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96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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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096年04月25日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人身保險業辦  理財富管理業務之服務品質、確保客戶權益、並落實風險之控管,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6條第3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業務人員係指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
第三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應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  二、須參加所屬公司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教      育訓練測驗合格且登錄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  三、須參加本會所規劃辦理之「人身保險業保險與財務規劃訓練課程」      結業並取得合格證明書;或取得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CFPTM,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專業證照者。  四、符合上述所列資格條件者,經所屬公司加強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      品專業知識及其內部道德考核後,由所屬公司遴選,提報本會登錄      為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後,由所屬公司於原人身保險業務      員登錄證背面「其他記載」欄內加註「具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資格」      。
第四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銷售及推介者  ,應具備其他金融機構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專業資格條件或證照  ,並依其他金融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或登錄。
第五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5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年。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      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      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      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3年。  八、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      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 3年。  九、最近 3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合擔任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者。
第六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 3個月以  上 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  一、就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客戶對所屬公司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客戶不告知或      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客戶告知。  四、對客戶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客戶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相關契約文件。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客戶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客戶受損害      。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相關費用或經授權代收相關費用而挪用、侵占所收      相關費用或代收相關費用未依規定交付所屬公司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領證1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 1年以上。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十二、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法人或個人        招攬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或類似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四、以不同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        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十五、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六、於參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第11條之特別測驗,或參加本會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        練課程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9條、第11條第 2項、第14條第 1項        或第16條規定。  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第七條
  本會「人身保險業保險與財務規劃訓練課程」應上課12小時,主要訓練  內容如下:  一、人身保險財務規劃人員的定位。  二、人身保險財務規劃人員應具備的條件與專業內涵。  三、人身保險財務規劃人員之道德規範。  四、財務規劃應具備的基本知識(法律知識、稅務知識、金融知識等)      。  五、保險與財務規劃的各種需求(死亡、殘廢、醫療、子女教育基金、      養老退休、保險金信託、保全資產等)。  六、保險規劃與各項理財工具(保險、結構型商品、基金、股票、債券      、其他衍生性商品等)。  七、規劃實務案例分析。
第八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每年仍應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  點」參加第 1年度至第 5年度之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及時數,第 6年度以  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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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6425
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1330
  旨:所報「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視業務發展需要定期檢討修正,請  查照。
  明:  貴會96129日壽會文字96010303號函。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4.25


                                                                                                                              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1330號函准備查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服務品質、確保客戶權益、並落實風險之控管,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要點所稱之業務人員係指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
第 三 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應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
二、須參加所屬公司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教育訓練測驗合格且登錄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
三、須參加本會所規劃辦理之「人身保險業保險與財務規劃訓練課程」結業並取得合格證明書;或取得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TM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專業證照者。
四、符合上述所列資格條件者,經所屬公司加強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其內部道德考核後,由所屬公司遴選,提報本會登錄為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後,由所屬公司於原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背面「其他記載」欄內加註「具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資格」。
第 四 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銷售及推介者,應具備其他金融機構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專業資格條件或證照,並依其他金融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或登錄。
第 五 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3年。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劵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劵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劵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3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3年。
八、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3年。
九、最近3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者。
第 六 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
一、就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客戶對所屬公司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客戶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客戶告知。
四、對客戶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客戶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相關契約文件。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客戶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客戶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相關費用或經授權代收相關費用而挪用、侵占所收相關費用或代收相關費用未依規定交付所屬公司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領證1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1年以上。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十二、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或類似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四、以不同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十五、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六、於參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之特別測驗,或參加本會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課程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第11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或第16條規定。
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第 七 條    本會「人身保險業保險與財務規劃訓練課程」應上課12小時,主要訓練內容如下:
一、人身保險財務規劃人員的定位。
二、人身保險財務規劃人員應具備的條件與專業內涵。
三、人身保險財務規劃人員之道德規範。
四、財務規劃應具備的基本知識(法律知識、稅務知識、金融知識等)。
五、保險與財務規劃的各種需求(死亡、殘廢、醫療、子女教育基金、養老退休、保險金信託、保全資產等)。
六、保險規劃與各項理財工具(保險、結構型商品、基金、股票、債券、其他衍生性商品等)。
七、規劃實務案例分析。
第 八 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每年仍應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參加第1年度至第5年度之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及時數,第6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
第 九 條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