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刑法上所謂業務定義_影片最佳利益: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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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利益第一集|Best Interest EP01(天心、鍾承翰、溫昇豪領銜主演)
6-7分鐘:刑法辯護律師說事情要無限上綱  ,那是否要追究發布通緝令的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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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張貼者:2013年9月9日 下午8:22建律法律事務所   [ 法務Bonnie 已於 2015年7月2日 下午11:36 更新 ]
【刑法第276條】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最高法院89 年 台上 字第 8075 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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