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以民事懲罰攻訐他人名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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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懲罰攻訐他人名譽者

妨害名譽判賠行情表
2017年03月31日 01:01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司改會議分組討論昨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避免民眾以刑逼民、浪費司法資源,絕大多數的司法官都持贊同意見,但也希望能透過民事懲罰性的手段,讓故意攻訐他人名譽者,能受到實際的制裁,以免再犯,例如前總統府資政金溥聰,不滿被馮光遠指與前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在刑、民事訴訟下,馮刑事雖無罪確定,民事卻判賠百萬。
法界人士認為,許多妨害名譽案件其實是兩個當事人的私事,與公共利益無關,更常是為了報復對方或情緒智商太低而興訟,國家司法資源不應浪費於此,一旦除罪化,民眾只能選擇提起民事訴訟並繳交裁判費,可望減少濫訴。
不過,律師陳敬暐分析,當前妨害名譽案因有國家刑罰的龐大壓力,可迅速促成雙方和解,遭判刑的被告沒錢繳罰金,還得面臨牢獄之災;除罪化後,被告缺乏和解的動力,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就算被判賠也不痛不癢,審酌當前的網路霸凌現象,是否到了除罪化的時機不無疑問。
依現行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規定,公然侮辱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誹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民事部分,自認名譽受損之人可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或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手段。
例如,金溥聰控告馮光遠「特殊性關係」一案,刑事無罪定讞,民事法院則判馮賠償100萬元;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在媒體前罵吳姓經紀公司老闆「神經病」,公然侮辱無罪定讞,但民事法官認為李女侵害吳男名譽,判決賠償30萬元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證據法則認定嚴格,民法名譽權的侵害不必然與刑法誹謗、公然侮辱罪畫上等號,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也因此常出現刑事無罪、民事判賠的案例。
(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31000388-260114