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當判決書成為尋仇工具,聯絡資訊還要這麼公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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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9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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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判決書成為尋仇工具,聯絡資訊還要這麼公開嗎?
09 五月 2016/0 Comment
2018.04.13案件更新:本案高院於今日辯論終結,辯論中針對湯年是否應判決死刑有所爭辯。檢察官認為湯選在凌晨大家都在睡覺時下手,十分可惡,應判決死刑已告死者在天之靈;告訴代理人也認為,翁男全家僅剩他1人生還,希望高院維持死刑判決。而湯的辯護人則認為,湯的行為並不是兩公約中「情節最嚴重」之罪,且有教化可能。
2018.05.04案件更新:高等法院仍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為什麼會成為尋仇的工具呢?
刑事訴訟法51條 1項 裁判書之記載事項及簽名
民事訴訟法226條  1項判決書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人別訊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弄錯人,但若只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那應該就提供得以特定人別的資料即可,比方說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就足夠。開庭時會確認地址,也只是為了能順利將開庭通知或判決書等書類順利送達,如此一來,確認地址或是電話等聯絡所需的資料是不是沒有必要「公開」進行了呢?
根據新聞所報導的資料,因為書類揭露地址而導致當事人遭受不必要困擾的,並不只這一件。



表: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75118

來源: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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