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商業會計法_家族企業_作帳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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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商業會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商業會計法1講-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EAP3AQwKCI
108商業會計法線上試聽-YouTube

2020商業會計法重點【真實原則篇】線上試聽 5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
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 73 條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
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74 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75 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
有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1081009 (Part 2)下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Arsw2Fl9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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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美麗_商業會計法賴美麗_商業會計法_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pdf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四字第23號刑事判決(違反商業會計法)_未在十傑公司上班.pdf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更(三)字第17號刑事判決.pdf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pdf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545號_掛名投保.pdf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94號_掛名投保_勞動契約特性.pdf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偽造文書)_未在賢人公司任職.pdf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_未在賢人公司任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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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行為人對於投保事項具有直接故意為必要,亦即:「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分別為刑法第215條、216條所明定。刑法第215條所規定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有四:第一須為從事業務之人,而所稱業務係指吾人基於社會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其性質具有複次性、反翻性或一定程度之專技性與專責性,故僅偶一從事者,不得謂為業務。惟業務之範圍,不以其主要性業務為限,即附隨於其主要性業務而延生之業務,亦不失為業務。第二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第三須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作成之一切文書。第四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苟若非從事業務之人;或僅偶一從事者;或雖為從事業務之人,而所登載者非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或屬非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悉由於過失或間接故意者,則縱有登載於業務文書之情形,因其欠缺直接故意之要件等情形,均不成立本罪。蓋「勞工退休金條例所稱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即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 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固均定有明文。惟查,勞動法令中的「工資」應如何定義,是否應同時具備「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二性質為必要?此於各法院間向有不同見解,於每件民事訴訟之具體個案中,「工資」之範圍含括哪些獎金、薪津更為勞資雙方爭議之重點乙情,為本院本於職權所知悉之事項。是以,上開司法實務上司法機關內部間、司法機關與行政主管機關間,對於上開法律規定尚且可能有不同解讀之情形,實難苛求一般適用此行政法規之義務主體,在事前未經明確之行政指導下,對法規內容及法規涵攝到具體情況之範圍必能與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為相同之理解。而衡以目前我國企業就員工薪資結構,亦不乏採行基本底薪加上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並以基本底薪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則被告3 人於主觀上無從認識業績獎金係否應列為工資或勞、健保之投保範圍,亦無法於事先精確預估員工每月獎金數額情況下,始以基本底薪申報告訴人黃鈺芳等4 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尚難因此遽認被告3 人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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