作4小時,需給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35條)
  3. 工作七日內需有一日做為例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4. 勞工延長工時(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

以上為我國現行正常工時制度,惟各行業因產業性質不同,對於工時制度難以以一概全,故為因應各行業不同型態的營運類型,另外訂有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本文希望能以較簡單的方式讓大眾明白二週、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規範。

要實施變形工時之前,首要條件是必須符合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於2003年公告所有行業皆適用於二週變形工時至度,而四週變形工時主要適用於服務業(如銀行、餐飲、賣場…等行業),八週變形至度則是適用於需24小時輪班的行業(如鋼鐵、石化、營造…等行業),其後還需透過工會協商若無工會者則需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協商後方可實行。

而除上開規定外,實施變形工時後之工作時數應於事前安排好並公開揭示,建議資方應清楚告知勞方變形工時之適用,以及增加的工時是由哪日調配,清楚解釋、告知工時挪移的狀況,乃雇主應盡之責任,切莫自行解釋、任意挪動工時,此為法所不容。

實施變形工時應注意事項:

  1. 需符合法令有關於變形工時之規範:

二週:勞動基準法30條第2項

四週:勞動基準法30條之1

八週:勞動基準法30條第3項

  1. 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通過
  2. 應於事先告知工時挪移(排班)狀況
  3. 變形工時僅為工時的挪移,正常總工時並不可增加

正常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

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每週工時40小時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最長為8小時,一般行業若勞資雙方約定以8小時作為工時約定,其中休息日、例假日可自行約定,並非限定要於六、日放假。

表一 週休二日,正常工時範例









第一週
8
8
8
8
8
休息日
例假日
第二週
8
8
8
8
8
休息日
例假日

由於目前我國規定正常工時為每週40小時、每七天需有一日做為例假日,故其實並沒有所謂強制「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或「二例」,只要雙方合意即使每週只休例假,在正常工時未超過40小時內都屬於合法範圍。

表二 週休一日,正常工時範例









第一週
6
6
6
6
6
4
例假日
第二週
6
6
6
6
6
4
例假日

二週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第2項)

二週變形工時最主要目的在於,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

表三 二週變形工時範例









第一週
10
10
10
10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日
第二週
10
10
10
10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日

四週變形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

四週變形工時為二週變形工時之衍生,可將四週之正常工時作挪移,較適用於各類需排班之服務業,每日仍不得超過二小時(正常工時10小時),每二週至少需有二休假作為例假日,對於每週工時法無明文規定,但仍不建議超過48小時。

表四 四週變形工時範例(一)









第一週
9
9
9
9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
第二週
9
9
9
9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
第三週
例假
例假
9
9
9
9
9
第四週
9
9
9
8
8
休息日
休息日

將二日工作時間挪移至其他日,使正常工時延長至9小時,每週皆休息二日以上,四週共休息10日,總工時仍為160小時

表五 四週變形工時範例(二)









第一週
10
10
10
10
休息日
例假
例假
第二週
10
10
10
10
10
休息日
休息日
第三週
10
10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
例假
第四週
10
10
10
10
10
休息日
休息日

將四日工作時間挪移至其他日,使正常工時延長至10小時,每週皆休息二日以上,四週共休息12日,總工時仍為160小時

以上皆為舉例說明變形工時制度,以一般有排班需求之服務業來說,建議採行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對於排班制而言每日工作時間,可能因不同排班狀況而有不同,勞資雙方可合意約定工作時間,但以四週變形制度來說,要注意每日正常工時最長為10小時,加班僅能2小時,每四週工時為160小時,且二週需有二日作為例假日,在此範圍內只要勞資雙方合意或勞動契約已明確告知排班規定,則可自由進行班表編訂,但班表不可隨意更改;由於研究顯示週工時超過50小時,工作效率會嚴重下降,且由於四週變形工時未明文規定週工時,為免爭議產生,建議依循二週變形工時之規範,每週工時不超過48小時。

變形工時制度乃考量到不同產業對於工時可能有不同需求,並非是讓雇主刻意規避加班費之產生,故變形工時制度之執行需確實有其必要性,資方應與勞方充分溝通並解釋變形工時制度後,以雙方福祉為最大目的,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