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偽證、偽造文書罪,要如何聲請刑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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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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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在路上被人打,要調監視器提告,目前還沒收到地檢傳票
我提出怎樣的書狀,才可以先跟檢察官聲請保留證據?
https://www.law580.com.tw/message.php?act=view&no=11565

一、關於保全證據我摘要一個裁判給你參考。
二、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
、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
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
外,應於5 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
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
據;法院對於前條第3 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
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第219 條之
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情概要。二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刑事
訴訟法第219 條之5 亦有明文規定。」。
三、如果檢察官不幫你保全,你還可以逕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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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偽造文書罪,要如何聲請刑事保全證據?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130514000015KK02815
原告甲與被告乙民事訴訟繫屬中,被告乙於訴訟中提出偽造文書之文件,並聲請證人丙,證人丙於該民事做偽證,並聲稱該偽造文書其中一份為其所做。
原告甲向地檢署聲請偽證、偽造文書證據保全狀,遞狀時當場在加上告訴兩字,使之成為證據保全暨告訴狀。
現收到檢察署回覆,內容如下:
本件依聲請亦指所列之偽證、偽造文書等罪,台端並非該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僅具有告發人之身分,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保全證據之要件不符,爰所請不應准許。

請問
一、原告甲為何不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原告甲民事訴訟繫屬中因被告乙提出偽造文書與聲請之證人丙偽證而受到侵害,為何不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二、縱使偽證罪是侵害國家法益,受害者為國家,但偽造文書罪之受害人為原告甲難道有誤?難道偽造文書於訴訟繫屬中提出於法院,就會讓法院成為受害人而原告甲變成不是受害人?
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原告甲為何不能於本件偽證罪、偽造文書罪成為告訴人?由其是偽造文書罪?
四、請問,檢察署之回覆證據保全不應准許,那麼原告甲的告訴(告發)呢?依檢察署的回覆意思,究竟是否有受理本件原告甲的告訴(告發)偽證、偽造文書罪呢?莫非只寫告訴不是寫告發,檢察官就不用受理嗎?
五、請問,原告甲若不能聲請證據保全,又不是直接犯罪被害人,是否還有其他作法或方式可以保障其權益?或是讓檢察官盡快受理本案?盡速偵查?
六、偽證罪中原告甲非犯罪直接被害人,檢察官亦非上述「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偵查中豈非完全無法就偽證罪聲請保全證據?
七、是否有其他建議給與原告甲?
謝謝各位專家解答,感謝。
更新: 八、原告甲可否再重新遞交告訴狀,針對偽造文書遞交告訴狀與證據保全,以免因偽證罪侵害國家法益而讓檢察官認為原告甲非犯罪直接被害人,而無法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保全證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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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範例
http://blog.udn.com/linwinbin123/6896014

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即告訴人 姓名:林xx

身分號碼:

性別:男

生日:

職業:

住址: 電話:

被告 黃xx

一、 案情概要

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3日駕駛車號9U-xxxx轎車,於彰化縣溪湖鎮員鹿路及西環路路口,欲左轉,適逢告訴人林文斌騎乘車號559-xxx機車,欲右轉,當時燈號為黃燈,因而被告所駕之車撞擊告訴人機車之右側〈見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乙紙即證一〉。

導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右足挫傷及腰椎挫傷〈見證二即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紙〉,咸認被告涉嫌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二、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證據:即案發地點路口案發當時的監視錄影帶。

保全方法:把錄影帶搜索或扣押,或者用隨身碟或隨身硬碟等等設備複製一份。

三、 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可證明,被告對告訴人傷害結果,確有過失,且有因果關係。

四、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因為,簽監視器錄影帶,都不會長久保存,隨時可能被銷毀或覆蓋〈即有被湮滅或礙難使用〉之虞。

