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慶堂集團大陸中外合資企業問題多破產即不能再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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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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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堂集團大陸中外合資企業問題多破產即不能再轉移財產

破產 即不能再轉移財產!

▲投訴人:慶堂集團總裁陳金龍。(記者宋秉忠攝)
    案例:法治成長的步調本就非常緩慢,而大陸由於歷史與文化的理由,法治進步速度稍微遲緩,但政府三申五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決心,卻從未動搖。在一件台商陳金龍的投訴案件中,我們看到了大陸司法進步的契機與希望。1992年台灣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台灣慶堂)與遼寧省國營企業大連高壓閥門廠合資百萬美金,設立了中外合資企業大連慶堂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大連慶堂),大連高壓閥門廠以現金、設備及數棟廠房作價出資,占合資公司40%股權。該作價廠房經大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價格後,依法報請大連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確認,並在主管機關大連市機械工業管理局監督下,雙方簽署「資產移交證書」正式移交給中外合資企業管理使用。大連慶堂因此取得合格驗資證明,公司正式設立,開始運作。

    2000年間,大連慶堂發現作價廠房不僅仍登記在大連高壓閥門廠名下,而且於1999年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大連市沙河口支行作為借款擔保。經多次要求依法移轉產權未果,大連慶堂不得已於2002年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聲請仲裁,2003年7月15日仲裁委下達(2003)貿仲字第003394號裁決書,確認大連高壓閥門廠應塗銷抵押並將廠房產權移轉給中外合資企業,以履行合資義務。詎大連高壓閥門廠於同年11月20日提出破產申請,使得所有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導致仲裁裁決書內容無法實現。

    事隔三年後,大連慶堂忽然接獲案外人中升(大連)集團有限公司通知,稱其已取得該作價廠房產權,要求大連慶堂搬離並返還房屋。這突如其來的震撼,讓大連慶堂公司全體動員,積極查證緣由,並得知工商銀沙河口支行於2002年間已訴請大連高壓閥門廠返還借款,遼寧省高院於2003年5月20日下達(2002)遼民三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除命被告人返還借款外,更確認了抵押權設定合法有效;而該抵押標的物包括了大連慶堂公司的合資財產,即作價廠房部分。

    更嚴重的是在工商銀沙河口支行聲請強制執行過程中,大連高壓閥門廠同意將抵押標的物作價抵償,雙方於2003年12月1日在省高院執行局主持下,成立以物抵債的「執行協調協議」。2006年3月1日省高院對大連市房地產交易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抵押房廠過戶給工商銀沙河口支行,該行於同年4月間,又將作價廠房以不到2百萬的價格拍賣給中升公司。

    大連慶堂公司在了解情況後,立即以第三人身分針對(2002)遼民三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中關於確認「抵押權合法有效」部分,緊急提出再審聲請,遼寧省高院不僅接受再審立案,更在2009年1月12日裁定再審,並諭知再審期間停止執行。這種勇於糾錯,並由「同一省高院」否定自己法院生效判決的裁定,令人激賞,同時也讓人對大陸司法充滿了期待。

    解析:事實上,上述第46號判決確認了「抵押權合法有效」與能否「以物抵債」之間,並無直接關係,因為抵押設定縱然無效,若借款債權是真的,同樣也能成立「抵頂」協議;只要「抵頂」協議是合法有效,工商銀沙河口支行就能取得作價廠房的產權,其後的拍賣也就可能於法有據。簡單地說,對「抵押權是否合法有效」再審,解決不了中升公司取得產權是否合法的問題。

    況且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大連慶堂並非生效判決的「當事人」,何以遼寧省高院會接受立案並裁定再審?理論上,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省高院「院長」依同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以職權自行糾錯。若真如此,吾人能不為大陸司法與遼寧省高院院長加油打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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