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刑事案件調查程序專有名詞:發查/交查/核交/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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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30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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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刑事案件之”發查”及”交查”有何差別?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090723000010KK13455
發查:告訴、告發、自首或非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蒐證或調查者。
交查:告訴、告發、自首或非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發交檢察事務官蒐證或調查者。
核交: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或報告之案件,經發交他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事務官者蒐證或調查者。
核退: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或報告之案件,經發回原司法警察機關補足調查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9956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泰文字第1071000267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 ... 90041017100-107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