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訴訟費用_萬一收到傳票你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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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收到傳票你該做的事?

作者: 李永然 (採訪內容)

1. 收到傳票怎麼辦?如何研判情勢、流程、動作、出庭注意細節?請舉案例說明。
一、如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一般人收到地檢署傳票因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所以大部分當事人都會被嚇到,擔心到不知所措,不知道該如何應對,以下幾個步驟即可供參考:
(一)先瞭解傳票上記載的是「證人」抑或「被告」身份:
傳票上會註明是因證人或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被告)的身分而傳喚,如果是證人,只是因為剛好在本案發生時在場,對於案發經過有所見聞,需要以證人身分協助釐清被告犯罪事實而已,但須注意的是,可能檢察官問完,認為證人與犯罪事實有關,而將之改列為被告,此種情形也是有的;如傳票上一開始就記載為被告,那就必須好好準備,不能掉以輕心,最好是找自己熟悉的律師諮詢一下較適切。

(二)注意是哪一個地檢署所發的傳票,及到場時間;
因為這樣你才知道要去哪裡報到,傳票上面註明報到的時間跟地點,千萬別弄錯了,不然不小心會被拘提的。因為依法規定,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得直接核發拘票拘提,因此除非有正當理由可請假,否則不能恣意不去報到!

(三)瞭解案由,即是因何事(案)由而傳喚
通常傳票上會寫案由如「詐欺」、「背信」、「侵占」、或「偽造文書」等等,這就表示傳喚你出庭準備要偵辦或調查的案件大方向,但因為偵查不公開,一般你是不知道傳喚出庭的詳細內容,所以開庭前,多做些準備絕對是必要的。此外,也可根據傳票上的電話,打給書記官確認究竟因為何事被傳喚,雖然偵查不公開,但是有些書記官還是有可能因為某種理由告訴你偵辦方向的,就看你或你的律師如何有技巧的詢問了。

(四)由新聞、報章雜誌蒐集案件的相關資訊
這是因為有些社會矚目案件,新聞會報導,基於前面提到偵查不公開,所以被告手上的資訊非常少,因而有時利用新聞報導資訊來拼湊相關偵查方向,研擬防禦的重點,亦不失為一好法子。

(五)報到當天要記得帶身份證跟通知書
收到傳票時,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身份證與通知書兩者缺一不可,因為檢察官開庭時會需要你的身份證,以便核對受訊問之人是否正確,避免發生頂替犯罪的情況。


二、開庭流程及須注意事項
(一)基本上地檢署開庭時會有一位檢察官、一位書記官跟一位法警,檢察官負責問話,書記官負責打筆錄,重要的是在庭內所說的話都會記錄在電子筆錄中,開庭結束,檢察官會請書記官列出讓你確認,此時即必須仔細確認,因為這就是所謂「呈堂證供」,這時如果有經驗的律師就會幫你跟檢察官「修正」對你不利的部分。

(二)檢察官問話方式原則上係採一問一答,但也可能問一個概括問題,請你從頭到尾連續陳述,無論如何,必須小心所有任何對自己可能不利的陳述。

(三)原則上,開庭結束後,也就是檢察官問完問題做完筆錄,就可以離開,但如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羈押要件(串證、逃亡、重罪、反覆實施犯罪)也有可能當場就羈押了,就算不被羈押,也要預防被具保,這時事先準備一些現金以便具保就有需要了。至於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一般開一次庭是無法得知的,接下來就要跟律師討論如何答辯跟調查對你有力的證據或者認罪求情以便得到一個較輕的刑責或緩起訴。.

2. 台灣最常見的錯誤法律迷思為何?
一、【以民事為例】民事上買賣契約需要做成書面嗎?口頭契約算是契約嗎?也有法律效力?
(一)在一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人會以為『契約』一定要以書面並經簽名蓋章才成立,雙方口頭講定的事情,難道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首先,必須要從法律上『契約』的定義來瞭解,民法上的契約可分為要物契約及不要物契約,且係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民法第153條所明文)。「不要物契約」又稱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所謂契約是指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不論是口頭、書面或默示等方法達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不限於『書面』。

