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法_訴之種類1.給付之訴(現在/將來)2.確認之訴3.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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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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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
1.訴之意義:
指當事人間就具體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發生存否之爭執,而某人以他人為對造,就該一定之權利主張,向法院求為審理判斷之行為。

2.訴之基本內涵:
(1)要式之訴訟行為:即由原告向法院提示一定之請求,且要求法院為一定內容判決之訴訟行為。
(2)向特定法院提起。
(3)須明確表明其當事人。
(4)須明確表明其訴訟上請求:
A.訴須表示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即所謂「訴之聲明」。
B.所謂「訴訟上請求」,即指「訴訟標的」之權利主張及「訴之聲明」。
(5)訴訟上請求之相對性:判決所產生之既判力,原則上僅及於相對人(民訴§401第1項前段),通常具有對人的、相對的性格。

訴之種類:
依「訴之聲明」區分為:
1.給付之訴:
(1)意義:
指原告藉「給付聲明」主張對於被告有私法上之請求權,而被告因此具有給付義務,請求法院為判決之訴訟類型。

(2)類型:
A.現在給付之訴:即原告主張其給付請求權現在存在且可行使。

B.將來給付之訴:原告所主張之給付義務,於將來履行期屆至、條件成就,始成為現實之給付義務。其與「現在給付之訴」之區別點,在言詞辯論終結時,其請求權是否已屆履行期。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的要件如下:
(A)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始得提起之。(民訴§246)
(B)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須具「訴之利益」。

(3)判決效力:
A.原告勝訴時:為一給付判決,具既判力、執行力。
B.原告敗訴時:為一消極確認判決,對原、被告間法律關係不存在確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