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自清 首公佈失職法官評鑑-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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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三讀 19 陳宜民 (國民黨) 評鑑委員會 遴選委員會 2019 06 27 院會 臨時會【立法院演哪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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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5 08 法官法 法院組織法 PM 段宜康 黃國昌 尤美女 周春米 呂太郎 司法法制 12250 【立法院演哪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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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制度改革上,三讀條文規定,法官若有違反法官倫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狀況,情節重大,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62226
法規名稱:
法官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7.17 修正之第 4、7、30、33∼37、39∼41、47、48、49、
50、51、52、55、56、58、59、61∼63、69、89、103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41-1、41-2、48-1∼48-3、50-1、59-1∼59-6、63-1、68-1、101-1、
101-2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聞稿
本次法官法修法之最重大變革,在於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承辦法官,而不用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為之,而且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原來的四人增加為六人,當委員會決定法官有懲戒的必要時,亦不用再移給監察院彈劾,而可以直接移送給職務法庭判決,讓不適任的法官直接面對人民,無所遁形。
一、法官評鑑:
最大的變革首推開放訴訟案件當事人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而不用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為之,從當事人之視角挖掘法官之違失情事,以匡補司法體系內部自律及監督廣度之不足,取代法人評鑑團體。在評鑑程序部分,則基於本院一貫尊重並保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立場,堅守法律見解不得作為個案評鑑事由之底線,同時設計相關篩選機制,避免當事人藉由浮濫提出評鑑請求干擾訴訟程序之進行;另就成案審議之案件,亦注重受評鑑法官應有之程序保障,並強化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俾評鑑委員於個案評鑑及決議前,得以充分瞭解相關資訊及各方意見,作成妥適之判斷。另為使評鑑委員能整體評價法官全部違失行為所彰顯之人格,以決定法官應負擔之責任,亦增訂評鑑委員對於成案審議之案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而在法官評鑑委員會作成決議,認受評鑑法官應受懲戒時,得直接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再繞道監察院進行彈劾,以解決外界對於懲戒程序疊床架屋之詬病,進一步提昇懲戒案件審理之效率。
二、職務法庭:
最大的變革為創設職務法庭裁判之審級救濟途徑,將職務法庭從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復在職務法庭受理第一審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由二位參審員與三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以廣納多元觀點,提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之公信力。再者,在懲戒處分之選擇上,增加對於已離退之受懲戒者,得處以剝奪退休給與之處分,使懲戒判決能夠真正發揮處罰之效果;另為防堵應受懲戒法官藉由退休或資遣,逃避懲戒之不良後果,亦將限制申請退休、資遣之時點,提前至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時,並增訂對受懲戒判決時已離退者之追繳退休給與制度。
除了上述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制度的變革,另增訂對有貪污行為的實任法官和司法院大法官,於受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他職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本俸之規定,剝奪對於不具法官應備品位者停職期間之生活保障。
以上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