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電影《法律女王》金斯伯格:美國憲法裡沒有「女人」也沒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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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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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判決  電影「法律女王」補充包
最近,有兩部關於美國最高法院金斯伯格大法官的電影,一部是2月27日上映的「法律女王」,講的是金斯伯格大法官從法學院入學後,到38歲之間的故事,片中的高潮在於她跟先生擔任訴訟代理人的「Moritz v. Commissioner」案。另外一部,將在3月8日上映的「RBG:不恐龍大法官 RBG」,則是她的公開接受拍攝的紀錄片。
司法女王維護女權 電影詮釋傳奇人生 -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u6rcgKkd38



從【法律女王】聊到封建與自由主義【對談|半瓶醋|安西|視體撞擊|蘋果小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PZfC-mD6JQ


法操》《法律女王》:法院不會被天氣改變,但會被社會風氣改變!
何謂傳統價值?在過去男主外女主內,也是核心價值,早年的台灣女性會因為結婚、懷孕而被辭退。直到2001年兩性工作平等法出現後,才開始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有婚孕歧視。經過一番努力,這個案子終於在聯邦上訴法院進行審理。在討論到男女應該平等這個議題時,法官問女主角,美國憲法內並沒有出現過「女人」這個詞,而此時女主角回應,美國憲法也沒有「自由」這兩個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bfqfq60Ihw




電影中的高潮在於一件稅務案件「Moritz v. Commissioner」,案件的主人公Moritz是一位跟母親同住的單身男子,為了照顧母親,因工作需要時常出差而聘請看護,他將看護的薪水1250美金,在他的所得稅計算中扣除。然而,當時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14條規定,只有當納稅人是女性、鰥夫,或太太欠缺行動能力或被收容的丈夫,在為了照護一位以上的親屬的情況下,才可以將支付給看護的費用列為扣除額。
Moritz是男性,而且沒有結婚過,並未符合上述任何要件。一審稅務法院支持稅務機關認為Moritz逃漏稅的認定,案件在金斯伯格夫婦的協助之下,來到上訴第十巡迴法院。
這個案子是一個男女平權的問題,只是稅法歧視的對象是男性而非女性,假定照顧者會是女生,男生只有在太太無法協助的情況下,才會接替成為照護者。
最後,第十巡迴法院三位法官一致決認為,將扣除額的範圍延伸到Moritz的情況是合乎邏輯而適當的。
在預告中,金斯伯格在面對巡迴法院法官提問,憲法中並沒有講到女人時,金斯伯格回答說,憲法也沒有提到「自由」,之後一陣靜默。在預告出來時,有人認為是一個bug,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言論自由的條文中,有出現freedom,並不是沒有。編劇這樣的設計,應該是為了凸顯片中的中心思想,法院的判決應該隨著時代的風氣而改變。

《法律女王》金斯伯格:美國憲法裡沒有「女人」,但也沒有「自由」2019/03/06, 性別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女性為什麼要來佔據男性的名額?」這是女主角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時,法學院院長詢問女新生的話(當時500位新生中,僅有9位女性)。而法學院院長無理的提問,其實剛好反映了社會上對於女性的態度。

在法律要求女人待在家,男人出門工作的時代,在性別歧視合法的時代,美國第一位猶太裔女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踏入她期待已久的哈佛大學法學院,展開了她與一般男性不同的法律人生!

《法律女王》(On the Basis of Sex)以真人真事改編,講述了美國平權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的人生,從她在哈佛法學院就學(但最後在哥倫比亞大學完成學業),到後來的人生。看似平鋪直敘的自傳故事,卻無一刻冷場,透過日常生活的描寫,讓我們更深刻體會「歧視」如何深深的束縛著人民。

而如今的台灣,也在為同性婚姻產生激辯與對立,此時此刻的我們若去觀看此片,更可以讓我們反思,不論您是支持或反對,背後理由是否真的如同自己所想的那般理所當然呢?就讓《法律女王》這部片,帶我們來到1956年的秋天!