(二)以買賣契約為例,買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最重要的就是買賣的物件及買賣價金的確認,雙方對此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買賣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實務上會寫契約是因為訴訟法上原告必須對於有利於己之主張負舉證責任,為了預防將來一方不願履約才以書面契約為證據,但並不代表契約一定都是要以書面才能成立,口頭其實也可以。因此,甲有A屋,與乙於某日口頭約定甲以一千萬價格出售A屋予乙,則甲、乙就本件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該不動產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並不需要書面或簽名。如於約定交付A屋之日,甲反悔不願將房子過戶給乙,則因甲無故違約,乙依法可向甲提起訴訟。

二、【以刑事為例】欠錢不還的人是否構成詐欺罪?
如有朋友向你借款不但不還,還故意躲債避不見面,可以告他詐欺罪嗎?
很多人會誤解詐欺的內涵,以為欠債不還就等於詐欺,但其實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很嚴格,依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詐欺罪成立的要件,主觀上,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上,
(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
(2)被騙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
(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
(4)且前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要有人騙你,而且使你受騙,還要交付財物才能成立詐欺罪。

因此,如果朋友一開始借錢時,只是單純的想借錢,也打算要償還,並沒有無意償還的意思,縱使事後故意躲債避不見面,亦僅是民事的債權債務糾紛,難以成立刑事的詐欺罪。除非朋友一開始借錢時就打算不還錢,並有其他證據可證明朋友在借款時就已無資力還款,或許可佐證債務人於借款時就存有詐欺故意,且需證明朋友是以詐術向你借款(例如提供假的財力證明、假的所有權狀作為抵押擔保品等),那才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3. 遇到法律問題,如果不走訴訟,調解和私下和解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和解契約為諾成契約,私下和解只要經雙方同意簽名即具法律上效力,但應注意契約之內容,清楚載明和解內容,並應註明對方是否拋棄追究民、刑事之責任,和解現場最好有第三人在場以茲證明,協調和解事宜時亦可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以保安全。如車禍事件發生,肇事者與受害者雙方想要私下達成和解,建議使用標準和解書格式,並清楚載明和解內容,詳細記錄事發過程,注意和解細節(如雙方的身分資料,可請對方出示身分證),如該車禍事件造成有人傷亡時,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利,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二)如是聲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注意管轄的問題,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之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因此,調解內容必須清楚載明,任一條款都要仔細研擬,避免屆時權益受損。

4.怎麼判斷到底要不要打官司?(評估要點請包括預算多少、須具備何種個人心理素質才適合以及其他律師認為重要的點)

一、某一椿官司是否值得打或者應該打?以下幾個關鍵因素必須全面考量以作定斷:
(一)勝訴的機率:
一案件須評估是否有勝訴的可能,因為民事訴訟大多有一定的金額或價額,起訴及上訴法院都會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一定的裁判費用,而且需要可能多次的開庭,並且要對你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須提出讓法官相信你說的話是真的之證明),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如果事先可評估出案件勝訴的機率極低(如手上毫無證據或顯然與事實不符),打官司就可能不符合經濟效益,需思量是否要投入時間、金錢在訴訟上,當然,官司的勝負取決於很多因素:諸如證據、法律規定、證人證詞、律師的經驗與法官的背景、看法等等。

(二)訴訟費用:
打一個官司的預算多少,除進行訴訟程序所需繳納的裁判費外,計算上尚需包括鑑定費、證人日旅費、翻譯費等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再加上律師費,一個官司至需花費幾萬元,而且拖得越久,費用越多,因而,必須評估個人經濟狀況。如果訴訟費用比官司爭議的數額還大,除了有其他的訴訟目的,否則打官司顯然是得不償失。

