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解決勞工在老年給付未達給付條件退休時可用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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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22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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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工在老年給付未達給付條件退休時可用債權憑證


訴訟至此公司從未否認與我有雇傭關係,且小額訴訟願意當庭給付承認之差額,是我當庭拒絕.
我請求給付....老年給付差額.....等合計總金額為XXXXX元.

法官只看到法院審理過程的法院開庭書面筆錄,沒有去調錄音檔來聽對吧!!

被告公司真的是完全沒有否認至今跟我的雇傭關係嗎(即 抗告狀 18 行)?

當給付之訴是包含確認之訴時,依法律而言,小額訴訟當庭就已經否認了.

老年給付是我退休後才能跟勞保局申請一次或按月給付,要等到我退休後才能知道被告應該給付多少賠償金,

我是依照可以給付退休金的判決書來寫約當多少金額在未來如果公司侵犯到我的權益時才需履行此債務,

且用債權憑證來做要求立下甲乙雙方將來給付之訴的債權契約.

若公司是完全承認有雇傭關係,就不能當庭直接否認不願意出具債權憑證的證明.

因為債權憑證是未來我退休後要打給付之訴時的請求權基礎之證明,且條件滿足後才需要履行其義務
(訴訟代理很清楚我提的給付條件,在法庭說,雖然不是當下給付錢而是以債權憑證取代.).  
     這債權憑證僅是讓將來訴訟時將甲乙雙方以契約方式先確定下來訴訟對象.

若公司僅是要否認老年給付內容,只要把履行條件寫清楚就好,不需要連整個債權都否認.

若公司都否認有此債權存在,請問法官,公司沒有否認跟我有僱傭關係嗎?
(訴訟代理當庭否認債權存在被我反駁,在錄音檔都有!!)


庭後,訴訟代理還在外面跟我說,我笨,為什麼能拿就不拿.
你怎麼會知道公司什麼時候會發生什麼事或歇業等等,
不管是善意或惡意歇業,到你退休時你就沒得找雇主來打訴訟了.
我回答,我當然知道公司可以隨時結束營業,而且當公司結束營業時就代表法人人格消滅,
我跟公司的代表人就無債務關係,也就是我退休後很高機會老年給付的差額是拿不到的.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我才要求債權憑證且要像公司寫的
勞動契約一樣要再多一位保證人當背書(還要放棄先訴抗辯權),
免得我退休時公司倒了錢沒了.且就算公司換了好幾手經營者(公司負責人,即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董事)只要有自然人當保證人,就能免除將公司脫手的問題發生.
請問法官,小額訴訟公司有提到願意給付此債權憑證嗎?
如果沒有,是我不懂法律還是法官誤解債權憑證作為給付之訴對象時,就已經包含確認之訴呢?






先訴抗辯權意思是一般債權都是先跟債務人(公司的代表人)討債,當第一順位要不到時才能去找保證人.
而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意思就是,不用先去找債務人,保證人也可以在第一時間跟他要債.



一般保證(即普通保證)之保證人責任係屬補充性質,其所負責任係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如主債務人有清償債務能力,即其財產足供清償債務時,則債權人祇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否則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此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係先向債務人起訴並為強制執行之意,惟實務上常見者,即於保證契約中載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表示將來債務屆清償期時,債權人即得逕向保證人求償,無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保證人如拋棄先訴抗辯權,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即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故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得請求保證人為清償,保證人不得予以拒絕。
此外,如於契約上載明連帶保證之意思,亦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而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有全部給付之責任,亦即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不向主債務人請求,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此即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之處,是故,一旦於契約中簽名或蓋章係為連帶保證人,即載有「連帶保證」字句者,即使契約中未載有「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仍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即發生與拋棄先訴抗辯權相同之效力。

https://www.vac.gov.tw/cp-2196-49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