五 緣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九條之一聲請保全證據。

謹 狀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八十一月十二日

具狀人 林xx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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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範例)刑事聲請保全證據並提出告訴狀
http://blog.udn.com/linwinbin123/4954648


刑事聲請保全證據並提出告訴狀

事由 強制猥褻、過失傷害、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告訴人即聲請人 ○○○

被告 ○○○

為聲請保全證據〈並提出告訴〉事由:

一 案情概要

告訴人係大葉大學四年級學生,本年九月十九日她到學校做畢業作品,晚上十時騎機車返回住處,行經員林鎮浮圳路一條產業道路,遭被告襲胸,導致告訴人於慌張中騎摩托車撞及電線桿,右手骨折〈見證一〉,右腳踝撕裂傷〈見證二〉,機車毀損。


二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懇請檢察官將告訴人、被告、證人在派出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所做之筆錄,及監視器畫面命派出所〈或警察局〉移送地檢署。

〈為何會有監視器畫面呢?根據2008年9月24日的蘋果日報報導「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後,發現施男從女學生離開大葉大學後,就一直跟在女學生機車後方,但發生襲胸的路段,卻無監視畫面,雖然施男去年十月曾因涉及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緩刑三年,但施男是否為襲胸之狼,尚待進一步調查。」〈見證三〉故,照理說,警察局應該也有監視器畫面〉

三 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該證據,可證明被告曾對告訴人襲胸,並導致告訴人手骨折及腳撕裂傷。〈導致告訴人右手右腳都打上石膏,行走不便〈見證四〉〉

四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因為有議員及民意代表出面,要求告訴人把案件私了,故,告訴人唯恐警察局內的筆錄有被湮滅或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故特於偵查中聲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五 緣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提出告訴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九條之一聲請保全證據。

六 所犯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罰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證一:右手骨折照片
證二:腳踝撕裂傷照片
證三:2008年九月二十四日蘋果日報

大學女遭襲胸 腿綁石膏畫惡狼 揪狼全身顫抖 求警:把他抓起來

【張景閎╱彰化報導】彰化縣員林鎮再傳襲胸狼!四天前大葉大學一名女學生,騎機車夜歸,卻遭惡狼伸出鹹豬手襲胸,女學生驚慌自撞路旁電桿倒地受傷。女學生事後指控一名男子涉嫌猥褻,但男子否認辯稱:「襲胸狼已經跑了,我只是路過。」案由警方調查。

襲胸男辯剛好經過

受傷的女學生手臂骨折,腳踝撕裂傷,昨坐輪椅到派出所做筆錄,一口咬定是讀一所技術學院的施姓男學生(二十二歲)犯案,並全身顫抖要求警察:「請你們一定要把色狼抓起來!」女學生還請同學在石膏上畫出色狼長相,旁邊寫下:「拒絕性騷擾」等字樣。

警方表示,被害的女學生讀大葉大學四年級,十九日她到學校做畢業作品,晚上十時騎機車返回住處,行經員林鎮浮圳路一條產業道路,惡徒突然騎機車跟她併行,隨後伸出左手,朝她的右胸摸了一把。

被害女學生當場大罵:「色狼!變態!」加速離開現場,但機車卻失控撞上路旁電線桿,女學生人車倒地並且滑行,造成右手臂粉碎性骨折,右腳踝皮開肉綻,深可見骨。

女學生指控,歹徒見她倒地後,又折返現場,剛好四名路人騎車路過幫忙,她對民眾大喊:「就是他偷摸我的胸部。」但男子矢口否認,稱襲胸的人已經跑了,他只是剛好路過而已。

離開學校一路跟蹤

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後,發現施男從女學生離開大葉大學後,就一直跟在女學生機車後方,但發生襲胸的路段,卻無監視畫面,雖然施男去年十月曾因涉及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緩刑三年,但施男是否為襲胸之狼,尚待進一步調查。

證四:告訴人右手右腳都打上石膏的照片


謹 狀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二

具狀人 ○○○ 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