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以高報低(高薪低報)偽證_臺南地方法院刑事91年度自字第16號
薪資以高報低(高薪低報)偽證_臺南地方法院刑事91年度自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1,自,106
【裁判日期】 910617
【裁判案由】 偽證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
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
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背信罪部分:
(一)自訴人指被告甲○○(被告乙○○部分另行審結)涉有背信犯行,無非以被告
甲○○未據實申報自訴人之勞保薪資,損害自訴人之權利云云。
(二)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主觀上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或損害本人之利益,客觀上須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
害本人之財產始足當之。
(三)經查:按公司領薪,應於每月固定日,將薪水或以現金或入帳之方式交付受雇
人,並發給薪俸單,其薪俸單中即有每月應扣金額之項目及明細,故被告甲○
○縱有將自訴人之勞保薪資以高報低,然其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九十年九月
二十八日任職成紘公司,期間長達年餘,自訴人均未為反對之意司表示,應認
其有其同意之意思表示,其行為既已獲得自訴人授權同意,尚難認被告甲○○
有何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參以自訴人雖主張因不知公司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致損害原告權益云云,惟自訴人任職成紘公司期間,並無發生該當勞工保險之
保險給付情事,況即使受有損失,亦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後段
規定,請求投保單位即成紘公司負賠償責任。至於成紘公司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部分,則有其應負擔之罰鍰,自訴人前開主張亦與
背信之構成要件不符。
四、本件自訴人其餘自訴偽證、恐嚇罪、強制罪、公然侮辱罪、傷害罪、營業秘密法
、洩漏業務上之工商秘密罪、被告乙○○涉犯背信罪部分,本院另行處理,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尹 之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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