(三)花費的時間:
作為當事人,必須花費不少的時間、勞力來協助律師打好官司。如果需要經常請假離開工作或生意來參與案件而導致收入損失,這些損失通常都得自行吸收。

(四)個人心理素質:
如同前述,進行一個官司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往往難以估算,對當事人會造成龐大的壓力,尤其經長期爭訟,亦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日常生活,因此,打官司之前須有心理準備,堅強的意志,對於勝敗不過度在意,不能因判決結果不符自己心理期待即心懷憤恨,畢竟,判決結果並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
(五)判決能否執行:
官司贏了如無執行可能,亦欠缺訴訟實益,亦即,勝訴判決後尚須看最後是否能拿到錢?數額大概多少?什麼時候?如果被告沒有任何財產或其財產無法執行,花費數萬元打一場官司,可能不符經濟效益。因此,在決定打官司前,最好先作好資產調查,找出對方有什麼資產,價值多少?在哪裡?是否容易被轉移、變賣,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 民事糾紛是否一定要到法院打官司才能解決?
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一般到法院的當事人,兩造多是各說各話,如果你對事實的敘述,對方不承認的話,你就有義務提出證據讓法官相信你說的事實才是真的,否則就不可能獲得勝訴,在訴訟過程中所付出的金錢、時間、勞力都將白費。因此,起訴前必需先評估自己的證據足不足夠讓法官相信訴之請求是有理由的、主張的事實是真的,如果不是很有把握,也可先循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如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抑或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如未滿10萬元或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者,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5. 如果需要找律師,要怎麼挑選?
(一)可依律師專長挑選
依我國法制,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憲法訴訟,而民事訴訟泛指當事人有關財產或身分爭議。惟律師在學生時代或剛考上律師的頭幾年,專長領域並不明顯(不像醫科學生會區分),但隨著執業經驗增加,以及事務所的經驗累積,最後再加上個人興趣與進修部分,有的律師執業個三、五年後會主打自己所謂的「專長領域」,並依自己的專長加入律師事務所;同樣的,有的律師事務所會依其律師的專業區分案件類型,凸顯自己的特色及專業,例如專辦刑事案件、智慧財產案件、稅務案件或者海商保險案件,因此,於挑選律師時,可依委託的案件類型,選擇在與案件性質相關領域上有其豐富的實務經驗,具專業性的律師或以相關領域案件類型見長的事務所,或可保障當事人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律師。