(以下開始涉及電影內容)
女性為什麼要來佔據男性的名額?
這是女主角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後,法學院院長詢問女新生的話(當時500位新生中,僅有9位女性)。而法學院院長無理的提問,其實剛好反映了社會上對於女性的態度。對於女性的不平等與歧視,並沒有因為開放女性讀法學院而有所改變。像是:雖然女主角以第一名的姿態畢業,不僅成績非常亮眼,在社團活動上表現也相當傑出。但在求職的過程中,卻處處碰壁,受盡各種歧視,沒有任何的律師事務所想要用她。在那個男主外女主內的時代,名列前茅的女性,除了要承受社會對女性的刻板印象外,還要被貼上更多的標籤。

雖然女主角沒有從事自己夢寐以求的律師工作,但她得到了擔任大學的教授的機會(因為她女性的身分,被以保障名額錄取)。而從女主角擔任教授的工作中,我們看到,女主角所開設的性別平等法的課程中,已經有許多不同族裔的女學生,這代表社會對於女性進入大學學習法律已經開放。

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許多人上街頭抗議,女主角在與女兒相處的過程中,也發現自己女兒,不再像過去女性默默不作聲,敢為自己的權益發聲,維護自己的尊嚴,她意識到時代已經改變!

而女主角認為,現在是法院可以被改變的時候,就如同學生時代,哈佛大學教授在課堂上說過的這句話「法院不會被天氣改變,但會被社會風氣改變!」


女主角想要利用一個稅法上對單身的男性照顧者不平等的案子「Moritz v. Commissioner (469 F.2d 466) 」,去推翻性別歧視合法的這件事。但女主角並沒有被任何人看好,因為男性照顧者也受到性別刻板印象的歧視,在那個時代,他們假設不會有單身男性願意擔起照顧母親的責任,或他們認為男性都應該要結婚!


「女人」這個詞沒有在美國憲法裡出現過
經過一番努力,這個案子終於在聯邦上訴法院進行審理。在討論到男女應該平等這個議題時,法官問女主角,美國憲法內並沒有出現過「女人」這個詞,而此時女主角回應,美國憲法也沒有「自由」這兩個字!

這樣的狀況是不是和台灣的現況很像呢?在婚姻平權議題上,是否也有一派人主張「婚姻」並不是憲法所明文保障的權利呢?的確我國憲法中並沒有將婚姻自由明文,但我們有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們不是要你改變國家,在沒有任何法院核准前,改變已經發生
在這個訴訟中,代表稅務機關的律師的主要要攻防策略就是,讓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知道,如果他們今天開了性別平等的先河,將會使178條性別不平等的法律被推翻,美國的傳統家庭價值會被打破,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

於是稅務機關的律師提出:「美國家庭傳統不可以被打破」、「你能想像媽媽出去工作,家裡沒人照顧嗎」、「女生先天設計上就是比男生更適合照顧家裡」、「這是上帝的設計」、「立法是立法者的職權」等等主張。

而女主角則回應,她並沒有要求法院改變社會,社會早在法院還沒有批准前已經改變,她希望法院能夠能夠將此法過張適用。而回到台灣「傳統家庭價值」、「先天生理設計」等等,這不也就是反同婚陣營的主張嗎?但何謂傳統價值?在過去男主外女主內,也是核心價值,早年的台灣女性會因為結婚、懷孕而被辭退。直到2001年兩性工作平等法出現後,才開始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有婚孕歧視。

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在2016年5月24日做成,已經快要達到大法官所訂的兩年期限,在這兩年中我們經歷過公投、經歷過《釋字748解釋施行法》草案的討論。台灣是一個自由開放的地方,這也是為什麼2018年我國性別平等指數可以是全球第八名,亞洲第一(註:聯合國未將台灣列入排名,此排名是依照我國的統計,去帶入聯合國排名,所得出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