(二)可依事務所風評、經營模式(如收取費用是否透明)挑選
一般而言,一間事務所好壞與否,如果有一定的規模及知名度,並不難探聽其風評,通常一間具有好風評的事務所,亦會強調律師素質並挑選具有受當事人信賴、可為事務所帶來正面效益等特質的律師。
一事務所是否具有好風評,可經由網路上、報章雜誌或親友介紹而打探到,但除具好風評外,事務所收取費用是否透明,是否不會事後另行巧立名目要求額外加費,與當事人權益相關,且是否不會一昧殺價競爭也攸關事務所辦案的品質。因此,在挑選律師時,除須看事務所是否具備好風評、收費是否透明化、委任服務費用是否合理、是否不會為了接案而削價,以確保案件服務的品質、又支付費用內是否含有車馬費,計算方式為何,或是包含了哪些服務,於確認上述事項後再自行整體評估是否要委任律師,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三)律師是否認真負責,具備耐心
律師除專業性外,亦必須具有親切、認真的良好態度,律師是否認真負責,可從他每個程序中的細膩程度與是否立即回應觀察,例如,認真的律師會要求當事人先準備書面資料;面談時,會針對案件的人事時地物及爭議詢問,並要求當事人回應或補充資料,除會用心聆聽當事人所說的話,詳記事實,開庭也會盡量親到現場,不隨便委託他人(撞庭為例外),且會主動努力為當事人尋找有利證據,此種負責任的態度不僅可增加當事人的信賴感,亦可提高勝訴的機率。如律師僅是空有專業,處理案件的態度卻不夠認真,不積極為當事人尋找證據,也無法與當事人配合,那麼,當事人於決定是否要將案件委託時可能就要三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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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成本估算
  訴訟切忌逞一時之快,因為從決定提起訴訟到訴訟結束,是一條漫長的道路。所以,考慮是否提起訴訟時,要先瞭解所欲採取可能的訴訟手段所需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
•時間成本
所謂「時間成本」,是指訴訟要投入的時間;主要考量是個人在正常的生活及工作時間之外,是否仍行有餘力,可以重新調整作息,以因應訴訟戰爭的準備。不論是否委請律師處理,訴訟成敗都得由個人承擔,律師只是「為人作嫁」,委託人絕對要花時間監督律師的作為,以保持訴訟的初衷。
  事實上,時間成本也包含了個人可否經得起長期訴訟所帶來的精神煎熬。發生糾紛,已經是「首次傷害」,如果決定提起訴訟,必然重新挑起過去的事實,再次檢討及挖掘自己過去的錯誤或疏忽,可說是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
  不論是否委任律師承辦訴訟案件,訴訟雙方必須提出佐證的文件資料,以支持個人的訴求及主張。當事人整理過去相關文件,就得面對過去的錯誤或疏忽,而且隨著訴訟攻防的展開,雙方必須挖掘過去事實的程度可能愈來愈深,時間甚至可能必須延續到三審訴訟,這是考慮時間成本時,不能忽略的問題。
•金錢成本
  「金錢成本」是考慮提起訴訟的重要因素。除了委任律師必須支付律師費用外,提出民事及行政訴訟時,尚須支付法院裁判費用;至於刑事訴訟則無須支付法院裁判費用。如果訴訟的爭點是必須提請第三者作鑑定時,該鑑定費用也是一筆重大的支出,所以考慮提出訴訟時,須一併預估訴訟所產生的可能花費。
  有關民事訴訟費用的計算,針對財產訴訟,主要是以請求金額的多寡為基礎:第一審裁判費用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而第二審及第三審都是上訴金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舉例來說:甲方想對乙方提起訴訟,請求三千萬元的損害賠償,甲方提起訴訟時就須繳納三十萬元的裁判費;如果甲方不幸一審敗訴,而想上訴時,就須繳納四十九萬五千元的裁判費。
  我與當事人討論是否提出訴訟時,常一併提請當事人評估可能支出的費用;尤其我是一位提供服務的律師,自然有應收取的律師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常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支出。我過去也曾遇到當事人因為訴訟進行過久,無法繼續支付律師費用因而打退堂鼓的例子,心中很替對方惋惜。
  此外,提出訴訟就是向對方「正式宣戰」,雙方之間的緊張關係自然跟著升高,這種緊張關係是否會同時傷及雙方的共同親屬或其他朋友關係,也值得一併列入思考。畢竟,「講人情」是我們固有的文化傳統,提出訴訟必然會因為訴訟進展加深彼此的攻防,也因此深化「對立與仇恨」,是否會傷及周遭的親友,當事人一定要一併考量。
評估自我個性
  訴訟是口舌及筆墨的戰爭,而戰爭的本質是你爭我奪的過程。當事人雖然可以委託律師出庭,但如果因為案件需要,法院或檢察機關仍有權要求當事人到庭說明。所以,當事人最好先評估自己有無「膽量」出庭,以及是否願意在法庭上面對糾紛的對方,甚至是連續多次面對。
  當事人出庭必須面對法院或檢察機關的訊問,所以最好先評估能否應付法院或檢察機關的訊問。有無冷靜的頭腦、是否有良好的口才、面對對方是否會惱羞成怒、身體可否負荷等等,都是當事人出庭前必須先思考過的問題。
  有些當事人一心想告糾紛的對方,以為只要委託律師出面就可以高枕無憂,這種想法未必正確。每當我與當事人討論案情時,我會由當事人與我對話的過程中,評估當事人是否禁得起可能出庭的挑戰。如果我的主觀看法是當事人不適合出庭時,我會直接要求當事人請其自我評估。
  但即使無須親自出庭面對訊問或見到對方,當事人仍會因律師提供對方的書狀,而閱讀到對方提出的攻擊內容。容易受到影響的人,或許會因此耿耿於懷,甚至惱羞成怒而忘了提出訴訟的初衷。如果當事人無法釋懷對方的訴訟攻擊,自當保守決定是否提出訴訟。
  我常遇到當事人拿著對方的書狀,生氣地對我數落對方的不是,嘴裡喃喃唸著對方不應如此攻訐。我常提醒當事人,不要太過計較對方於訴訟中所提的主張,畢竟雙方都想贏得這場官司。律師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拉回當事人的情緒反應,重新站穩訴訟主軸。
  我常在想,當事人在與我討論書狀時已有這般情緒反應,返家後,難道就能重回正常的生活嗎?提出訴訟會使自己陷入情緒的困擾中,這也是提出訴訟初始應該多加考量的一點。
  無論如何,訴訟是戰爭,當事人如果不喜歡對立的局面,不願見到相互攻擊的場面,實不宜任意提出訴訟。當然,是否提出訴訟,沒有絕對的好壞,只是利益權衡的問題。如果當事人確有提出訴訟的必要,即使當事人的個性不宜面對訴訟,仍不應拒絕提出訴訟,以防止法律風險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